廣東省省級電子政府採購暫行辦法

廣東省省級電子政府採購暫行辦法,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工作效率,降低政府採購成本,提高政府採購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網際網路管理暫行規定》、《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工作效率,降低政府採購成本,提高政府採購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網際網路管理暫行規定》、《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省級電子政府採購活動當事人通過電子政府採購平台進行的電子政府採購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府採購活動當事人是指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府採購平台是指經省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信息化監管部門認可的,套用於電子政府採購活動的信息化平台。

電子政府採購平台應當與省政府採購監管部門的監管平台實現數據共享。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府採購活動是指利用計算機網路和通訊技術,通過基於國際網際網路的電子政府採購平台進行政府採購活動的過程。
電子政府採購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通過電子政府採購平台進行網上填報、流轉、審核、交換、查詢、統計和列印政府採購需求申報書、採購檔案、投標報價檔案、採購信息公告等活動。
第六條電子政府採購活動當事人按本辦法規定在電子政府採購平台通過註冊成為會員獲取密碼或密鑰等身份認證後,依法參與電子政府採購活動。

第七條電子政府採購活動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由集中採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集中採購機構負責依法對參與電子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核並建立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料庫。
第九條採購人應設立電子政府採購平台的系統管理員,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電子政府採購事宜。

第十條電子政府採購平台是由伺服器、交換機、路由器等網路硬體基礎設施和作業系統、資料庫管理系統、身份驗證系統等系統軟體基礎設施以及電子政府採購平台套用軟體等組成。
網路硬體和系統軟體等基礎設施可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全省集中採購機構共享使用。
電子政府採購平台套用軟體建設的主體部分屬於電子商務範疇,其軟體需求分析、業務操作模型、系統設計開發、版本更新換代由廣東省機械設備成套局負責籌資建設並交由廣東省政府採購中心使用。電子政府採購平台套用軟體開發建設是一項長期和系統的、持續改進和不斷完善的套用軟體,應採取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籌資開發、維護、升級、更新。
第十一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國家安全保密制度的有關規定,為確保電子政府採購平台數據的合法性、完整性及保密性,電子政府採購平台應當取得合法的安全認證,電子政府採購活動當事人應當在該平台上註冊並獲取電子密鑰,對於註冊後獲取的代表自身身份的電子密鑰以及用戶密碼應妥善保管,並對用戶密碼應按相應規定作定期修改和維護。對因保管不善而讓他人盜用當事人身份在政府採購平台上所做的操作行為導致的後果也需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電子政府採購建設應按照“資源整合、數據共享、小步快走、步步見效”的原則積極穩妥的推進。初期從協定供貨採購的電子商務和定點服務採購的電子採購卡以及大額項目的電子招投標入手,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擴大套用範圍和使用領域。

第二章

會員供應商的管理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供應商可向集中採購機構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申請成為電子政府採購平台的會員供應商,參與電子政府採購活動: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四)具有履行契約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有參與電子政府採購必備的聯網計算機等設備條件和能力。
第十四條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可免費註冊成為電子政府採購平台的會員供應商,同時成為政府採購供應商庫的成員,名額不受限制。

第十五條會員供應商的權利:
(一)在投標、競價或報價截止時間之前,對政府採購項目有自由選擇參加與否的權利;
(二)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質疑投訴的權利;
(三)被隨機抽取參與政府採購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採購方式的政府採購活動的權利;
(四)舉報電子政府採購活動中違規、違紀行為的權利;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會員供應商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各項政府採購規章制度;
(二)遵守本辦法以及電子政府採購的各項具體規定;
(三)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按所報價格及服務承諾簽訂並履行契約:
(四)在電子政府採購活動中接受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及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對在電子政府採購平台上所填報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

電子政府採購規程

第十七條集中採購機構按照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政府採購計畫,並根據採購人提交的採購需求,採取不同的電子政府採購形式:
(一)通過招標、詢價採購的大額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取基於電子標書的網上開、評標形式;
(二)通過協定供貨採購的貨物,可以採取基於網上購物的電子商務形式;
(三)通過定點招標採購的服務,可以採取基於銀行卡的電子採購卡形式。

第十八條採取基於電子標書的網上開評標形式的電子政府採購活動,一般應遵循下列程式:
(一)採購人通過電子政府採購平台提交政府採購項目需求申報書,明確採購項目需求;

(二)集中採購機構按照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採購計畫以及採購人的採購項目需求書,編制資格預審檔案(必要的話)、採購檔案、發布採購信息公告及網上澄清答疑;
(三)供應商可以通過電子政府採購平台查詢採購信息,註冊成為會員的供應商可以下載採購檔案,獲取電子密鑰的供應商可以網上遞交投標檔案或報價檔案、參與競價等;
(四)集中採購機構組織網上開標、評審;
(五)採購人網上確認採購結果;
(六)集中採購機構公示採購結果;
(七)採購人、供應商網上查詢採購結果;
(八)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電子契約。
第十九條採取基於網上購物的電子商務形式的電子政府採購活動,一般應遵循下列程式:
(一)集中採購機構根據協定供貨的公開招標結果,建立協定供貨採購品目庫、分類標準庫、中標結果資料庫;
(二)集中採購機構根據中標供應商的商品行情變化,運用反向拍賣技術,通過網上競價,建立、維護中標價格行情庫;
(三)採購人在具體辦理採購活動時,通過電子政府採購平台自由選擇中標商品,自行選擇代理商,通過電子政府採購平台生成網上採購訂單;
(四)採購人與供應商在電子政府採購平台上籤訂電子採購契約。在認為必要時,可在簽訂電子採購契約前就價格進行談判比較,但最終契約價必須低於同類同質中標品牌商品的網上政府採購價;
(五)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中標品牌供應商及代理商必須在履行契約過程中及售後服務期間,將有關履行契約的情況,通過電子政府採購平台,登記入庫,建立供應商履約信用資料庫。

第二十條採取基於銀行卡的電子採購卡形式的電子政府採購活動,一般應遵循下列程式:
(一)集中採購機構根據定點服務採購的公開招標結果,建立定點服務採購品目庫、分類標準庫、中標結果資料庫;
(二)集中採購機構根據中標定點服務商的商品行情變化,通過網上競價,建立、維護中標價格行情庫;
(三)採購人在辦理採購活動時,在中標的定點服務商中選購商品或服務,並刷卡採購;
(四)中標定點服務商應按集中採購機構指定的數據格式、內容及安全要求,將採購過程形成的有關電子交易數據通過電子政府採購平台接口進行數據交換。
第二十一條集中採購機構負責對通過電子政府採購平台進行電子採購活動過程中的數據進行統計、處理、分析、保存,並按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及監察、審計等監督部門的要求,進行數據報送或交換。
數據報送或交換的格式或者編碼規則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標準,國家沒有統一標準的,應當遵守財政部的行業標準。

第四章

電子政府採購評審

第二十二條使用電子政府採購平台進行電子政府採購活動的評審,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具體評審方法及評審細則應在採購檔案中公開。
第二十三條對於採取最低價法確定中標供應商的,在滿足採購公告及採購檔案要求和符合本暫行辦法二十二條規定的前提下,按“價格+時間”的方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當出現兩個以上相同最低價格時,按報價時間先後順序依次排列,報價時間在前的為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四條出現下列情形的,為無效投標或無效報價:
(一)投標或報價時間在規定的投標或報價截止時間之後的;
(二)投標或報價內容與採購需求有重大偏離,未能實質性回響需求的;
(三)報價低於產品成本價而無法合理解釋的或高於市場平均價的;
(四)投標或報價內容中對規格要求、分項報價說明等信息說明含混不清或者不予說明的;
(五)投標或報價信息中出現說明不一致的;
(六)提交的投標報價檔案的電子文檔本身含有計算機病毒或為非完整檔案;
(七)符合採購檔案中投標或報價無效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該採購項目無效,應當依法重新組織電子政府採購活動:
(一)所有供應商的報價均高於本次採購項目的預算;
(二)同等條件下電子政府採購平台上的政府採購報價高於市場平均價;
(三)採購檔案中規定的其他導致該採購項目無效的條款。

第二十六條當依法出現第一中標供應商不能履約的情況時,可以從第二候選供應商中選擇,依次類推。

第五章

意外情況處理

第二十七條由於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導致電子政府採購平台無法正常運行,或者無法保證電子政府平台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等意外情況時,集中採購機構有權宣布正在進行的電子政府採購暫停進行。意外情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電子政府採購平台發生故障而無法通過網路訪問的;
(二)電子政府採購平台的套用軟體或資料庫出現錯誤,不能進行正常的操作;
(三)電子政府採購平台發現有安全漏洞,有潛在的泄密危險;
(四)電子政府採購平台出現計算機病毒且發作無法完成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政府採購過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況。

第二十八條因出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意外情況而又無法妥善解決的,經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受此情形影響的電子政府採購活動無效;在故障排除並經過可靠的測試後,方可恢復進行電子政府採購活動。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會員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可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一至三年內不允許進入本省政府採購市場直至終身取消其會員資格的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在網上公布。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網上會員資格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或串通其它會員供應商的;
(三)中標、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採購契約或拒絕履約的;
(四)向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採購單位有關人員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拒絕接受省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機構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六)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條對於惡意干擾電子政府採購平台正常運行的供應商,一旦發現並經核實,可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一至三年內不允許進入本省政府採購市場直至終身取消其會員資格的處罰,並將處罰結果在網上公布。

第三十一條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信息化監管部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執行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或者分散採購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全省各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也可參照本辦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級電子政府採購規程,也可按照自願的原則,以委託開發或共同開發的方式建設省市兩級電子政府採購共享平台,以整合資源、協同操作、共享數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廣東省省級電子政府採購暫行辦法》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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