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東省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廣東省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由廣東省科技廳在2006年發布的一條通知。

為貫徹全國科技大會精神和中央關於全面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要求以及我省自主創新大會精神,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聯合簽署的《關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廣東經濟社會發展合作協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關於加強產學研合作提高廣東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粵府[2006]88號)規定,從2006年起,廣東省財政設立廣東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廣東省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檔案號:粵財教[2006]180號
  • 發文單位:廣東省科技廳
  • 發布日期:2006-11-28
通知,附屬檔案,

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科技局、各有關高校:
根據省政府《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府〔2006〕37號)的精神,為了保證專項資金的規範管理和有效使用,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科技廳和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制定了《廣東省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務廳廣東省科技廳 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屬檔案

廣東省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全國其他重點院校(以下簡稱部屬高校)參與支持創新型廣東建設,加快我省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高等學校為技術依託、產業化為目標,產學研結合的新型科技創新體系,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為省財政撥款。由省財政每年投入不少於1億元,並根據省部合作的需要逐年增加。其年度預算總額,根據開展產學研工作的合理需要和進展情況,由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產學研辦公室)商省財政廳研究後報省政府審批確定。廣東省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由產學研辦公室牽頭負責,並會同省科技廳組織實施。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要圍繞廣東科技發展布局和重點,要符合省部產學研合作的重點領域,堅持目標明確、突出重點、程式規範、擇優支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工作的開展,主要包括:
(一)組織部屬高校和省屬重點建設高校的科技成果在廣東轉化。  (
二)部屬高校和省屬重點建設高校與廣東企業、科研機構、高校聯合開展的科技攻關、技術創新和產業化項目;支持部屬高校與我省合作承擔國家重大科技計畫、產業化計畫、技術改造計畫等項目。
(三)部屬高校與廣東企業、科研機構、高校聯合建設的企業研發(工程、技術)中心、行業技術創新平台、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等創新體系建設;支持部屬高校在廣東建立研究開發機構。
(四)部屬高校在廣東的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民營科技園等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基地。
(五)部屬高校為廣東企業、科研機構、高校培養創新人才和學術交流活動。
(六)省委、省政府及省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確定需要支持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按照批准的項目(任務),一般性項目採取一次性補助的支持方式;每個項目的支持額度原則上不少於50萬元;重大項目採取連續支持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  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項目費、科技交流活動費和組  織管理費。項目費主要用於開展科技基礎性工作發生的相關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標(樣)本購置費、儀器設備購置費及相關業務費等,項目費由項目(任務)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科技交流活動費主要用於學術交流活動以及部屬高校與我省的各種合作交流活動;組織管理費主要用於開展項目評審(評議)、監督檢查、會議及調研等工作發生的支出,組織管理費按有關規定控制在5%以內。支出預算經省財政廳核定後,由產學研辦公室具體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七條 產學研辦公室根據廣東科技發展的需要和省部合作的要求,制定並發布年度《廣東省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申請指南》。
第八條 項目的申報
(一)申報的項目必須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並經過科學論證。
(二)專項資金一般每年申報一次。各單位根據產學研辦公室發布的《廣東省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申請指南》的要求,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填寫《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作項目申報書》報送產學研辦公室,並附上對所申報項目有說服力的相關材料,如項目可行性報告、查新報告、財務報告、資質證明以及合作協定等,一式六份。
第九條 項目的審批  項目實行專家評審(評議)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制度。
(一)產學研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以評審(評議)或論證等方式進行審查,對專項資金項目及其預算提出意見。
(二)產學研辦公室根據評審(評議)或論證意見進行綜合平衡,並會同財政廳審定專項資金的支持項目及其預算後,報省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專項資金通知。
(三)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通知一個月內與產學研辦公室簽訂契約書或年度計畫任務書
(四)經批准的項目及其預算一般不作調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進行調整時,應按規定的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條 項目經費的撥付  專項資金項目及其預算確定後,由產學研辦公室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需納入集中支付和政府採購範圍的款項,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承擔單位屬市縣單位的,由省財政廳向其所屬地級以上市財政局下達預算追加檔案,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收到檔案後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支付。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由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由項目承擔單位行使使用權。
第十二條 項目形成的成果屬國家和項目承擔方所有。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總結和申請驗收。所取得的技術成果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並首先在廣東實現產業化或推廣套用。特殊項目成果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及其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一)承擔單位根據確定的當年支持項目及其預算,制定科技基礎性工作項目實施計畫,嚴格組織管理,並為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的條件。
(二)專項資金要與其它資金來源統籌安排,單獨立項核算。
(三)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專款專用。
(四)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產學研辦公室報送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進度報告。年度報告將作為以後年度申報專項資金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一)省級財政、審計等監督部門要對項目的工作進展、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按照省政府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和省財政廳、審計廳、監察廳、人事廳共同印發的《廣東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粵財評〔2004〕1號)的要求進行。產學研辦公室要協助省級監督部門加強對項目單位管理使用專項資金情況的檢查,及時反映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二)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行為,產學研辦公室將收回部分或全部資金,並根據情況採取取消申報單位以後年度的專項資金申報資格等措施。
(三)項目(任務)因故中止,產學研辦公室將根據具體情況收回部分或全部資金。  第十五條 在項目申報、審批、管理過程中,一切接觸申報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負有對申報項目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四章 項目的結題與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的組織工作,由產學研辦公室或授權委託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組織進行。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以批准的項目申請書、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約定的內容為考核的基本依據,對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套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的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智慧財產權的形成和管理、項  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的成長、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應做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程式,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項目驗收工作需在契約完成後半年內完成;
(二)項目承擔者在完成任務、做好總結的基礎上,應按產學研辦公室規定的材料格式,向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和數據;
(三)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審查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合格的向產學研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  (四)產學研辦公室批覆驗收申請,主持或委託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同時也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組織驗收或評估;
(五)產學研辦公室批准項目的驗收結果。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者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驗收檔案、資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樣機、樣品等),供驗收組織或評估機構審查:
(一)項目契約書或計畫任務書;
(二)產學研辦公室對項目的批件或有關批覆檔案;
(三)項目驗收申請表;
(四)項目研發工作總結報告;
(五)項目研發技術報告;
(六)項目所獲成果、專利一覽表(含成果登記號、專  利申請號、專利號等);
(七)樣機、樣品的圖片及數據;
(八)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或監測報告及用戶使用報告;
(九)建設的中試線、試驗基地、示範點一覽表、圖片及數據;
(十)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十一)項目經費的決算表:
(十二)項目驗收信息匯總表。
第二十條 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在組織項目驗收時,可臨時組織項目驗收小組,有關專家成員由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提出,並經產學研辦公室批准後聘任。  參與項目驗收工作的評估機構,應遵照《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方式和驗收活動安排,應在驗收工作開始前15日由組織驗收部門通知被驗收者。  驗收小組/評估機構應對驗收結論或評價的準確性負責,應維護驗收項目的智慧財產權和保守其技術秘密。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根據驗收小組/評估機構的驗收意見,提出"通過驗收"或"需要複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建議,由產學研辦公室審定後以檔案正式下達。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契約或計畫任務書任務完成不到80%;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使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五)超過契約或計畫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且事先未作說明。
第二十三條 需要複議的驗收項目,承擔者應在接到通知30日內提出複議申請。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者可在接到通知半年內,整改完善有關項目材料後,提出複議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項目承擔者三年內不得再承擔同類計畫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本辦法由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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