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於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的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和《印發廣東省促進自主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粵府〔2006〕123號)的精神,建立廣東省自主創新產品(以下簡稱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製度,參照《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國科發計字〔2006〕539號),特制定本辦法。

廣東省關於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的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07年12月21日以粵科函政字〔2007〕1120號發布自2007年12月2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和《印發廣東省促進自主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粵府〔2006〕123號)的精神,建立廣東省自主創新產品(以下簡稱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製度,參照《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國科發計字〔2006〕539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新產品是指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技術或工藝路線國際原創、產品性能國際先進、核心部件和整機產品省內自主開發生產,產品已在國內率先提出技術標準或其核心技術擁有發明專利,並能夠替代進口、引領國內市場和帶動廣東產業發展的產品。
第三條 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程式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單位及申請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的條件:1.凡在廣東省境內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均可申請認定;2.擁有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或部門;3.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
(二)申請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的條件:
1.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其他相關產業政策;
2.產品必須在廣東省境內生產;
3.產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且權益狀況明確。產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是指,申請單位經過其主導的技術創新活動,在我國依法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或依法通過受讓或許可取得的廣東省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在我國依法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4.產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請單位擁有該產品註冊商標的所有權。
5.產品創新程度高。掌握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或套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對原有產品有根本性改進,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在國內外率先提出技術標準。
6.產品技術先進,在同類產品中處於國內領先水平。
7.產品質量可靠,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檢測。屬於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如: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產品),必須具有國家或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屬於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8.產品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
第五條 自主創新產品申請所需材料:
(一)廣東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申請書;
(二)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複印件;若屬中外合資,應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股權結構。
(三)關於產品智慧財產權權益狀況和品牌狀況的有效證明檔案。涉及多個單位的,應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許可權有關的技術轉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契約或協定。
(四)省級以上法定檢測單位提供的產品質量性能測試報告,或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五)產品採用標準證明;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
(七)輔助材料(申報單位可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選擇提交):1.鑑定證書或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2.由省部級以上查新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若有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產品投產後實測的環保達標證明;若屬中外合資,應附股比說明;用戶使用意見;屬專利技術的產品需附專利證書,獲獎產品、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產品、著名商標產品等需相關證明;3.產品進入市場的證明和銷售情況證明;4.出口產品須提交出口證明;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產品生產規模等方面的有效證明。
第三章 認定和管理
第六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省質監局進行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負責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制定相關要求和標準,編制《廣東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
第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省質監局委託相關機構,具體承擔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評價工作。
(一)承擔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以下簡稱認定機構)必須符合《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對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要求,具備承擔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二)認定機構應組織產品相關領域的研究開發、生產、智慧財產權、管理、認定評價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對產品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與評價,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察或要求申請單位進行陳述和答辯。
(三)認定機構出具產品認定報告對其報告負責,必須依法保守認定產品的技術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請單位的科技成果,不得從事認定工作範圍內的產品研究開發或生產工作。
第八條 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省科技廳發布當年申報產品的受理截止時間。
第九條 申請認定自主創新產品,必須填寫《廣東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申請書》並附所需材料,並經縣(市、區)及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上報省科技廳;省直、中央駐粵單位應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再報省科技廳。
第十條 委託組織評審的相關機構對各地上報的自主創新產品申請材料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可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考察。省科技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省質監局對通過專家評審的產品進行審定,經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形成初步意見,由省科技廳在其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告。公告期為十五個工作日,公告期無異議的,上述組織部門聯合頒發“廣東省自主創新產品證書”,編入《廣東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並優先列入《廣東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第十一條 《廣東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主要包括產品名稱、型號、主要性能與配置、有效期、單位名稱等內容。
第十二條 廣東省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採購時,應優先購買《廣東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列入《廣東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產品。其中,對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要重點扶持的試製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可以由政府進行首購或訂購。
經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各部門、各地市政府要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計畫和相關產業化政策中給予重點支持,其企業在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推薦申報國家級資格中給予優先。
第十三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根據產品的不同特點分為兩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滿,被授予單位可再次申請認定,但應在有效期截止前三個月提出。有效期內,若產品狀況發生變化,被授予單位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產品,將取消其廣東省自主創新產品資格,並收回認定證書。
第十四條 凡已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在有效期內每年覆核一次,對審查不合格的,將取消其自主創新產品資格,從《廣東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刪除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產品認定結果及參與產品認定工作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接受全社會監督。對於有異議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省科技廳申述,省科技廳根據情況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省質監局進行調查或組織複議,並反饋調查結果。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對申請單位和認定機構進行信用記錄和監督管理。
(一)在申報自主創新產品認定過程中,申請單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欺詐手段騙取自主創新產品資格的,組織認定部門將撤消該產品認定資格,從《廣東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刪除並予以公告,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並取消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而獲取的各種待遇。
(二)認定機構如泄漏認定產品的技術秘密、非法占有申請單位的科技成果、從事認定工作範圍內的產品研發或生產、認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出現重大錯誤且造成嚴重影響,將取消其認定資格;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管理部門如泄漏認定產品的技術秘密、認定工作出現重大錯誤或以權謀私,將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軍事裝備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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