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 外文名:無
  • 地區:浙江省寧波市
  • 類型: 管理辦法
  • 時間:二○一○年五月五日 
  • 實施時間:二○一○年五月五日 
辦法內容
(甬科高[2010]41號)
各縣(市)區科技局、發改局、經發局、財政局,“四區二島”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發改局、經發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拓市場促調整保增長工作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9〕42號)等檔案精神,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經委和市財政局共同制定了《寧波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波市經濟委員會 寧波市財政局
二○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拓市場促調整保增長工作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9]42號)等檔案精神,鼓勵引導企業開展自主創新,開展並規範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寧波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會同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寧波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寧波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對市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和管理監督,負責制定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標準和評價體系,組織編制《寧波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條 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程式進行認定。
第四條 自主創新產品享受政府優先採購。本市各級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它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採購人應優先購買列入《寧波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對於首次投向市場或暫不具備市場競爭力,但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要重點扶持的自主創新產品,報財政部門批准,可以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由採購人或政府進行首購。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凡依法在本市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均可申請認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寧波市自主創新產品,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本市產業技術政策和其他相關產業政策。
(二)產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且權益狀況明確。產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是指,申請單位經過其主導的技術創新活動,在我國依法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或依法通過受讓取得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或獨占許可權。
(三)產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請單位擁有該產品註冊商標的所有權。
(四)產品創新程度高。申請單位重視技術創新,積極開展研發創新活動(具體反映為R&D經費投入)。掌握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屬全新型、或本市首創型產品,或屬根本性、重大改進型產品,或屬國內外率先推出技術標準的產品。
(五)產品技術先進,在同類產品中處於國內先進或以上水平。
(六)產品生產技術成熟,質量可靠。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本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檢測。屬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如: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產品),必須具有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屬國家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七)產品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
第三章 申請材料
第七條 申請自主創新產品認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寧波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申報表。
(二)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複印件,若屬中外合資,應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股權結構。
(三)關於產品智慧財產權權益狀況和品牌狀況的有效證明檔案。涉及多個單位的,應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許可權有關的技術轉讓、授權契約或協定。
(四)產品檢測報告,或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五)產品執行標準的封面和前言。
(六)產品進入市場的證明材料(二份以上銷售契約、銷售發票、用戶使用報告),申報首購的產品除外。
(七)涉及環保的產品,提交環保達標證明。
(八)輔助說明材料。為了幫助評審專家更全面了解產品情況,申報單位可視具體情況自願選擇提交輔助說明材料。一般包括:獲得科技獎勵證明、科技成果或新產品新技術鑑定證書、獲得國家或省、市級部門立項支持的證明、查新報告、出口證明等。
第八條 申請認定材料按本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款項順序裝訂成冊;附屬檔案是複印件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章 認定和管理
第九條 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市科技局公布當年申報產品的通知和受理截止時間。
第十條 申請認定自主創新產品的單位按要求填寫《寧波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申報表》並附所需材料,報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後上報市科技局。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經委、市財政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審定,形成寧波市自主創新產品初步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無異議的,市科技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經委、市財政局正式編入《寧波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主要包括產品名稱、主要性能與配置、有效期、單位名稱等內容,同時向申報單位頒發“寧波市自主創新產品證書”。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寧波市自主創新產品,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申請單位可再次申請認定,但應在有效期截止前三個月提出。
有效期內,若產品狀況發生變化,被授予單位應及時向科技局報告。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產品,將取消其自主創新產品資格,並收回認定證書。
第十三條 對有異議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市科技局申述,市科技局根據情況進行調查或組織複審,並反饋調查結果。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對申報單位和參與認定工作的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或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認定證書的單位,將撤銷其自主創新產品證書,三年內取消其申報自主創新產品的資格。
管理部門及相關人員應嚴格保守認定產品的技術秘密。對認定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出現重大錯誤,或以權謀私的工作人員,將取消其承擔或參與認定管理工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市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依據《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之規定向科技部推薦,納入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目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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