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2日揭陽市人民政府第四屆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揭陽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代市長:陳綠平
- 發布單位:揭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第29號
代市長 陳綠平
揭陽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所有招標投標活動,都必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發展和改革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對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對在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並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
工業、商貿流通業、信息產業、水務、交通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信、水務、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採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財政主管部門負責。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六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和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水利樞紐、引(供)水,灘涂治理、排澇、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樑、軌道交通、污水處理及排放、垃圾處理、排水、地下管道、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車場等市政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項目;
7、供水、供電、供氣、集中供熱等項目;
8、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遊項目;
9、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項目;
10、經濟適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項目;
11、其他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影響較大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1、使用各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及借貸資金的建設項目;
2、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建設項目,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三)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資金,以及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採購和使用國有資金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貨物採購項目。
(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諮詢、監理、勞務等服務項目。
(六)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國有資金投資效益的服務項目。
(七)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產品的經營權出讓項目。
(八)選擇社會投資主體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
(九)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
(十)外商、私營企業和私人投資、捐資,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
(十一)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為:
(一)工程建設
1、施工單項契約估算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築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的;
2、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施工單項契約估算低於上述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安裝。
(二)貨物採購:
1、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批量貨物價值30萬元人民幣以
上,單項貨物價值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使用國有資金採購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貨物,貨物價值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藥品採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服務:
1、勘察、設計、諮詢、監理、勞務等服務單項契約估算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勘察、設計、監理單項契約低於50萬元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研究開發項目政府資助費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國有或者國有控股項目貸款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向商業銀行貸款的;
5、使用財政性投資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向社會選擇項目建設組織者的。
(四)特許經營:
1、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建設項目向社會選擇投資主體的;
2、出讓年經營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共運輸、特定貿易經營場所的經營權的;
3、出讓年經營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道路、供水、電力的經營權的。
第八條 工程建設、貨物採購、服務、特許經營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招標範圍及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符合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但不適宜招標的下列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勘測、設計、諮詢等項目,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五)為與現有設備配套而需從該設備原提供者處購買零配件的;
(六)項目標的單一,適宜採取拍賣等其他有利於引導競爭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
經批准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備案。
第九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下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一)列入省和國家計畫的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購置設備的項目;
(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諮詢、監理、管理等服務項目。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而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准,實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要求複雜,或者有特殊的專業要求的;
(二)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
實行邀請招標的項目,縣(市、區)管項目經市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市管項目經上一級項目審批部門核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取得了批准:
1、建設工程進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設備安裝招標,必須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有滿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圖紙和設計檔案,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檔案;
2、貨物及設備採購清單已經項目審批部門認可;
3、勘察、設計、諮詢、勞務等服務項目已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4、特許經營權出讓已經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管理部門批准。
(二)項目資金來源已落實,具備開始實施所要求的資金:
1、建設工程必須滿足新開工審批要求的到位資金比例,全部資金來源已明確;
2、貨物採購資金必須全部到位或者提供能保證資金來源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
3、短期服務項目,必須出具支付全部服務費用的資金證明,一年以上的服務項目,需落實逐年資金來源方案。
(三)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項目的招標方式和範圍已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上述要求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清楚載明。
第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按下列規定依法核准項目: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對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等),特許經營(投資主體選擇)項目進行核准;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對必須招標的技術改造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等)項目進行核准;
(三)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項目進行核准;
(四)其他項目由相應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核准部門要將上述核准情況抄送發展和改革部門。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對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範圍進行核准,包括:
(一)項目是否進行招標,是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二)自行組織招標或者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三)同一項目中,工程、貨物、服務等方面擬招標的範圍。建設工程及設備貨物購置招標的主要單項或者標段和投資額;服務項目的主要內容,特許經營項目主要特許條件和相關責任。
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核准;不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報告送審之前必須開展招標工作的項目,單獨核准。
招標人對經核准的招標方案作出改變的,應當到項目原核准部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准的有關信息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具備編制招標檔案、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或者項目招標經驗的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以上內容的書面材料。自行招標一次核准手續僅適用於1個項目。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必須委託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或者強制其委託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按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過程的公平、公正,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十七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一般不設標底,其他招標項目是否設標底,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設有標底的,標底由招標人或者委託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截標前,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審查標底。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所有擬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投標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實行地區和行業歧視。
禁止採取抽籤、搖號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或者確定中標人。
第十九條 招標檔案的內容應當清晰、明確,應當提出所有實質性的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契約的主要條款,包括:
(一)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
(二)主要工程、設備、材料、服務的名稱、數量、主要技術規格;
(三)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或者期限;
(四)遞交投標檔案的方式、開標日期、地點和有效投標的期限;
(五)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檔案的基本要求;
(六)評標依據和標準、定標原則,主要評標辦法、評標程式、確定廢標的主要因素;
(七)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要求;
(八)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公式;
(九)圖紙目錄、格式附錄等;
(十)主要契約條款及內容。
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確定的標準、內容等應當控制在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的範圍內,土建施工、設備購置還應當設立最高報價值。
法律法規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和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明確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二十條 招標檔案不得有以下內容:
(一)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或管理、服務者;
(二)對潛在投標人含有預定傾向或者歧視;
(三)與已核准的招標方式、範圍所確定的原則不同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組織項目相關單位介紹情況:
(一)項目選址或者工作條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設條件較為複雜的;
(三)與相關項目、單位關係複雜的。
第二十二條 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按下列方式發布:
(一)國家和省審批的本市項目,除按規定在國家和省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外,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二)市、縣(市、區)審批的項目,除在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發布外,還可在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政府採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招標公告的發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發布地點和發布範圍。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同時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報紙和一家指定網站發布。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同時在其他媒體刊登招標公告,其內容應與指定媒體刊登的招標公告完全相同。
第二十四條 招標公告的內容包括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以及對投標人的要求等事項。招標人及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向指定媒體提供招標公告文本、招標方式核准檔案和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的委託書等證明材料;公告文本同時報項目招標方式核准部門備案。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其委託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公告文本及有關證明材料必須在招標檔案或招標資格預審檔案開始發出之日的15日前送達指定媒體和項目招標方式核准部門。
第二十六條 指定媒體必須在自收到招標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除國際招標公告外,就同一標段或事項在指定報紙上首次發布所占版面不超過整版的1/40(字型不小於六號字)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所占版面大於整版的1/40或需多次發布的,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紙可按照商業廣告有關標準向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超額部分的相應費用。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給予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施工總承包、土建施工、設備購置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不得少於45日,技術較簡單的項目不得少於30日,其他項目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申請投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招標人提供相關材料:
(一)承擔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技術、專業人員和機械設備、管理服務水平等能力;
(二)資信證明;
(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業績材料;
(四)法律法規或者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接受招標人資格預審合格後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和條件自主編制投標檔案;
(二)對招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以向招標人詢問並獲得不超出招標檔案範圍的明確答覆;
(三)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
(四)投標被確定為廢標後查詢原因,並對不合理對待提出投訴;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檔案必須全面回響招標檔案提出的各條款的實質性要求。施工和監理項目招標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同時參加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施工、監理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評標和中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自主進行。
開標必須在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開標時間為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開標應當公開進行。
第三十二條 開標時發現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蓋法人或者單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被授權人簽名的;
(三)未按招標檔案規定格式填寫或者字跡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標檔案的。
開標時沒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作廢標處理。
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委員會專家的組建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
項目主管部門人員、行政監督部門人員以及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及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標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標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規則:
(一)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程式、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
(二)對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澄清或者說明必須符合原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實質性內容。
(三)對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人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具體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以低於成本價競標,作廢標處理。
(四)對內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實質上不能回響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檔案,確定為廢標:
1、不能滿足完成投標項目期限;
2、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
3、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質量要求、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
4、不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五)對實質上符合招標檔案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遺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細微偏差的投標檔案,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六)服務、特許經營項目或者技術特別複雜的建設工程、信息網路工程等,採用綜合評價的辦法評標。投標應當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七)一般性建設工程、貨物採購採用最低投標價的辦法評標。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八)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按評標結果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檔案確定的中標條件及評標委員會的排序推薦,確定中標人。對需要經過商務談判確定中標人的項目,依次談判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有不公正行為的,可以提出質疑,並立即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經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證實的,招標人可以另行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和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七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修正招標方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後,重新組織招標:
(一)通過資格審查的公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5人,邀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3人;
(二)經評議有效投標的投標人少於3人;
(三)經查實,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不公正行為,影響招標結果,經項目審批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裁定招標投標結果無效。
連續兩次招標失敗的項目,可按程式重新申報,經審查批准調整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無異議,招標人應在公示期滿後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必須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
訂立契約時,招標人和中標人都不得向對方提出招標檔案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訂立違反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協定;不得對招標檔案、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
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的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回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條 中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契約約定完成中標項目;
(二)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三)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在契約簽訂後5日內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契約價格、工程結算嚴格按中標價格執行。禁止擴標。
契約執行過程中,經批准需要增加契約規定以外的內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組織招標。
契約執行過程中,由於不可預見原因,可能造成投資擴大,項目法人提出變更要求的,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並報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確認。
第四十二條 招標投標工作一般程式: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一)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其一般程式為:
1、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後,招標人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依法自行組織招標;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委託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代理招標事宜;
2、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機構編制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
3、招標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按規定發出招標公告;
4、招標人組織並接受投標人報名;
5、招標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組織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向招標人購買標書,領取圖紙。須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按有關規定交納;
6、需組織現場勘察的,組織現場勘察,並組織有關部門對圖紙和招標檔案進行答疑,以書面形式發出招標檔案補充說明或修正書;
7、投標人在規定的時限內,按規定的地點送達投標書及有關資料;
8、招標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組織開標會議,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組織評標定標;
9、中標單位確定後,由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10、招標人和中標人按招標檔案內容簽訂契約。
(二)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不少於3家)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除不用在指定的媒體發布招標公告外,其招標程式與公開招標程式相同)。
第四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下列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依法進行招標的;
(二)招標投標活動不按法定程式和規則進行的:
1、招標項目不具備招標條件;
2、招標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則開展招標工作;
3、招標檔案內容不合法;
4、招標、評標過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標人的確定不合法。
(三)契約簽訂、履行的情況:
1、契約簽訂與招標結果不一致的;
2、契約內容與招標檔案不一致的;
3、實施過程中概算控制情況與契約確定不一致的;
4、履行質量、進度等情況與招標檔案及契約不一致的。
第四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檢查、現場監督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招標投標各方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接受單位、個人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並進行核實、查處。
第四十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不得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准事項;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審批權侵犯招標人選擇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契約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並依法調查處理違紀行為。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2004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揭陽市招標投標暫行辦法》(揭府〔2004〕62號)、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頒發的《關於修改〈揭陽市招標投標暫行辦法〉有關條文的通知》(揭府〔2008〕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