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梅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字號:梅市府辦〔2004〕14號
  • 單位: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梅市府辦〔2004〕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梅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梅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其它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畫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招標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省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本辦法,建立監督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 招標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及有關的貨物採購、服務、特許經營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招標範圍及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應招標項目應按規定在有形建築市場招標、發包。梅江區工程建設項目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範圍、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範圍:
(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樑、軌道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排水、地下管道、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車場等市政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項目;
7、供水、供電、供氣、集中供熱等項目;
8、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遊項目;
9、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項目;
10、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項目;
11、其他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借貸資金的項目。
(三)國家融資的項目。
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諮詢、監理、勞務等服務項目。
(六)選擇社會投資主體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
(七)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
(八)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
(一)工程施工、貨物採購。
1、施工單項契約估算投資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築面積一千三百平方米以上的;
2、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施工單項契約估算低於上述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安裝。
(二)工程服務。
1、勘察、設計、監理、諮詢、勞務等服務單項契約估算價二十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勘察、設計、監理單項契約低於二十五萬元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三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國有或國有控股項目貸款額一億元人民幣以上,向商業銀行貸款的;
4、使用財政性投資一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向社會選擇項目建設組織者的。
(三)總投資一億元人民幣以上向社會選擇投資主體的政府特許經營建設項目。
第十條 依法應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應進行公開招標
第十一條 應招標但不適宜招標的下列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勘測、設計、諮詢等項目,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五)為與現有設備配套而需從該設備原提供者處購買零配件的;
(六)項目標的單一,適宜採取拍賣等其他有利於引導競爭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
經批准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而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市、縣管項目經上一級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省管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省重點建設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經國家發展計畫部門批准,實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要求複雜,或者有特殊的專業要求的;
(二)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
第三章 招標和投標
第十三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四條 招標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規定需要審批的建設工程進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設備安裝招標,必須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有滿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圖紙和設計檔案,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檔案;
(二)資金來源已落實,有新開工審批要求的資金;
(三)項目的招標方式和範圍已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上述要求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清楚載明。
第十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按下列規定依法核准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範圍:
(一)發展計畫部門對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等),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選擇)進行核准;
(二)經濟貿易部門對必須招標的技術改造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等)項目進行核准;
經貿部門要將核准情況抄送發展計畫部門。具體核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具備編制招標檔案、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或者項目招標經驗的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以上內容的書面材料。自行招標一次核准手續僅適用於一個項目。
第十七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必須委託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或者強制其委託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八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過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項目設有標底的,必須保密。
第十九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所有擬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投標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實行地區和行業歧視。
禁止採取抽籤、搖號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或者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條 招標檔案的內容應當清晰、明確,應當提出所有實質性的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契約的主要條款,包括:
(一)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
(二)主要工程、設備、材料、服務的名稱、數量,主要技術規格;
(三)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或期限;
(四)遞交投標檔案的方式、開標日期、地點和有效投標的期限;
(五)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檔案的基本要求;
(六)評標依據和標準、定標原則,主要評標辦法、評標程式、確定廢標的主要因素;
(七)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要求;
(八)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公式;
(九)圖紙目錄、格式附錄等;
(十)主要契約條款及內容。
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確定的標準、內容等應當控制在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的範圍內,土建施工、設備購置還應當設立最高報價值。
法律法規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和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明確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二十一條 招標檔案不得有以下內容:
(一)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或者管理、服務者;
(二)對潛在投標人含有預定傾向或者歧視;
(三)與已核准的招標方式、範圍所確定的原則不同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組織項目相關單位介紹情況:
(一)項目選址或者工作條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設條件較為複雜的;
(三)與相關項目、單位關係複雜的。
第二十三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一般不設標底,其他招標項目是否設標底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標底由招標人或者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截標前,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審查標底。
第二十四條 須公開招標的市、縣審批的項目,其招標公告除在省人民政府發展計畫部門指定的媒體發布外,還可在《梅州日報》、市和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網站等發布(市級發布媒體由市發展計畫部門視情況變化適時調整),但必須同時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報紙和一家指定網站發布,收費標準按粵府辦〔2003〕55號文執行。國家、省審批的項目,從其規定。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向指定媒體提供招標方式和招標範圍核准檔案。
指定發布招標信息的媒體,應當自招標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給予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施工總承包、土建施工、設備購置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技術較簡單的項目不得少於三十日,其他項目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申請投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招標人提供相關材料:
(一)承擔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技術、專業人員和機械設備、管理服務水平等能力;
(二)資信證明;
(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業績材料;
(四)法律法規或者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諮詢、設計等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招標項目,投標的個人適用本辦法有關投標
人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在接受招標人資格預審合格後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和條件自主編制投標檔案;
(二)對招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以向招標人詢問並獲得不超出招標檔案範圍的明確答覆;
(三)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
(四)投標被確定為廢標後查詢原因,並對不合理對待提出投訴;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檔案必須全面回響招標檔案提出的各條款的實質性要求。施工和監理項目招標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同時參加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施工、監理項目的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評標和中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自主進行。
第三十條 開標必須在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開標時間為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開標應公開進行。
第三十一條 開標時發現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蓋法人或者單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被授權人簽名的;
(三)未按招標檔案規定格式填寫或者字跡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標檔案的。
開標時沒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作廢標處理。
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三十二條 評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
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的確定及專家庫的組建、管理按規定辦理。
項目主管部門人員、行政監督部門人員以及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及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標紀律,不得泄露評標情況。評標工作按有關規定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檔案確定的中標條件及評標委員會的排序推薦,確定中標人。對需要經過商務談判確定中標人的項目,依次談判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有不公正行為的,可以提出質疑,並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經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證實的,招標人可以另行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和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五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修正招標方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後,重新組織招標:
(一)通過資格審查的公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五人,邀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三人;
(二)經評議有效投標的投標人少於三人;
(三)經查實,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不公正行為,影響招標結果,經項目審批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裁定招標投標結果無效。
連續兩次招標失敗的項目,可按程式重新申報,經審查批准調整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必須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
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
訂立契約時,招標人和中標人都不得向對方提出招標檔案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訂立違反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協定;不得對招標檔案、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
第三十八條 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的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回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三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契約約定完成中標項目;
(二)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三)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在契約簽訂後五日內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契約價格、工程結算嚴格按中標價格執行。禁止擴標。
契約執行過程中,由於不可預見原因,可能造成投資擴大,項目法人提出變更要求的,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並報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確認。經批准增加的契約規定以外的內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組織招標。
第五章 行政監督
第四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下列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依法進行招標的。
(二)招標投標活動不按法定程式和規則進行的:
1、招標項目不具備招標條件;
2、招標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則開展招標工作;
3、招標檔案內容不合法;
4、招標、評標過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標人的確定不合法。
(三)契約簽訂、履行的情況:
1、契約簽訂與招標結果不一致的;
2、契約內容與招標檔案不一致的;
3、實施過程中概算控制情況與契約確定不一致的;
4、履行質量、進度等情況與招標檔案及契約不一致的。
第四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檢查、現場監督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招標投標各方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接受單位、個人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並進行核實、查處。
第四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不得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准事項;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審批權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契約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四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並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招投標各方、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領導幹部(含離退休幹部)均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違反規定的,對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廣東省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以及相應的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梅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梅市府〔1995〕30號)、《梅州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規定》(梅市府〔1998〕42號)、《梅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補充規定》(梅市府〔2000〕13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