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廈門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2000.05.22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5.22
  • 實施時間:2000.06.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標,第三章 投標,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修改的決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管理,提高設計水平,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廈門市建築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應按本辦法實行設計招標投標: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
1、政府投資的項目;
2、政府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4、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對城市景觀影響較大或技術要求較高的建設工程項目:
1、高層建築;
2、項目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築;
3、用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區;
4、城市主要交通幹道臨街地段、濱海地段、城市廣場及風景名勝區重要景點的建築物、構築物;
5、城市標誌性建築工程和紀念性工程;前款規定以外的工程,建設單位決定實行設計招標投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必須實行招標投標的,應遵照本辦法執行。
搶險救災、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工程項目設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實行設計招標投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法、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可委託其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各自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參與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批准書;
二已按規定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三已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設計要求。
超高層建築、特大型工業項目、特大型公共建築和城市標誌性建築應先通過方案競選再實行設計招標。
第七條 設計招標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或邀請招標方式。政府投資、融資等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採取公開招標方式,並實行限額設計。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招標組織者;
二編制招標檔案;
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招標登記;
四發布招標信息;
五對申請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人;
六向合格的投標人發放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並組織投標人作現場踏勘;
七組織投標人對招標檔案進行答疑,並形成書面材料分發投標人。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組織者是指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建設單位或具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具備設計招標組織能力的建設單位,應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並簽訂書面代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設計招標組織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編制招標檔案,組織招標活動;
二審查投標人的資格;
三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四依法享有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範圍、建設規模、投資概算等;
二工程設計範圍,包括設計周期、設計進度、設計階段和深度等要求;
三招標方式和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標準等;
四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必要的設計基礎資料;
六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和設計成果要求;
七評標、定標辦法;
八招標、踏勘現場、答疑、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設計承包契約的主要條款;
十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招標檔案以中文為準。
第十二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招標組織者不得擅自變更內容。確需變更的,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日書面通知參加投標人;變更內容涉及批准檔案的,還應經原審查單位認可。已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有權要求修改或返還投標檔案。
第十三條 發出招標檔案至投標截止時間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並符合國家和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的要求。
第十五條 參加設計投標的單位可以獨立投標,也可以聯合投標。聯合投標各方應書面簽訂協定。聯合各方資質等級不同時,應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業務許可範圍承攬設計任務。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發布後或收到投標邀請書後,參加設計投標的設計單位應向招標組織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資質等級證明;
二單位簡況、技術力量及主要裝備情況;
三工程設計項目負責人的技術職稱及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近二年來承擔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現有主要設計任務等。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綜合說明書;
二滿足招標檔案要求和國家有關深度規定的方案設計圖紙和說明;
三主要的施工技術要求;
四工程投資估算、經濟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設計質量等級、總設計周期、分階段設計進度;
六設計收費分段及金額;
七該項目的主要設計人員名單及簡況;
八模型、錄像、透視圖等招標檔案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八條 投標檔案應加蓋投標人法人印鑑並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密封后,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送達。送出的投標檔案發現有誤或需補充,必須在投標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補充,函件應加蓋法人印鑑並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密封后送達。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檔案無效:
一投標檔案未密封;
二未按規定填寫或圖文、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三未加蓋法人印鑑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未簽字;
四逾期送達的投標檔案。
第二十條 投標人向招標組織者購取招標檔案時,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同時交納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投標保證金。投標未中標的,招標組織者應將保證金於定標後3日內退回。投標中標的,招標者應將保證金於建設工程設計承包契約簽訂後3日內退回。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一條 開標、評標、定標工作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招標組織者主持進行。
第二十二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招標組織者在開標會議前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受聘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含5人)以上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於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的人數、資歷及專業結構組成應與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相適應。
超高層建築、特大型公共建築、特大型工業項目等重要工程應邀請國(境)內外知名專家參加評標。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第二十三條 招標組織者應邀請投標人和規劃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檔案,公布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對投標檔案的投標單位名稱及法人印章和設計人員名單進行保密處理,並對投標檔案編號,送交評標委員會評審。
招標組織者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與招標投標有關的人員泄露投標檔案的編號情況。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視為自動放棄投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會議結束後,應即召開評標會議,評標會議採用保密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設計評標、定標的依據為:
一招標檔案的編制要求;
二建設工程的立項、規劃、市政配套及其它相關要求;
三設計方案優劣、工藝技術水平高低、建築造型創新、標準規範執行情況;
四確定投資的有關經濟、技術指標符合情況,經濟社會效益高低;
五設計進度快慢,設計收費是否合理;
六投標人的業績、設計能力和社會信譽。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定標辦法,對投標檔案依據招標檔案的要求進行評審和比較;向建設單位推薦中標優選方案,提出評審意見書,對推薦方案作出評價及提出修改、完善意見。評標後,建設單位應將中標優選方案報送規劃管理部門審查,規劃管理部門應對中標優選方案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要求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根據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通過的中標優選方案確定中標人,並持中標通知書到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採用公開招標形式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給予經濟補償的應當明確補償數額。採用邀請招標形式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人適當的經濟補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組織者應於3日內書面通知中標人和其他投標人,退回未中標人的投標檔案。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與中標人應在招標投標檔案的基礎上,於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建設工程設計承包契約。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應進行招標而不經招標發包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具備設計招標組織能力或資格進行設計招標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隱瞞企業資質等級等投標真實情況的,投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其中標無效,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設計招標投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港口等專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港務等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修改的決定

(九)《廈門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0年5月2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公布)
⒈刪除第三條、第六條。
⒉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⒊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項中的“法人印鑑”修改為“單位公章”。
⒋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和規劃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代表”。
⒌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評標後,建設單位應將中標優選方案報送規劃管理部門審查,規劃管理部門應對中標優選方案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要求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第二款中的“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通過的”。
⒍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具備設計招標組織能力或資格進行設計招標的,招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