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轄區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下列建設工程項目,應按本辦法實行施工招標投標:
(一)政府投資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的;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
(四)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
(五)國有企業和集體經濟組織所占股份超過50%的企業投資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工程,建設單位決定實行施工招標投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須實行招標投標的,應遵照本辦法執行。
搶險救災、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項目施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實行施工招標投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設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工程。
第五條 施工招標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制。
第六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法、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各自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監督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招標組織者應持有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前款所稱招標組織者是具有施工招標組織資格的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
不具備施工招標組織資格的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代理招標,必須簽訂書面代理協定。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招標組織進行資格管理。
第十一條 招標組織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編制招標檔案,組織施工招標活動;
(二)選擇和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
(三)根據評標原則決定評標、定標辦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二)建設工程項目報建手續已辦妥;
(三)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已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基礎工程臨時建設許可證;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並能滿足契約工期進度的要求;
(六)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將其列入施工招標範圍。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採用項目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辦法。但對單位工程,除基礎、二次裝修、專業設備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實行分部招標外,其他不得進行肢解招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採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組織者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組織者向有承擔該工程項目施工能力的3個以上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並至少要有3個企業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招標組織者;
(二)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
(三)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發出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六)召開招標會議,向合格的投標單位發售招標檔案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並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
(七)組織設計人員、投標人對招標檔案進行答疑,並形成書面材料分發投標人。
第十六條 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範圍、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建設資金說明,外商投資項目須出具在本市註冊的銀行資信證明,其他投資項目須出具開戶銀行資信證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築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採用的技術規範;
(八)工程是否允許分包及允許分包的項目;
(九)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
(十)評標、定標辦法;
(十一)招標、答疑、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十三)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主要條款;
(十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招標檔案以中文為準。
第十七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招標組織者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經原審查單位認可後,應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通知參加投標單位,並重新確定投標截止時間,已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有權要求修改或返還投標檔案。
第十八條 發出招標檔案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於20日,大中型工程不少於30日。
第十九條 標底價應由工程成本、利潤、稅金和風險因素構成。
第二十條 標底價由招標組織者負責編制,作為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造價的預測或控制範圍。一個工程只能確定一個標底價。
編制標底價時,工程量應依據規定的統一工程項目、統一計量單位、統一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標底價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標底價超過投資計畫時,建設單位應報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二條 凡持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或認證的施工企業承建資格證書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營業執照的施工企業,均可按本辦法參加與本企業資質相符的施工投標。
未在本市註冊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業參加施工投標,應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程量和市場行情自主確定投標價;
(二)對要求優良等級的工程提出優良價格;
(三)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補償費;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招標公告發布後或收到投標邀請書後,擬參加施工投標的施工企業應向招標組織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資質等級證明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未在本市註冊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業還須提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資質備案證明;
(二)企業職工人數、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及平均技術等級、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三)企業近二年來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四)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後,符合條件的施工企業即可向招標組織者購取有關招標檔案。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綜合說明書;
(二)工程量單價清單、各項獨立費、總報價;
(三)主要材料、設備價格;
(四)施工組織設計;
(五)項目經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員;
(六)對擬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主要條款的確認;
(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的證書;
(八)招標檔案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投標檔案應加蓋投標人法人印鑑並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密封后,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送達。送出的投標檔案發現有誤或需補充,必須在施工投標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補充,函件應加蓋法人印鑑並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密封后送達。
第二十七條 投標價由投標人負責編制。投標人依據招標檔案的要求,對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自主報價。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向招標組織者購取招標檔案時,應同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落標的,招標組織者應將保證金於定標後3日內退回。投標中標的,招標組織者應將保證金於建設工程承包契約簽定後3日內退回。
投標保證金為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由招標組織者依據建設工程規模在招標檔案中確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評標、定標工作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招標組織者主持進行。
第三十條 招標組織者應自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召開開標會議。
第三十一條 招標組織者應當邀請評標委員會成員、投標人和公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公布標底,啟封投標檔案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檔案主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檔案無效:
(一)投標檔案未密封;
(二)投標檔案未按規定填寫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未簽字或未加蓋法人印鑑;
(四)投標檔案逾期送達;
(五)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三條 開標會議結束後,應即召開評標會議,評標會議採用保密方式進行。評標的時間,小型工程不得超過2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過5日。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
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會
議前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以及受聘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評標應遵照評標辦法,堅持報價合理,工期適當,質量可靠,施工技術先進的原則,並綜合考慮投標人的業績、承包能力和社會信譽等因素。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檔案的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向建設單位推薦中標優選方案。
建設單位根據優選方案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前,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透露屬於審查、澄清、評價、比較投標人的有關情節、資料及推薦建議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組織者應於3日內書面通知中標人和落標的投標人,退回落標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檔案中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與中標人應在招標投標檔案的基礎上,於定標後10日內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契約。
第四十條 中標人可將允許分包的項目按專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並簽訂分包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中標人應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對中標人負責。
禁止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標人和分包單位轉包工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檔案發出後擅自撤銷招標的,雙倍返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的,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招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吊銷其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具備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而進行施工招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備案,自行施工招標的;
(三)隱瞞工程建設規模、建設條件、資金等真實情況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隱瞞企業資質等級等投標真實情況的,投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取銷其6個月的投標資格,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分包、再分包或轉包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對分包、再分包或轉包的發包單位處以分包、再分包或轉包工程造價8%以上12%以下的罰款,同時6個月內禁止其參加施工投標;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承建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在施工招標投標中濫用職權、泄露標底、徇私舞弊、行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貸款協定或貸款檔案對招標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