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1989.05.20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5.20
  • 實施時間:1999.06.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標,第三章 標底,第四章 投標,第五章 決標,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的管理,鼓勵競爭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工程建設速度,提高投資效益,維護招標投票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商品房生產、城市建設計畫的勘察設計、綜合開發項目和建築安裝、市政公用、交通運輸工程等,均按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要堅持公正合理、平等競爭的原則,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市建設工程招標投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投標辦)承擔具體工作。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招標的建設工程:
(一)勘察設計的綜合項目、單體項目和專業項目。
(二)綜合開發的小區項目、街坊項目和單體項目。
(三)建築安裝、市政公用、交通運輸工程的建設項目、綜合單項工程、單項工程和分部工程。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單位。
(一)一般建築工程(含勘察設計),為建設單位。
(二)大中型建築工程(含勘察設計),為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
(三)市政公用、交通運輸工程(含勘察設計),為市政公用、交通運輸企業的主管部門。
(四)綜合開發項目,為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
第七條 勘察設計項目的招標單位,必須具有:
(一)計畫檔案。
(二)設計任務書。
(三)技術經濟指標。
(四)建設用地批件。
(五)《技術說明書》
第八條 綜合開發項目的招標單位,必須具有:
(一)經批准的年度開發建設計畫和詳細規劃。
(二)資金平衡和經濟效益測算資料。
(三)具體實施方案。
第九條 建築安裝、市政公用、交通運輸工程招標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批准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或城市建設計畫。
(二)領取了《在哈建設工程項目通知單》和《建設工程審批執照》,並有開戶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
(三)有經審查合格的設計圖紙和工程概、預算。
(四)具備施工條件,材料和設備應保證施工需要。
第十條 具備招標條件的單位,應向市招投標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發布招標廣告公開招標或向四個以上具備承包資格和能力的企業或單位發出招標書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未經市招標辦同意,不準中途停止招標。
第十二條 應實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工程,一律不準設計、開發、施工、銀行不予付款。

第三章 標底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招標單位編制標底,要以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設計任務書和規劃設計為依據,並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按設計範圍、深度,圖紙內容、份數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確定標價。
(二)以設計工期定額為標準確定設計周期,要求縮短周期的,每縮短一天,按設計費的百分之一增加趕工費。
第十四條 綜合開發項目招標單位編制標底,要以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為依據,並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按各類定額和取費標準,確定標價。
(二)按市政府批准的開發時限、質量要求和配套水平,確定開發周期、質量標準和配套設施。
(三)按開發地域的售價標準,確定開發效益。
第十五條 建築安裝、市政公用、交通運輸工程施工招標單位編制標底,要以設計檔案和工程的技術規範為依據,並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按各類定額和取費標準,確定標價。
(二)以工期定額為標準確定工期,要求縮短工期的,每縮短一天,增加萬分之三趕工措施費。
(三)以工程質量合格為標準,要求達到優良工程的,要在標價基礎上加千分之五的優質工程費。
第十六條 編制的標底,由市招投標辦統一組織,按工程資金的來源分別經市建設銀行、市財政局審定後,嚴加封存,不準泄露,不準變動。

第四章 投標

第十七條 持有本市《營業執照》、《資格證書》或在本市登記的外地施工、開發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均可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應按規定向招標單位報送《投標申請書》,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資格證書》。
(二)現有任務一覽表。
(三)近兩年承擔工程項目的質量評定結果。
第十九條 招標單位對申請投標單位進行審查,並報市招投標辦審核批准後,確定投標單位,並向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檔案。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要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和規定格式填寫投標書,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密封的投標書送交招標單位。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不準串聯、哄抬或有意壓低標價,不準有影響投標工程秩序的行為。

第五章 決標

第二十二條 開標時,由招標單位、開戶銀行、計畫部門、建設銀行和市招投標辦等有關單位組成決標小組,在投標單位參加下,當眾開啟標書。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二)未密封的。
(三)未按規定向時間送達的。
(四)未按規定格式或內容填寫,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未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第二十四條 根據確定的標底,在市招標辦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按勘察設計、綜合開發、建築安裝、市政公用、交通運輸工程的不要求,評標、定標。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中標的標價,應控制在標底上下百分之十以內;綜合開發中標的標價,應控制在標底上並取最高數額;建築安裝、市政公用、交通運輸工程的施工中標標價,應控制在標底上下百分之五以內。
第二十六條 實行招標工程,應在開標的當日決標。
第二十七條 確定中標單位後,由招標單位同市招投標辦簽發《中標通知書》。投標單位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十日內,按招投標要求和中標標底與招標單位簽工程開項目契約,經主管部門審查鑑證後,報市招投標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招標工程決標後,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按下列標準,分別向市招標辦繳納在招投標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一)勘察設計按中標設計費的百分之一繳納。
(二)綜合開發項目按中標價格的萬分之零點五繳納。
(三)建築安裝、市政公用、交通運輸工程按中標價格的萬分之二繳納。
第二十九條 市招標辦收取的費用,要專戶儲存,按用途專項使用。
第三十條 招投標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遵紀守法。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辦法的,由市建設委員會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中途停止招標的,按標底金額的千分之二補償投標單位的經濟損失。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擅自設計、開發和施工的除責令停止外,並對建設單位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五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泄露、變動標底的,除本次招標無效外,並對責任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五百至一千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藉故拖延或拒絕簽訂承包契約的,由責任方按中標價格的百分之二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市建設委員會可以取消投標單位一年的投標資格。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應給予行政處分的,按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特殊工程或建築面積在三千平方米或三千平方米以下、投資額在一百萬或一百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不宜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經市招標辦同意後,由建設單位組織二個以上具有相應級別施工企業或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議標。議標,可參照招標程式辦理手續,並按規定賂招投標辦繳納費用。
第三十七條 對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在投標、開標、決標階段,應由市公證部門派出人參加。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建築隊工程管理局、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哈爾濱市分行《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投標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