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在2012.08.17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8.17
  • 實施時間:2012.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市場準入,第三章 招標投標管理,第四章 質量管理,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規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行為,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規範,貫徹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節省投資、節省能源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人防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做好本專業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和認定書,並無不良行為記錄,方可在資質證書和認定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業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資質標準、資質審批和承接業務範圍,按照國家和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首次申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資質的企業以及申請資質變更、延續、增項、升級、註銷等情形的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材料,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進行初審,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審查情況和申請材料報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在省、國家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資質批准情況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外埠勘察、設計單位到本埠從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單項工程備案,領取外埠勘察、設計單位管理手冊,接受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在本埠設立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分支機構備案。
第九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外埠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辦理單項工程備案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和企業誠信情況;
(二)從事該項目勘察、設計人員資格情況;
(三)參加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及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情況;
(四)相關印章、證件及市場、質量管理情況;
(五)外省勘察、設計企業取得的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辦理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備案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和企業誠信情況;
(二)在本市辦理的非獨立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及固定工作場所情況;
(三)企業派駐本市的執業註冊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情況;
(四)技術設施、設備、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五)參加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和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行情況。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以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名義從業。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工作由經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所在地施工圖審查單位承擔。施工圖審查可以採取直接委託方式進行,委託方與承接方通過在線上備案專網將審查契約即時報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嚴格執行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依法取得的相應執業資格及所在專業技術崗位的要求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上述活動。
不得轉讓、出借、塗改、偽造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證書、出圖專用章、執業印章等。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聯合承接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業務,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資質承接。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施工圖審查人員及其他技術人員應當接受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

第三章 招標投標管理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依法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不得以技術服務和行政審查等方式取代招標發包。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項契約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五十萬元),或者單項契約估算價雖然達不到上述條件,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三千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三千萬元)的下列工程項目,應當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主要工藝、技術採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術複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設計機構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項目的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設計機構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全國勘察設計大師主持設計的重大工程,以公告的方式直接委託無異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建設項目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二)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所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取得選址意見書後進入勘察、設計招標程式,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城鄉規劃部門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後進入勘察、設計招標程式。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程設計單項契約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一百萬元)的應當實行方案設計招標。
第二十二條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府投資的項目已取得政府有關審批機關對項目建議書的批覆;非政府投資的項目具有經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確認書;
(二)具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建設地點、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圖,提供所需要的建設場地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初勘資料及道路、水電等市政設施相關基礎資料;
(四)有符合規劃控制條件、立項批覆和充分體現招標人意願的設計任務書。
第二十三條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完成後,招標人應當將中標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劃條件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對中標方案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參加勘察、設計投標的投標人應當無不良行為記錄,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境內註冊的企業,具有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二)在境外註冊的企業,符合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市場準入承諾以及有關勘察、設計市場準入的管理規定,參加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投標的應當是其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建築設計行業協會或者組織推薦的會員,其行業協會或組織的推薦名單應當由建設單位確認。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中明確投標人其他資格條件。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定標方法,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及有關工程勘察、設計契約管理規定的要求,按照不違背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內容簽訂勘察、設計委託契約,並履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第二十六條 招標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簽訂勘察、設計契約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直接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簽訂勘察、設計契約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勘察、設計契約報項目所在地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勘察、設計契約文本;
(二)年度投資計畫;
(三)勘察、設計單位經濟賠償能力證明材料;
(四)中標通知書(按照規定應當實行招標的建設項目);
(五)勘察、設計企業誠信手冊。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工程設計單位全面實行質量責任保險制和質量責任制,執行國家推行的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檔案質量負責;施工圖審查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結論負責,並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負報告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審查或者出具虛假檔案及報告。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及相關政府批准檔案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性審查,審查合格取得技術性審查通知書後,自行委託施工圖審查單位進行施工圖技術性審查;施工圖審查單位在技術性審查合格後應當報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圖行政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屬檔案材料);
(二)經當地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勘察、設計契約;
(三)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和全套施工圖設計圖紙及各專業計算書。
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重大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還應當分別提供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書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批覆。
第三十一條 對需要進行抗震、抗災等抗災設防專項論證(以下簡稱專項論證)的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專家進行專項論證,並在技術性審查時將專項論證意見送施工圖審查單位。
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時應當審查抗災設防內容,對應當進行而未進行專項論證的市政公用設施工程,或者進行了專項論證,但其設計圖紙未執行專項論證意見的,施工圖審查結論為不合格。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圖技術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施工圖技術性審查通知書;
(二)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和全套施工圖設計圖紙及各專業計算書;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屬檔案材料)。
存在第三十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情況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和單位專項審查、批准及論證意見。
第三十三條 施工圖技術性審查應當自資料完整提供之日起,在下列時限內完成審查:
(一)大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為十五個工作日,中、小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為十個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檔案,甲級項目為七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五個工作日。
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審查後勘察設計修改時間和報送時間超出規定審查時限三倍以上的,視為審查不合格,建設單位需重新委託原審查單位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辦理技術性審查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二)施工圖審查報告;
(三)施工圖審查契約和履約證明。
第三十五條 設計檔案實施過程中,設計單位應當配合工程施工單位,交代設計意圖和重要部位的設計內容,解釋設計檔案,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設計問題,並按照規定參加主要階段驗收或者試車考核。重大和複雜的工程應當簽訂現場技術服務契約,按照規定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建設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事故原因調查,並參與提出處理方案。
第三十六條 勘察、設計檔案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勘察、設計檔案的修改涉及方案、使用功能等重大改變時,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批准後,報原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
修改設計檔案的單位對修改部分負責,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連帶影響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與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有關的檔案、圖紙、勘察報告、資料等,應當及時整理歸檔,不得損壞、塗改、散失或者據為個人所有。
第三十八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保守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專業部門建立健全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及相應的事故報告制度。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檢查結果和事故處理結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註冊執業人員和技術骨幹的註冊證、職稱證、畢業證等;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檔案;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資質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分支機構備案單位進行動態核查,核查內容包括:
(一)資質證書、認定書、分支機構備案書記載內容變動情況;
(二)工程業績和主要技術指標情況;
(三)執業人員註冊和在崗情況,技術骨幹和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四)資本金等財務指標變動情況;
(五)信用管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核查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註冊執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和信用手冊,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信用管理制度。
對信用等級不合格、行為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執業人員不得發放信用手冊,並清出本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市場,單位資質和執業人員註冊動態核查不予通過。
信用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和信用手冊,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延續、註銷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取得國家或者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資質證書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出具虛假勘察、設計檔案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四)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參加質量責任保險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外埠勘察、設計單位到本市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七)勘察、設計單位在本埠設立分支機構未辦理備案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認定的業務範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未取得施工圖技術性審查通知書擅自承接審查任務的;
(三)使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限進行審查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備案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檔案管理的;
(八)未及時上報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下列處罰:
(一)勘察、設計契約簽訂後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施工圖審查手續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強迫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出具虛假檔案或者報告,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虛假材料辦理施工圖審查,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前款(三)(四)項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給予下列處罰:
(一)轉讓、出借、塗改、偽造勘察、設計人員執業印章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進行勘察、設計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簽署有虛假成果檔案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處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建設、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罰款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中的違法行為,本辦法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國家、省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五十條 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簡稱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設計(簡稱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簡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分為行政性審查和技術性審查。行政性審查是指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質量和施工圖技術性審查、備案進行的程式性審查。技術性審查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進行的實質性審查,本辦法中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和施工圖審查活動均指技術性審查。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0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1日施行並經2007年10月26日修訂的《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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