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以及相關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統計及信息分析。
(二)承擔全區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職責。編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貫徹執行調整住房保障準入和退出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市、區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負責保障性住房供應分配;負責公有房屋租金調整落實和公有住房出售;負責組織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負責全區住房制度改革及相關工作。
(三)承擔全區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職責。貫徹執行全市房地產市場調控、監管政策;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協調居住區設施配套建設;負責房屋交易、租賃、評估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及後續監督管理;負責房屋權屬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產權管理、樓盤表和房屋面積的管理。
(四)承擔全區城市房屋徵收行業管理職責。組織制定全區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組織落實全區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參與對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五)承擔全區物業行業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全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工作;負責老舊住宅維修改造工作的統籌謀劃及指導協調;負責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指導全區各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工作。
(六)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的監督管理;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統計管理、經濟運行監測和分析;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城市建設有關費用的征繳工作。
(七)承擔城鄉統籌建設管理職責。貫徹落實全區村莊和小城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協調與城建融資相關的土地集約利用工作;指導村鎮試點工作;參與指導全區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建設管理等工作。
(八)承擔供熱行業管理職責。審核全區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負責全區供熱改革工作,組織推廣節能環保供熱先進技術和示範工程。
(九)承擔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職責。貫徹落實省、市建築市場的規章制度、規範市場各方行為;負責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使用環節執法監督檢查;負責建築市場工程報建、招投標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許可管理;負責建築市場的稽查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契約備案管理;負責建築市場各類企業資質、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相關管理以及從業單位與人員市場行為的誠信管理;負責建築市場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設、運行管理,負責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有關工作。
(十)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貫徹落實省、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參建主體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負責建築材料和機械設備現場使用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貫徹落實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制度;負責各類房屋的修繕、改造和安全鑑定管理;依法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十一)承擔建築節能管理職責。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落實推進綠色建築發展行動規劃,推動建築業轉型發展,推進建築產業化工作;協調、推進全區住宅產業現代化及節能省地型住宅產業發展;組織實施建築節能技術產品推廣套用;統籌推進城鄉建設節能減排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工作;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技術革新和推廣套用工作。
(十二)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監督管理職責。貫徹執行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
(十三)承擔燃氣行業管理職責。負責組織編制全區燃氣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燃氣應急預案;負責燃氣行業特許經營的許可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天然氣管道(含長輸管道)保護工作;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燃氣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省、市、區關於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作。
(十五)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發展和改革局有關職責分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擬訂全區城建類項目建設年度計畫,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擬訂其他類項目建設年度計畫。
2.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職責分工。建築領域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方面的職責分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處理非建設領域發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問題,同時繼續負責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總協調、檢查、督辦及數據綜合統計等工作。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管理和綜合協調建設領域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具體範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收繳建設領域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水務、人防、電力、通信、交通等建設項目審批部門負責提出所管轄項目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存數額,以及相應啟動、返還意見,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依據各行業主管部門意見,配合做好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收繳、啟動、返還工作。
3.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呼蘭分局有關職責分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呼蘭分局負責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執法監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執法監督。
4.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
(1)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建築工地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並將建築工地食堂標準化建設和食品安全管理作為施工企業文明施工的重要檢查內容,督促建築工地食堂落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建築工地食堂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加強對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2)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燃氣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依法管理全區天然氣管道(含長輸管道)保護工作,參加燃氣事務的調查處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的安全監察以及檢驗檢測行為的監督檢查。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財務、會務、信息化、安全、史志、保密、目標管理、內部審計、督辦檢查、檔案管理工作;承擔政務公開、黨風廉政、政策調研、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指導協調普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負責民眾來電、來信、來訪和網上信訪的接待處理工作,負責梳理、交辦、督辦信訪案件的辦理以及辦理結果的反饋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梳理、交辦、督辦、報送工作,負責人民建議的徵集和上級交辦人民建議的承辦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資、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評聘;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房產管理科(棚改辦)。負責全區住房制度改革及相關工作,貫徹執行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準入和退出條件、保障標準;擬定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市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牽頭組織保障性住房房源籌集、房源管理、接收、裝修、運營管理、分配供應、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協調保障性住房資格申請準入管理及資格登記、公示、動態管理,落實區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籌措,組織協調保障性住房供應分配和租賃補貼發放;負責全區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房改遺留問題的處理;指導全區各街道辦事處保障性住房工作;貫徹執行我區國有土地上商品房預(現)售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房地產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工作,貫徹落實全區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協調居住區設施配套建設;負責商品房預(現)售後續管理;負責商品房買賣契約在線上備案、樓盤表和房屋面積的管理;指導測量機構進行專業測繪及其成果備案;負責外埠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區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備案,並納入信用管理;貫徹落實我市房屋交易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指導房屋交易、房地產中介、房屋租賃管理信息平台建設;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區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負責房屋產權和存量房轉讓、抵押、租賃等交易契約網簽管理;指導監督不動產交易經辦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指導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指導房屋租賃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落實歷史遺留私房改造工作;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地方性法規規章;承擔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編制年度房屋徵收計畫草案;負責核發房屋徵收通告;負責建立房屋徵收補償資金銀行監管賬戶並開展相關工作;負責建立房屋徵收與補償規範化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對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參與對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匯總統計、信用等級評定及發布工作;負責全區老舊住宅維修改造的指導協調工作;負責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指導全區各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工作;負責具體聯繫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負責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棚戶區改造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草案;申請省市級棚改部門批准下達棚改計畫並指導棚改計畫的實施;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棚改資金使用監督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棚改項目籌融資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棚改項目及周邊基礎設施建設計畫編制和實施工作;協助區政府對棚改項目中違法違規建設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組織實施處理。
(三)建設管理科。制定建築市場管理運行規則,並指導、協調、監督實施;負責區域內建築和監理企業資質及信用管理,負責區域內註冊建造師和總監理工程師的信用管理;負責協調推進建築市場監管信息化和信用體系建設;配合開展建築業統計工作;負責建築業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貫徹落實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和房屋結構安全的政策、管理制度;編制年度工程質量安全檢查、考核專項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參建主體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指導、協調、監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施工現場、項目竣工備案、建築材料、機械設備現場使用工作;依法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監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突發事故應急搶險工作;承擔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應急和危險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服務工作;貫徹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建築產業化政策;組織科技成果(新工法)轉化推廣套用;組織推進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工作,指導、協調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牆體材料、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技術革新和推廣套用工作;組織實施建築節能套用技術、產品套用、推廣套用及示範工作;貫徹落實省市關於供熱的政策、行政規章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供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新、改、擴建供熱工程;負責制定城市供熱系統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推進我區居民住宅分散供熱鍋爐的拆爐併網、供熱質量、供熱服務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供熱行業的技術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我市供熱改革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供熱專項資金政策及歸集、使用;承擔我區供熱管理工作;負責牽頭推進城市公共停車場和電動汽車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參與組織協調重大城市基礎設施綜合性毀壞事故搶險;參與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和企業資質及施工圖審查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備案、設計、勘察契約備案;承擔住建系統行政審批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行政許可及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辦復工作;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許可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全區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組織村鎮建設統計匯總;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人居環境、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參與指導全區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建設管理等工作;參與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相關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編制工作;綜合協調、指導城建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城市路橋等重點工程項目的前期調研和謀劃論證工作;參與政府投資的其他城建重點項目的方案論證;負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含概算)審查;貫徹執行省、市、區關於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擬訂全區人民防空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全區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全區人民防空建設規劃,負責全區地下防護空間規劃、建設與管理,參與地下非防護空間規劃、管理和城市總體規劃的運行監督;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作。承擔全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的組織管理職責。承擔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組織管理職責。承擔全區人防專項經費和資產監管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燃氣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燃氣(供應)應急預案和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負責燃氣行業特許經營的許可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天然氣管道(含長輸管道)保護工作,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燃氣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機關黨組。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宣傳、輿情工作。
人員編制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1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副局長、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其他事項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法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