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呼蘭區水務局

根據《中共哈爾濱市委辦公廳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呼蘭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廳字〔2019〕10號),制定本規定。

哈爾濱市呼蘭區水務局是區政府組成部門,為正處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國家、省、市水利戰略規劃、水資源戰略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以及相關政策的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全區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省、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的組織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監督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許可權提出省、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提出水利投資項目建議,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評價和資金項目監督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省、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編制實施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監督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開展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負責許可權內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及水事糾紛的協調和仲裁,組織實施監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節約用水政策、制度,編制實施全區節約用水規劃,指導監督實施節水技術相關標準。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協調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負責水利行業對外交流,組織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六)負責指導監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協調指導全區主要江河、城市內河和人工水系、灘涂的治理、保護和利用。指導監督河湖水系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負責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指導中小型水利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許可權內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負責全區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負責省、市水土保持規劃的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全區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指導水土流失監測工作。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國家和省、市、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負責指導農村水利工作。指導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指導實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承擔水情旱情檢測預警工作。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一)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考核,落實區級以上河長制確定的事項。承擔區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職能轉變。區水務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推動全區節水型社會建設。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加強河湖管理,全面推進河長制,維護河流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一)水務綜合管理科。指導監督全區水利工程建設
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監督江河堤防、病險水閘的消險加固。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指導、監督中小型水利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許可權內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負責全區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指導監督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指導、監督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劃界。
承擔大中型排灌工程建設與改造、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承擔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協助上級業務部門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容擴效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全區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全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土流失監測,審核許可權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擬定全區水利行業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參與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參與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組織指導監督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組織指導區級水利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提出水利投資項目建議,承擔水利統計工作,編制區級水務部門預決算並組織實施,做好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承擔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黨群及離退休幹部工作。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督辦、綜治、保密、信訪、史志、辦公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起草並組織實施水務方面規章制度,負責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二)江河資源監督管理科(政策法規科)。負責指導、監督全區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協調指導監督主要江河、城市內河和人工水系、灘涂的治理、保護和利用;指導監督江河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江河湖庫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組織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和有關活動批准制度。組織實施並指導河道管理範圍內洪水影響評價。負責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仲裁工作,負責水行政執法工作。
組織實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以及重要江河、重要水利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利調度方案。組織區本級水旱災害防禦物資的儲備與管理。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配合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開展洪泛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承擔全區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組織編制工作方案、計畫和考核目標,組織擬定管理制度,監督工作落實,組織實施考核,協調有關部門處理相關問題和糾紛等工作。組織落實區河長和區級河長會議確定的事項。
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協調、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承擔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負責重大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工作。組織實施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監測。
擬定地方節約用水規定製度,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協調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承擔全區水利行業對外交流合作,組織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人員編制

區水務局行政編制1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其他事項

區水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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