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哈爾濱市委辦公廳、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呼蘭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廳字〔2019〕10號),制定本規定。
哈爾濱市呼蘭區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是區政府組成部門,為正處級,加掛哈爾濱市呼蘭區政務服務局牌子。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營商環境建設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落實區委、區政府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研究提出全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制度機制的建議,依法開展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工作。
(二)負責擬訂全區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規劃以及全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區營商環境建設工作。
(四)負責統籌推進、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全區電子政務、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工作。
(五)負責統籌推進全區政務大數據建設,推動政務數據資源融合共享。負責組織區政務大數據中心建設工作。
(六)負責統籌推進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全區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協同共享,建立跨部門守信聯合激勵與失信聯合懲戒信息共享機制。
(七)負責統籌推進涉及營商環境的政務服務事項、公共服務事項的流程再造和標準化工作,並加強監督檢查。
(八)負責對區直有關部門政務服務進行監督,指導各部門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
(九)負責受理、調查、轉辦、交辦、督辦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對有關責任人提出問責意見,移交有關機關依紀依法問責處理。
(十)負責全區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簽約後,項目推進過程中的組織、協調、督辦工作,考評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
(十一)負責統籌推進全區營商環境考核評價體系建設工作,建立健全營商環境考核評價機制,提出評價結果運用建議。
(十二)承擔區委、區政府發展環境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與區企業和投資服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企業和投資服務局負責組織指導對全區招商引資項目的洽談、協調和簽約工作。全區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簽約後,區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負責項目推進過程中的組織、協調、督辦工作,考評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兩部門應建立招商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招商引資項目簽約後,區企業和投資服務局應向區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通報招商項目信息,區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應向區企業和投資服務局通報投資項目促進情況信息。
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務服務監督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信息、督察督辦、政務公開、調研、安全、保密、信訪、宣傳、輿情應對;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退休幹部工作;負責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行政後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相關工作。負責全區營商環境法制建設工作。負責統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及區政府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統籌協調推進全區政務服務工作,制定完善全區政務服務相關工作制度等,並指導監督;組織推進區級政務服務體系建設,並制定線上線下協同發展措施、管理辦法和評估機制。負責對區直部門政務服務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推進、監督檢查全區政務服務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流程最佳化再造和標準化工作。負責推進套用社會信用信息,擬訂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跨部門、跨地區、跨層級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信息共享機制。負責擬訂全區電子政務、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政務大數據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考評。負責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規範服務運行和管理服務流程,組織推進“一網通辦”、協同辦理及網路互聯互通、信息數據共享。推動全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數據共享責任清單和開放目錄。負責組織政務服務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運行管理,以及區政務服務網的建設和維護。負責組織全區電子證照庫建設工作。負責統籌推進、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全區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工作,負責建立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受理涉及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承辦、督辦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案件。負責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推進過程中的組織、協調、督辦工作,考核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負責建立政府違約失信責任追究機制,牽頭組織開展政府違約失信問題清理、整治工作。負責對全區營商環境建設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問責意見,移交有關機關依紀依法問責處理。規範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開展的行政監督檢查工作。擬訂全區營商環境建設規劃、計畫以及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目標任務等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構建全區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健全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重要內容的營商環境考核評價機制。組織指導各地各部門各行業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工作,提出考核評價結果運用建議,研究提出全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意見、建議。承擔區委、區政府發展環境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區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其中副局長、區政務服務局局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
其他事項
區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