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呼蘭區發展和改革局

根據《中共哈爾濱市委辦公廳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呼蘭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廳字〔2019〕10號),制定本規定。

哈爾濱市呼蘭區發展和改革局是區政府組成部門,為正處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區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區發展戰略規劃的統籌銜接。
(二)提出全區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和重大任務以及相關政策。組織開展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評估督導,提出相關調整建議。
(三)負責統籌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調控建議。統籌協調全區經濟實施,牽頭研究經濟應對措施。調節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價格、收費政策,開展重要商品價格監測。負責組織實施我區重要農產品成本調查、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
(四)負責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和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五)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戰略、規劃及相關政策。承擔統籌協調“走出去”有關工作。牽頭落實全區“一帶一路”建設工作。
(六)負責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結構調控目標。統籌申報、轉發和分解下達中央預算內、省預算內資金計畫,安排和下達區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和投資計畫。按國務院、省、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項目。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擬訂並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措施。
(七)負責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城鄉協調發展、新型城鎮化建設工作。組織擬訂相關區域規劃。組織貫徹落實老工業基地振興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統籌區域合作和對口支援工作。牽頭落實深圳對口合作工作。組織編制並推動實施全區新型城鎮化規劃。承擔全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
(八)負責擬訂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全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組織落實並推動實施服務業及現代物流業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分析判斷消費變動趨勢,貫徹落實中央、省、市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
(九)負責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全區推進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措施,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建議。組織落實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負責跟蹤研判涉及全區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重要商品區級儲備計畫建議。
(十一)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建議。
(十二)負責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協調全區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措施,綜合協調全區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全區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落實國家和省、市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全區交通戰備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落實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按許可權實施能源項目和計畫的管理,負責全區新能源、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石油長輸管道保護工作。
(十五)負責統籌推進全區重大產業項目謀劃、布局和建設工作。擬訂全區現代產業體系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促進產業發展的建議和措施。
(十六)負責全區公共資源交易的工作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十七)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分析全區金融形勢和金融改革發展穩定重要問題並提出建議,編制年度全區金融業發展報告。
負責分析評估全區地方金融風險狀況,擬訂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統籌組織網際網路金融等重大金融風險的處置化解工作。
協調配合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省內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地方金融機構開展的監管工作。組織推動地方金融改革,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協調服務全區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最佳化金融營商環境;參與協調全區重大項目融資服務,為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提供信息支持。指導和推動區域性金融中心和金融集聚區發展,組織推進金融創新,培育新的地方金融機構和新型金融業態。
擬訂全區推進普惠金融發展的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推進企業上市(掛牌)、發債,再融資及併購、資產重組等工作,加強區域性股權市場建設。
加強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幹部培訓及金融人才引進交流工作。
落實市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市P2P網路借貸風險應對工作領導小組、市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部署的相關工作任務。
(十八)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糧食流通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糧食相關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考核工作;負責全區糧食流通巨觀調控工作。組織指導全區糧食購銷,落實國家政策性糧食購銷政策。負責糧食市場、糧食質量安全、原糧衛生的監測預警和信息工作,制定全區糧食儲備、流通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政策性糧食購銷庫點的規劃和管理;協調推進糧食產業經濟發展。擬訂全區糧食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糧食加工獎補政策。組織、協調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糧食對外合作與交流;協調指導全區糧食產品市場行銷、品牌建設;負責區級儲備糧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區級儲備糧計畫,管理地方糧食儲備。負責糧食流通設施國家和省市區投資項目管理;負責區屬國有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組織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實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
(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貫徹新發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轉到管巨觀、謀全局、抓大事上來,加強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綜合協調,統籌全面創新改革,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進一步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強化制定區級發展戰略、統一規劃體系的職能,完善區級規劃制度,做好規劃統籌,精簡規劃數量,提高規劃質量,更好發揮區級發展戰略、規劃的導向作用。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最大限度減少項目審批、核准範圍。
充分發揮糧食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減少環節、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強糧食市場分析預測和監測預警,充分運用科技手段,強化動態監控,提高糧食儲備防風險能力,增強糧食儲備在穩定社會預期、引導市場方面的作用。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衛生健康局有關職責分工。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配合上級部門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落實國家、省、市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落實人口發展戰略,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區衛生健康局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落實上級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建議,促進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2.與區企業和投資服務局有關職責分工。兩部門要建立信息互通和協調配合機制。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制定重點產業項目年度計畫和實施方案,組織區級層面聯合審批會辦。定期調度通報產業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區企業和投資服務局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制定區領導包保產業項目任務分解方案;匯總梳理包保產業項目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問題,建立問題台賬並跟蹤落實。
3.與區商務局有關職責分工。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重要商品區級儲備計畫建議。區商務局按照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體制改革科、物價管理科)。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衛、保密、人勞、檔案、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負責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作。
負責黨群、紀檢監察及老幹部工作。負責其他事務性、文字性的綜合、協調及臨時交辦工作。
擬訂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形勢。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全區巨觀調控目標和調控建議。提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建議。指導全區經濟信息工作。
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及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議。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價格及收費政策、規定;配合上級主管部門編制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等目錄清單;對全區市場重要商品價格進行監測、分析、預測並發布相關信息;負責國家及省市下達的農產品生產經營成本、收益及相關經濟指標的調查工作。
綜合提出並協調實施全區社會發展規劃。協調全區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政策及改革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二)產業推進科。提出全區重大發展戰略、經濟結構調整和重大生產力布局建議,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區級發展規劃。承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工作;提出健全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和措施的建議;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及運行趨勢,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措施建議;統籌申報和分解下達中央預算內資金、省預算內資金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安排區本級的財政性建設資金和投資計畫;按許可權審核重大項目;按照分工組織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及有關建議;負責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的跟蹤服務。組織擬訂全區參與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實施方案、年度計畫;提出推進落實的措施和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全區農村經濟和生態保護與建設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建議;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生態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相關工作。負責城鎮化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編制城鎮化總體規劃。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城鎮化建設工作。承擔全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
提出能源結構調整意見建議,做好與省市級能源戰略、規劃、政策的銜接。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組織實施能源行業標準;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區新能源、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綜合交通發展政策建議。
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銜接工業發展規劃。研究編制實施現代產業發展規劃,研究擬訂促進產業發展政策建議,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產業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和相關產業重大工程並協調實施。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和創新能力建設,綜合協調全區創新創業工作。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數字經濟發展。統籌高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統籌全區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服務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配合落實哈長城市群規劃相關任務;協調推進重點流域綜合治理和流域經濟發展。
編制全區重大項目年度計畫,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督促和計畫實施。負責分析、調度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進度,研究提出推進服務重大項目建設的措施建議。負責管理全區推進重點項目綜合信息報送工作,負責全區重大項目謀劃和儲備。
負責行政審批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專家論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組織協調辦理與區直部門聯合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承接和下放國家、省、市下放的審批許可權。
(三)糧食指導科。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糧食流通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協調指導全區糧食產品市場行銷、品牌建設。制定全區糧食品牌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區域中長期品牌戰略發展規劃,推進糧食區域品牌建設,更好發揮品牌引領作用,提高糧食企業品牌水平,提升產業競爭力。負責區級儲備糧行政管理工作,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市場管理和準入標準的監督檢查;負責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購銷、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以及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和糧食供求、質量、價格等信息制度的監督監測。負責組織實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代收、代儲、代運工作。
(四)金融服務科。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地方性金融法規、規章草案,研究分析全區金融形勢和金融改革發展穩定重要問題並提出建議;協調配合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社會眾籌機構以及其他地方金融機構開展監管工作;參與協調全區重大項目融資服務,為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提供信息支持。指導和推動區域性金融中心和金融集聚區發展,組織推進金融創新,培育新的地方金融機構和新型金融業態。分析評估地方金融風險狀況,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統籌組織網際網路金融等重大金融風險的處置化解工作。組織推動地方金融改革,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加強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幹部培訓及金融人才引進交流工作。

人員編制

區發展和改革局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4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其他事項

區發展和改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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