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呼蘭區財政局

根據《中共哈爾濱市委辦公廳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呼蘭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廳字〔2019〕10號),制定本規定。

哈爾濱市呼蘭區財政局是區政府組成部門,為正處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擬訂財政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起草本區財政、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草案,並監督執行。制定有關規範性檔案。
(三)負責管理區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區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組織區本級預決算公開。
(四)組織實施稅收保障相關工作。
(五)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
(六)組織擬訂和實施國庫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負責區級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政府財務報告工作。負責擬訂全區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七)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承擔市財政局轉貸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贈)款相關工作。
(八)負責區政府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相關工作。貫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
(九)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指導實施企業財務制度。
(十)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政府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
(十二)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
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防範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規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嚴控法定限額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著力防控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風險。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稅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稅政管理職責分工。區稅務局負責具體起草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由區財政局會同區稅務局共同上報和下發。區稅務局負責對有關稅收征管問題進行解釋。
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區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區稅務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做好非稅收入征繳、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區財政局及時共享。
2.與區政府辦公室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管理區直黨政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的參公單位以及在區政府各辦公區辦公的其他單位的辦公用房,上述單位的其他資產和其他區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由區財政局負責管理。區直機關辦公用房的調劑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辦公用房的產權界定、資產評估、處置等管理職責由區財政局負責。
3.與區直其他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財政局負責組織擬訂本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制度草案。銜接國家、省市國資部門關於國資國企方面的決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協調指導區屬國有企業主管部門貫徹落實。區直其他部門按照區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預算科。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跨年度平衡的建議。編制區本級政府預決算草案,辦理預算調整事宜。組織區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審核、批覆等工作。組織區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相關財政轉移支付工作。
牽頭協調稅務機關稅收收入預算編制和執行相關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清理工作。承擔區級部門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
擬訂全區政府性債務(內債)管理制度。牽頭編制全區年度政府債務收支計畫。牽頭開展政府性債務風險防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及其部門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提出問責建議。
指導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財政政策制度。負責區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相關工作。承擔市財政局轉貸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贈)款相關工作。承擔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工作。
(二)國庫科。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和分析預測。組織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承擔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承擔財政資金調度和撥付工作。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承擔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和政府財務報告工作。承擔區級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三)文行採購科(綜合監督科)。承擔黨群、行政、政法、宣傳、文化旅遊、教育、體育、廣電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行政性經費(含外事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區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工作。承擔分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擬訂和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區級政府採購計畫、方式、投訴調處等工作。承擔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等從業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公務用車定編及審批管理工作。
組織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管理財政票據。承擔區級執法機關罰沒物品管理,按規定管理區級罰沒收入。
貫徹實施國家、省會計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會計基礎規範、會計電算化和會計代理記賬管理等相關工作。管理會計賬簿設定工作。
承擔財政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有關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和有關財政監督工作。
推進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預算績效評價體系,負責區級財政預算績效評價的實施和部署檢查。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議、督辦、檔案、保密、信訪、史志、政務公開、信息宣傳、機關財務、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隊伍建設、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黨群、黨風廉政建設相關工作。
(四)經濟社會保障科。承擔交通運輸、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殘聯、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土地出讓金的收支管理。承擔中央、省市基建投資、成品油稅費改革、車輛購置稅、災害防治及應急管理等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承擔分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農業農村科。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氣象、扶貧、鄉鎮街道、商貿和國際發展及經貿合作、供銷、工業信息、軍民融合發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指導鄉鎮財政管理相關工作。管理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指導非金融、非文化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承擔非金融、非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工作。承擔分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貫徹國家、省市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參與全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等管理工作。承擔區政府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工作。
組織擬訂本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制度草案。承擔銜接國家、省市國資部門關於國資國企方面的決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協調指導區屬國有企業主管部門貫徹落實工作。

人員編制

區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其他事項

區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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