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呼蘭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負責呼蘭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蘭區執法局
- 屬性:區政府工作部門
- 負責:呼蘭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 地區:哈爾濱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關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政府規章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負責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負責行使建築管理施工許可、建築工程文明施工、非住宅裝飾裝修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負責行使房產管理方面商品房市場、房屋拆遷、房屋安全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負責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負責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負責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建築施工噪聲污染行為,在居民居住區開辦開辦產生噪聲、振動的露天經營性停車場、空車配貨點、加工場點,未採取防治措施或者採取防治措施後仍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行為,在公共場所燒烤食品、散燒原煤和焚燒雜物的行政處罰權。
(九)負責行使環境保護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採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攬顧客產生噪音行為,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或者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行為,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負責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負責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負責行使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區內擅自屠宰禽畜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在所行使行政處罰權範圍內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權、檢測權、行政強制權。
(十四)負責全區行政執法隊伍的綜合管理、指揮調度、監督檢查和執法人員的風紀督察工作。
(十五)負責規範周邊小城鎮管理,指導、監督鄉鎮、街道的行政綜合執法工作。
(十七)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後勤保障、文書檔案、公共關係、保密、保衛工作;負責人事、勞資、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黨群、紀檢監察和老幹部工作。
(二)指揮督察科
負責對全區行政執法力量的綜合指揮調度,安排部署全年性、階段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執法工作成效和執法責任目標進行綜合統計、考評;負責勤務區的設定與調整,推進格線化勤務改革;負責受理民眾舉報、領導交辦、部門轉辦案件的分派、督辦、匯總;負責行政執法隊伍自身建設和執法人員風紀督察工作;負責處罰聽證程式工作,承擔信訪接待、行政訴訟和應訴工作;負責提案、議案辦復和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備案工作。
人員編制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8名,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領導職數:處級職數5 名,其中正處級1名、副處級4名(含執法大隊1名);正科級職數2名。
其他事項
(一)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事業單位,規格副處級),具體負責城鄉綜合執法工作;大隊內設直屬一、直屬二、呼蘭、蘭河、腰堡、康金、二八、大用8箇中隊(規格正科級),實行格線化勤務管理。哈編字[2005]69號檔案核定的2名處級職數收回,95名事業編制和16名科級職數(其中正副科級各8名)予以保留,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延續使用。
(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利民分局,為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派出機構,其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仍按省市編制部門對哈爾濱利民經濟開發區機構、編制的有關批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