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加強對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動態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住建部《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含設計施工一體化)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外埠入哈勘察、設計(含設計施工一體化)單位的信用評價管理。設計施工一體化單位除執行本管理辦法外,其施工部分的信用評價管理參照《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綜合信用評價辦法》(哈政發法字〔2008〕25號)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標準)及規範性檔案,對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資質、市場、質量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按規定程式採集、核實、記錄、匯總後予以確定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布,通過信息資源共享,採取法律、行政、經濟和社會輿論等綜合措施,創造誠信得彰、失信必懲的良好市場環境。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評價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信用標準,採集、審核和匯總有關部門報送的信用行為信息,建立信用檔案;負責信用評價發布、套用工作。
各縣(市)、開發區及職能過渡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從業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行為信息的採集、審核、報送工作。
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人防、消防、電力、通訊(以下簡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負責本行業勘察設計單位信用行為信息的採集、審核和報送工作。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負責在施工圖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勘察、設計單位的信用行為信息的採集、報送工作。
市勘察設計協會協助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信用行為信息的記錄、評價和發布等工作,推進勘察設計市場動態監管;完善行業內部監督和協調機制,加強行業自律,提高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意識。
第五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行為信息及評價等級以“哈爾濱市勘察設計行業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系統”)和信用管理卡記載,並定期在網上公布。“信用系統”主要記載企業基本信息、經營業績及市場、質量等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和良好行為記錄情況,是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資質管理、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清出、招標投標、表彰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信息採集
第六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評價指標主要包括:資質管理、市場行為、質量安全、內部管理、社會責任和文化建設六個方面,信用行為信息包括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
良好行為信息是指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在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行為規範,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為信息。
不良行為信息是指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執業行業規範及各級建設行政部門相關規定,並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查實、處理,形成的不良行為信息。
第七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不良行為信息以下列事實為依據: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執法機構簽發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整改通知書等;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報送並經相關部門審核認定的不良行為;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投訴、舉報,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執法機構查證屬實的材料;
(四)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
第八條 各有關記錄部門和人員負責收集、整理、歸檔、保全不良行為事實的證據和資料,並對信用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全面性負責。不良行為記錄要真實、完整、及時報送。
第九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對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不良行為記錄、報送工作負責。瞞報、漏報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的,記入施工圖審查單位的不良行為信息,並給予批評通報。
第十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獎勵和表彰的,應在獲獎後三個月內由獲獎單位攜帶證書等有關檔案,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核實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增加良好行為記錄。
第十一條 不良行為信息記分涉及到項目的,以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記錄,有多項不良行為的合併記分,同一不良行為不重複記分;同一單位、同一工程獲得同一性質的不同級別榮譽的,只按最高級別加分,不作累計加分。
第三章 信息評價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信用評價按照《哈爾濱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評價評分細則(試行)》規定進行,良好行為予以加分,不良行為予以扣分。
不良行為基準分為100分,每項評價指標扣分設定上限,其中資質管理20分、市場行為20分、質量安全30分、內部管理20分、社會責任10分。不良行為按照違法違規內容分別予以扣分,但每項評價指標扣分總數不超過該項上限分值,但存在一票否決不良行為的,一次扣除全部基準分值,信用評價不合格。
良好行為加分上限為30分,每項評價指標加分設定上限,其中資質管理1分、市場行為3分、質量安全4分、內部管理15分、社會責任2分、文化建設5分。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信用評價劃分為四個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
(一)優秀(綠牌):綜合評分120分以上;
(二)良好(藍牌):綜合評分100-120分;
(三)一般(黃牌):綜合評分80-100分;
(四)較差(紅牌):存在一票否決不良行為或綜合評分低於80分。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第二個評價周期開始後,企業信用分值調整為系統設定的基準分,但上年度的信用等級、綜合評分及各項信用記錄仍留存備查。
第四章 信用公布
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信用記錄和評價情況,及時公布相關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信息,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有效約束機制。
第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信用等級通過“哈爾濱建設網”進行公布。
屬於《全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範圍的不良行為記錄除在當地發布外,還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在全國公布,公布期限與地方確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外埠入哈的勘察、設計單位除按本管理辦法執行外,還將信用信息及評價結果通知其工商註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信用套用
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信用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信用獎懲機制,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註冊管理、工程勘察設計保險、表彰評優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信用信息和評價結果,依法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信用信息和評價結果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單位進行資質評審和年檢的重要依據,同時也作為其相關註冊執業和專業技術人員註冊和從業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每年按照本年度信用評價累計結果,對信用度高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表彰獎勵,通過媒體網路進行宣傳,並在勘察、設計招標投標過程中予以適當的加分。
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價結果為黃牌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並將其列為下一年度質量、市場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第二十二條 信用評價結果為紅牌的單位,不得參與下一年度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清出建築市場,不得參加各類評優,取消其法人、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參加各類評優的資格,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告知該單位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開發區及職能過渡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行為管理納入日常管理工作,明確分管領導、承辦人員和職責,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的,應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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