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1.10
  • 實施時間:1995.01.01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提高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包括:
(一)項目總承包招標投標,即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材料和設備供應、組織施工至交付使用全過程承包的招標投標;
(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即對建設工程的勘察、測量、規劃至施工圖設計的招標投標;
(三)施工招標投標,即對建設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築、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的招標投標;
(四)設備供應招標投標,即對建設工程項目所需的成套設備、配套設備、專用設備和非標準設備供應的招標投標;
(五)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即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保修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招標投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照報建審批許可權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進行指導、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單位資格;
(二)審查招標申請書、招標書等招標檔案;
(三)組織有關單位審定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
(五)監督發包承包契約的簽訂;
(六)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行賄、受賄。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投資額或者建築面積以上且已辦理報建審批手續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實行招標。但下列建設工程項目以及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投資額或者建築面積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是否實行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一)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境外捐資、民工建勤、以工代賑的;
(二)經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建設單位具有與建設工程項目相應的建設資質等級證書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屬保密、搶險、救災的;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電工程。
第七條 招標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並持有與招標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資質等級證書;不具有相應的管理資質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諮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招標工作。
第八條 招標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編制招標書、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
(二)選定符合條件的投標單位;
(三)組織評標小組;
(四)主持招標活動,按照評標小組意見確定中標單位;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三個以上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工期緊迫的特殊建設工程,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可以邀請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三個以上單位進行議標。
第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招標單位填寫招標申請表,編制招標書,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二)招標單位發出招標公告或者邀請書;
(三)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遞交投標申請書;
(四)招標單位選定符合條件的投標單位;
(五)招標單位舉行招標會議,向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書,必要時組織投標單位進行現場勘查並負責答疑;
(六)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遞交投標書;
(七)招標單位編制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審定;
(八)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
(九)招標單位舉行開標會議;
(十)評標小組評標,招標單位按照評標小組意見確定中標單位;
(十一)招標單位向中標單位發出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鑑證的中標通知書。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招標申請書、招標書和鑑證中標通知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完成。
招標書發出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其中部分內容的,招標單位應當在報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及時通知投標單位,並重新確定投標截止時間。由此造成投標單位直接經濟損失的,招標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當根據招標書的要求和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的定額、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編制標底。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審定招標工程項目的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後、開標會議舉行前完成。標底經審定後,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密封保存。
招標工程項目的標底自開始編制起至開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四條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及其邀請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他有關人員組成。評標小組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招標單位人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五條 凡持有本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工程建設資質等級證書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單位,均可申請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招標工程項目的投標。
省外(含境外)單位來本省申請投標的,應當經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驗證其投標資格後,方能參加投標。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申請投標,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單位的簡介等材料。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編制投標書、確定投標報價;
(二)對要求優良等級的工程提出優質價格;
(三)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補償費;
(四)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放棄投標;
(五)檢舉、揭發招標活動中的不正當行為;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書,應當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招標單位按工程項目大小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投標單位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於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七日內退回;投標單位中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於簽訂契約後七日內退回;投標單位在投標截止時間後退出投標活動的、中標後逾期或者拒絕簽訂契約的,其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回;招標單位在定標後逾期或者拒絕簽訂契約的,應當向中標單位返還雙倍保證金。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書要求編制投標書,並加蓋本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鑑,密封后按照規定時間送達招標單位。
招標單位變更招標書部分內容時,已提交投標書的投標單位可以在投標截止時間前要求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書。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或者壓低標價。
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其他投標單位的公平競爭。
招標單位人員和評標小組成員,不得作為投標單位的代理人參與投標活動。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一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接受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後二十日內舉行開標會議,並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評標小組成員、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必須參加開標會議。
招標單位應當在開標會議上當眾宣布評標小組成員名單和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確認投標書的效力,宣布有效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公布標底。
評標、定標辦法宣布後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逾期送達投標書的;
(二)投標書未密封的;
(三)投標書未加蓋投標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印鑑的;
(四)投標書未按照招標書要求編制或者字跡辨認不清的;
(五)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小組評標定標,應當堅持平等、自主、客觀、公正和注重信譽的原則,以計分方式進行綜合評價:
(一)項目總承包評標定標,以設計方案合理,技術力量和管理能力符合工程要求,工藝水平先進,建設工期及質量有保證措施,報價合理等為依據;
(二)勘察設計評標定標,以設計方案完整、合理,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設計進度能滿足工程建設進度需要,社會、經濟、環境效益好,取費合理等為依據;
(三)施工評標定標,以報價合理,施工技術先進、方案可行,工期、質量有保證措施等為依據;
(四)設備供應評標定標,以設備先進,技術參數符合設計要求,質量可靠,價格合理,售後服務完善等為依據;
(五)建設監理評標定標,以技術力量和管理能力符合工程監理要求,監理方案可行、措施可靠、收費合理等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評標結束後三日內,招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在評標小組製作的評標意見書上籤字,確定中標單位。
招標單位應當自確定中標單位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標單位發出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鑑證的中標通知書,將定標結果告知未中標的投標單位並返還其提交的投標書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 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投標書的內容簽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契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應當招標的工程未經招標就予以發包的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的程式招標的,所簽承包契約或者定標結果無效,責令改正,處以發包價款或者招標項目標底價款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第二十八條 招標單位勾結投標單位並使其中標的,定標無效,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招標項目標底價款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投標單位串通投標、抬高或者壓低標價的,勾結招標單位以排擠其他投標單位的公平競爭的,中標無效,六個月內不得參加省內招標工程項目的投標,並處以招標項目標底價款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第二十九條 定標後,招標單位或者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契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招標項目標底價款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逾期不改正的中標單位,六個月內不得參加省內招標工程項目的投標。
定標後,招標單位或者中標單位逾期或者拒絕簽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契約,造成另一方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招標單位與投標單位相互勾結的,投標單位串通投標、抬高或者壓低標價的,招標單位或者中標單位在定標後拒絕簽訂契約的,除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外,招標單位應當重新根據評標小組的評分結果並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從其他投標單位中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報建審批許可權決定。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的罰款,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署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10萬元以上的罰款,須報上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人員,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和招標單位的有關人員以及評標小組成員,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受賄索賄、泄露標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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