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採購,以及全過程工程諮詢、工程總承包等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包括國有資金投資工程,以及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其他投資工程。
其中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包括政府投資工程,以及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資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資金的工程:
(一)各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
(三)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以及財政性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
(四)地方政府債券資金;
(五)其他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或資產。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並直接對國家部委以及省本級立項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並直接對市州本級立項和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授權委託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區縣級立項和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授權委託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內的工程招標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在堅持依法監督前提下,招標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第五條 積極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牽頭建立和完善全省統一的工程電子招標投標制度和標準,省公共資源交易部門要建立全省統一的電子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現招標投標全過程電子化,推行網上異地評標。加強政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推進全省交易服務平台與行業行政監管平台數據對接和信息同步發布。
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
第六條 工程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投標活動內部約束監督機制,在制定招標方案、組織招標活動、處理異議和配合處理投訴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監管。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人可以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分別進行招標,也可以進行全過程工程諮詢、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八條 工程設計招標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採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評審。
第九條 鼓勵採用全過程工程諮詢組織項目建設,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取項目策劃、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造價諮詢及招標代理等工程諮詢服務業務中的全部或多項委託給一家企業或聯合體。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費應按相關規定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條 鼓勵建設單位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實施項目建設。裝配式建築應當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政府投資工程、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應當優先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其他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應當積極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對採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投標的總承包企業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給予加分。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根據契約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工程總承包契約中的勘察、設計或者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但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應當在最高投標限價確定後,開始招標投標活動。其中,政府投資工程最高投標限價應當經相關部門審核。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開始招標活動,並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缺失或者發生變化而導致的風險。
第十二條 應急工程以及經常發生的房屋修繕、市政設施維修等工程,一年內造價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的,可以採用集中的方式進行資格審查,即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進行定期、集中的資格審查,確定入圍企業,在具體項目招標時,由入圍企業進行投標。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集中審查過程進行監管。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合理劃分標段,不得利用標段劃分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利用標段劃分規避招標。工程招標標段劃分不合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載明相應事項。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經項目原審批、核准部門同意後,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已建成工程進行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須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否則將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等設計變更工程,須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屬小型工程在原項目審批範圍內,造價累計不超過原中標價的30%且低於1000萬元的;
(三)與在建工程結構緊密相連,受施工場地限制且安全風險大,須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並經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論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招標人弄虛作假規避招標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代理委託契約中應當明確項目組負責人及成員,招標代理全過程由項目組負責實施。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工程一般不實行資格預審,但採用全過程工程諮詢、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可以實行資格預審。
第十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標準資格預審檔案和標準招標檔案。招標人根據招標工程實際需要增加特殊條件的,不得出現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條款,不得以帶資、墊資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對工期和質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註明,並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工期、質量獎勵的相關條款。
政府投資的工程,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相關規定,並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工程預付款支付比例不低於10%,以及工程結算時間和方式。
第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規模和難易程度,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合理設定業績要求。
第二十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是現金、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擔保(保險)公司出具的投標擔保(保險)等。擔保額度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或最高投標限價的2%,採用現金轉賬時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並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投標擔保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一條 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要求中標人提交保證履行工程建設契約義務的擔保,履約擔保可以是現金、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擔保(保險)公司出具的擔保(保險)等。中標金額低於最高投標限價10%以上的,履約擔保為最高投標限價減去中標契約金額後的差額。
中標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將否決性條款集中予以載明。招標檔案澄清、修改時增加或者刪除否決性條款的,應當將修改後完整的否決性條款集中載明。未集中載明的否決性條款,評標時不予認可。
否決性條款應當表述明確、易於判斷,不得含有難以界定的條款。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規定,根據不同工程類別,在招標檔案中明確相應的評標辦法。
評標辦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和投標檔案所需要的時間。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招標檔案中對技術標的篇幅予以限制。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對資格預審檔案(資格審查檔案)、招標檔案的內容負責,因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內容導致的風險和責任由招標人承擔,檔案發布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對其內容進行審查。
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人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六條 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且達到法定招標規模標準的部分,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總承包招標檔案應當明確暫估價項目及其招標主體,以及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二)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三)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四)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五)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採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三)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擅自修改、偽造、變造、隱匿招標檔案、資格審查檔案、投標檔案、資格審查申請檔案、中標通知書等成果檔案。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二)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三)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投標人有上述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八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擬任項目負責人參加開標,但是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術負責人參加開標活動。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進入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相應的或者類似的條件和水平。
評標委員會成員一般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採用工程總承包招標的,其評標委員會成員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總人數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設計施工總承包工程、工程複雜及技術難度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程、暫估價工程等政府投資工程,確有需要委派招標人代表的,須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不能滿足項目需求的,招標人提出申請並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同意,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主動接受、協助、配合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監督、檢查等。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評標過程中,除評標委員會成員、招標人或其授權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電子交易平台技術人員等須經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入,且不得干擾評標委員會正常評標。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少於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三)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所有投標檔案均被否決的;
(五)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明顯缺乏競爭,否決本次招標的;
(六)所有中標候選人依法均不能確定為中標人的。
因上述原因重新招標後,仍不能確定中標人的,屬於審批(核准)的項目,經原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批准,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屬於無需審批(核准)的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是否重新招標。
投標人在本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中標資格,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重新招標時不得再參加該工程的投標。
第三十三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有誤的;
(四)其他存在明顯過失,影響評標結果的。
評標專家簽署評標報告前,評標委員會主任評審應當組織評標專家並邀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覆核。經覆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場修正評標結果,並在評標報告中記載。
中標公示期間,投標人對評標結果提出異議申請覆核的,應當提供有效證據或線索。招標人認為確有必要的,經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同意後,由招標人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覆核。參與覆核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符合招標檔案的規定,且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少於三分之二。
對評審結果進行覆核時發現評標專家存在明顯過失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應當按規定在發布招標公告的相同媒介對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後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在其他中標候選人能夠滿足招標項目實際需求的情況下,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選擇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在依次選擇中標人對招標人明顯不利時,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也可以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3名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自行確定中標人並予以公示。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的辦法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第三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之內,向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內容簽訂承包契約。招標人不得在契約中設定背離招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條款,不得與中標人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打破市場準入壁壘,統一全省招標投標規則和評標辦法。嚴禁擅自設立或變相設立審批、備案事項,提供公平市場環境。
市州、縣市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立統一市場的規定,不得設定任何不合理準入條件,不得以設立分公司、強制成立聯合體等條件變相排斥潛在投標人。
市州、縣市區出台的招標投標規範性檔案,違反規定設定各種不合理準入條件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條 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加強招標投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建築市場主體及其執(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中的運用;建立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制度,實現聯合懲戒。
推行市場主體承諾制度。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公告及招標檔案中承諾沒有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違法違規行為;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檔案中承諾在本項目中未參與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
對違背承諾的市場主體應及時依法依規處理、公示處理結果並實行聯合懲戒,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第三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責令相關當事人及時糾正,必要時可以暫停招標投標活動,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監管,發現未按規定評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審查檔案和招標檔案、開標及評標結果等有異議的,應當按規定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超過投訴時效的,不予受理。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就資格審查檔案和招標檔案、開標及評標結果等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投訴人對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涉及到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要求原評標委員會覆核說明;
(二)組織專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評審;
(三)組織召開聽證會。
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出具的評審意見應作為處理投訴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標後稽查工作,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承包範圍、主要管理人員變更和現場履職等情況進行檢查,查處掛靠、轉包和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部門按照依法辦事、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對於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較大項目的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聯合公安部門共同查處,公安機關應予以協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