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規範評標專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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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設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規範評標專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閩政辦[2007]221號),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項目所需的評標專家,一般應當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確定所需評標專家的專業和人數,在為本工程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從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提供候選的各種專業專家人數與所抽取專家人數的比例應不低於5:1。
第四條不具備《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不得提供抽取評標專家的服務。
第五條參與抽取評標專家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標專家抽取情況,在評標專家到齊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前不得離開評標專家抽取室,有特殊情況確需離開的至少應有一人陪同。
第六條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被發現有違反有關規定,繼續參加評標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監管部門應當責令評標委員會暫停評標活動,更換評標專家後方可繼續評標。更換的評標專家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補抽。
第七條評標專家因下列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記錄不良行為:
1、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2、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3、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式正常進行的;
4、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5、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6、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
7、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8、向他人透露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9、其他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評標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可以採取執法專項檢查、重點抽查、成立調查組進行專項調查等方式,發現評標專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廳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