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地方財力建設的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無標底招標投標暫行辦法為該地區關於基礎設施的臨時暫行辦法,為工程施工提供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地方財力建設的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無標底招標投標暫行辦法
-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解釋部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性質:檔案
第一章 總 則,第三章 投 標,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統一開放和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規範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利用地方財力建設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實行無標底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無標底,是指招標人不設標底,但根據不同的建設工程項目可採取設定投標控制價,或按幾個投標人報價的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價,或經評審的投標檔案中最低報價中標的招投標活動。
第四條 工程施工無標底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以下制度:
(一)招投標信息全過程公開制度。所有工程施工無標底招投標信息全過程集中公開,實行網上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及結果、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監督執法等全過程信息。
(二)中標候選人公示制度。工程施工無標底招投標完成評標後,中標候選人須在遼寧建設工程信息網上公示3個工作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
(三)招投標違法案件聯合查處制度。工程施工無標底招投標,其舉報投訴案件,由市建設、監察等部門及有關機關聯合調查處理。
(四)工程施工無標底招投標監察制度。相關部門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可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並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條 工程施工無標底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無標底招標投標活動。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 工程施工無標底招標投標活動必須統一進入有形建築市場,有關部門集中辦理有關手續,並依法實施監督。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轄區內工程施工無標底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無標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三)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准手續的,已經核准;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並已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必須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第十一條利用地方財力的建設項目,凡單項工程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 1000平方米 )以上或投資額估算價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必須依法公開招標。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路上發布。
第十三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建設地點、工期和工程質量要求;
(四)獲取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 自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應當剔除資格條件不適合承擔或履行契約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嚴格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可以採用資格預審的辦法。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審查檔案中載明資格審查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契約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能力,設備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包括年平均營業額或契約額、財務投標能力、流動資金、信貸能力、流動資產與負債比值等;
(五)近3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六)沒有掛靠其它施工單位,或從其它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它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十八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准檔案;
(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第二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範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四)組織開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五)草擬契約;
(六)招標人委託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託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諮詢業務,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契約主要條款;
(四)投標檔案格式;
(五)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審查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天。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三條 凡依法登記註冊、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可報名參加投標。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在取得資格預審後,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投標保證金由招標人按照工程量合理確定,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30日。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方式,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投標人不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檔案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檔案。
第二十七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二十八條 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它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檔案,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檔案,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授意招標有關內容;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其它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一條 開標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主持,並在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一)由投標人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後,由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投標人當眾唱標;
(二)唱標應按報送投標檔案時間先後的逆順序進行,當眾宣讀的內容要與投標書的內容相符,不得改變和發揮。如發現唱標內容與投標書正本內容不一致的,應以投標書正本內容為準;
(三)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三條評標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採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檔案提出的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投標價格、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投標人及項目經理業績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在投標檔案能夠滿足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出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但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人投標報價的,有可能低於企業成本的,該投標人應提供投標報價說明及相關報價依據,經評標專家組評審比較後認定。其具體的評標辦法由建設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它協定。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契約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契約,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十八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履約保證金或擔保公司擔保書的方式,也可以採用同業擔保方式 (由實力強、信譽好的企業為其提供履約擔保)。採用擔保書或同業擔保方式的,按契約價的20%提交履約擔保;採用履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方式的,按契約價10%提交履約擔保。中標人不履行契約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金。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支付擔保。招標人支付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書的方式,現階段可實行分段(銀行保函和擔保公司擔保書分別按契約價的10%和20%提供擔保)滾動擔保。本段清算後進入下段,違反的中標人可依據擔保契約,要求擔保人承擔支付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凡工程施工未實行無標底招標投標活動的, 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重新組織招標投標。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統一進入有形建築市場招標而未進入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行政部門和項目審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