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杭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杭府法審告[2013]12號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你委上報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杭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建市發〔2013〕204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浙政令[2010]275號)和《關於印發〈杭州市市政府部門及區、縣(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杭府法[2012]19號)的規定,準予公布。

你委的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省三統一”編號為:ZJAC16-2013-0003,請在印製和發布該行政規範性檔案時,把這個編號頂格編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基本介紹

杭府法審告[2013]12號,杭建市發〔2013〕204號,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杭府法審告[2013]12號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你委上報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杭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建市發〔2013〕204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浙政令[2010]275號)和《關於印發〈杭州市市政府部門及區、縣(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杭府法[2012]19號)的規定,準予公布。
你委的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省三統一”編號為:ZJAC16-2013-0003,請在印製和發布該行政規範性檔案時,把這個編號頂格編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3年6月26日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建市發〔2013〕204號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
《杭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含開發區)、縣(市)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杭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已通過市政府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6月7日
杭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制,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市區範圍(不含蕭山、餘杭)內,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適用本辦法。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契約等各階段。
第三條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市本級工程項目的投訴受理、調查及處理工作。非市本級工程項目的投訴處理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工程所在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依法投訴。
其他利害關係人具體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投標單位擬派項目負責人等。
第五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向投訴受理部門提出書面投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訴,應依法先向招標人提出書面異議,對招標人的書面答覆不滿意,或招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的,投訴人可再行提出投訴。異議答覆期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一)潛在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二)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三)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六條 投訴人進行投訴時,應提交投訴書。投訴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合法證明材料;
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的投訴,投訴書還應包括向招標人事先提出的書面異議、以及招標人關於異議的答覆情況。
第七條 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個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
投訴人委託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的,應當一併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有關委託代理許可權和事項。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託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視情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訴人;
(二)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受理決定,受理日自收到符合投訴格式要求的書面投訴書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身份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
(二)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未加蓋公章的;
(三)投訴書內容不齊全,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交的;
(四)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五)就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開標、評標結果等事項投訴的,未事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
(六)超過投訴時效的;
(七)對投訴問題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八)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程式的。
第十條 監管機構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一條 監管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檔案,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對情況複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取證、核實,共同研究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監管機構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並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偽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必要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四條 投訴人拒絕配合監管機構依法進行調查、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認定為惡意投訴,監管機構應當駁回投訴,並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由市建委予以通報;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款所述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明材料,是指投訴人提供的證據來源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泄露的評審情況、投標檔案等應保密的事項,或者投訴人無法證明來源合法性的證據材料。
被投訴人拒不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的,視同放棄陳述申辯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第十五條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準予撤回投訴:
(一)已經查實招投標活動中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得撤回,應繼續調查並做出處理決定;
(二)對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中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辦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並將投訴結果告知有關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八條 監管機構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項目建設業主相關工作人員存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採用《告知函》方式將上述投訴線索移送同級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紀檢監察部門將調查處理結果抄報項目建設業主上級部門。
投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代建單位有違規、違法行為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作出行政處理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或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監管機構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費用;涉及的鑑定費用,申請方先行預交,由過錯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投訴受理條件的招投標信訪事項,或信訪部門已查實的招投標違法違規事項、以及監察機關因違法違紀案件調查需要監管部門配合的,監管機構依法責令招標人暫停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對不符合本辦法投訴受理條件的招投標信訪事項,為提高項目招標效率,項目招標投標流程仍正常進行,有關單位應依據《信訪條例》配合信訪部門積極處理。
對不符合本辦法投訴受理條件,但尚在投訴有效期內的信訪事項,監管機構應通知信訪人及時補正相關材料,再按本辦法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條 蕭山、餘杭區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20日起施行。
抄送:省建設廳、省建管局,市府辦城建城管處、市法制辦、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6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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