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招 標,第三章 投 標,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第五章 執法監督,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河北省建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房屋建築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運輸、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廣場、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所有制形式、企業註冊地、隸屬部門等為條件限制符合條件要求的投標人參與投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提供擔保、墊資和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或以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專業為理由,要求發包單位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承包。
第五條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稽查特派員對本市重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市、縣(市、區)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採購,達到省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工程;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政府投資的小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經統籌安排合併後,契約估算價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政府投資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室內外裝修工程,單項契約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住宅小區與城市供水、燃氣、熱力管線連線的工程,具備合併招標條件,契約估算價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按法定程式公開招標: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依法進入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發布招標公告、發售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投標人資格審查、接受投標檔案、組建評標委員會、開標、評標、定標、中標結果公示等活動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加強場所、設施建設,拓展服務功能,滿足進場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需要。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員不得代理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活動,不得有與提供場所、設施及其他服務功能不相一致的行為。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委派符合有關規定的本單位正式人員辦理招標事宜,辦理招標事宜的人員應當佩戴身份證明標誌進行招標活動。
進行招標活動依法必須進行備案的事項,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進行備案,並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出具備案通知書。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進行招標應當組建招標工作小組,成員為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的正式人員,人數不少於三人,小組負責人應當具備工程建設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註冊資格。
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使用統一格式的示範文本簽訂書面代理契約。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進行招標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勘察、設計、監理、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採購:支付服務費用或採購費用的資金全部到位;
(二)施工:施工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契約估算價的百分之五十;施工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契約估算價的百分之三十。其餘部分應提供有效的資金來源證明。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活動應當使用全市統一格式的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審查檔案和招標檔案示範文本。招標人如果提出與示範文本不一致的條款,備案時應當說明。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材料、設備的採購,應當納入施工總承包進行發包;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技術規格複雜或者有特殊專業要求的材料、設備的採購可依法單獨進行招標。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房屋建築工程,招標人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劃分標段的,建築面積在每二萬平方米以內只可劃分一個標段。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以對上述標段劃分標準進行合理調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一般不劃分標段。
建設工程招標劃分標段的,投標人有權選擇投標標段,招標人不得為投標人指定投標標段。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管理系統辦理招標事宜。
潛在投標人可以使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投標申請,並按規定方式下載或購買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售。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進行施工招標。使用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的,招標人應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可以採用履約保證金或者保函兩種形式。
進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可以設立最高限價,高於最高限價的投標應按廢標處理。最高限價應當依據招標檔案、工程量清單、施工設計檔案、施工現場情況、合理施工方法以及有關工程價格計價辦法進行編制,一般不應低於本市近期同類工程社會平均成本。各類建設工程的社會平均成本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由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的依法應當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當購買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投標申請人少於九家時,招標人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選擇覆蓋範圍更廣的法定媒體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二)延長購買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招標人採取前款措施之一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下一步的招標程式。
第十九條 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兩種方式,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資格審查辦法。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並且採用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評標的,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不得對投標人的數量進行限制。 ?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並且採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當合格申請人數量過多時,一般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選擇一定數量的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最低數量不得少於九家。
第二十條 具有特殊要求的應急建設工程或者難以避免圍標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招標人可以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邀請不少於九家符合資質條件、企業信譽好的投標人參加投標,評標時應對投標人的技術標進行符合性評審,在合格的投標人中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中標人,契約價格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造價諮詢機構根據工程的實施環境和市場情況,參照本市近期同類招標工程中標價的平均下浮率確定。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對於結構形式和技術要求特別複雜的大型工程,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其他情況應當採用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
採用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技術標評審一般採用符合性通過的方式,商務標的評審可以採用最低價、次低價或低報價平均值中標等方式。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進行施工招標,施工圖設計檔案必須達到國家技術規範、技術標準要求的設計深度,工程量清單應當準確、完整,主要材料、設備的技術規格、技術標準要求應當具體、明確。
符合前款要求的招標工程,投標報價應當包括一般性設計變更和物價波動因素產生的費用,施工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契約價格一般為固定價格,由中標價加上一定比例的風險酬金組成,工程結算時不再追加。招標檔案中應當載明風險酬金占中標價的比例。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投標人授權的代理人應當為本單位正式人員,參加開標活動應當佩戴身份證明標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親自參加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提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有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一)招標人與中標人已簽署書面承包契約;
(二)招標人宣布招標過程中止;
(三)招標失敗;
(四)投標有效期期滿後,投標人不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中標人派出的工程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在契約履行過程中不得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自身原因導致工程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被暫停或者吊銷任職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所承擔的工程任務,招標人要求更換的;
(四)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或者休養,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
中標人違反前款規定,或者工程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長期不在崗的,均屬於嚴重不履行契約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中標人更換工程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的,必須經招標人同意,並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被更換的人員,一年內不得再以相同身份參加投標。
不按前款規定更換工程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的,屬於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投標人擬在中標後將工程依法進行分包的,應當將擬分包工程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中標人依法分包工程的,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分包契約簽訂後,應當在七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的相應條件,招標人的代表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可從依法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代替。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開標時,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宣讀和記錄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承諾的工期和質量標準、投標人和項目負責人的業績和信譽狀況等。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評標活動實行封閉式管理,從組建評標委員會到評標活動結束,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關監督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保密;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外界進行聯繫;
(三)不得與投標人私下接觸;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標情況;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退場或者更換。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審意見應當予以記錄,並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確定評審結果。
第三十二條 依法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對招標檔案做出實質性回響的投標人不足三家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三條 採用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的建設工程,當評標委員會認定有效投標報價明顯缺乏競爭,且最高限價適當的情況下,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中進行中標公示,公示時間應當不少於三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中標公示期間,投標人可以對中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聲明的業績和信譽狀況,向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查閱要求。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相關的檔案資料,並如實、完整地提供給要求查閱的投標人。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隱匿、偽造相關檔案資料,不得拒絕投標人按前款規定查閱相關檔案資料。
第三十六條 中標公示期間,發現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果有失公平、公正的,經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認定,招標人可以組織資深評標專家進行評議或者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以資料備案、現場監督、調閱相關資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必要條件、辦事程式、辦事環節和辦事期限,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凡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行信用檔案制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招標投標信用檔案的記錄事項和記錄方法,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按照統一標準進行記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凡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實行年度考評制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一年來招標代理的工作質量、業務量、被投訴情況,並結合相關監督管理機構、招標人、投標人的意見,進行綜合評價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設定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二)違反規定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
(三)為招標人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或者出具嚴重失實的證明檔案;
(四)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辦理時限,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
(五)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或者資料;
(六)索取、收受招標人、投標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不按有關規定備案、監督招標投標活動或者對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不按規定處理;
(八)不當干預評標委員會正常評標活動;
(九)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職行為。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增加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審批、核准事項;不得干涉招標人依法選擇招標代理機構、選擇發布招標公告法定媒體的自主權。
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未按規定的程式進行招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