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010年9月27日
邯鄲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0月25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工程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保障裝飾裝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古建築、重要近現代建築、軍事管理區的建築的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裝飾裝修,是指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公共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以及對竣工驗收合格前在建住宅(以下簡稱全裝住宅)的外表或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裝修人,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四條 邯鄲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是本市裝飾裝修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稱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行使裝飾裝修監督管理職責,具體負責本市裝飾裝修活動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縣(市)、峰峰礦區的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邯鄲經濟開發區、市馬頭工業城建設主管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轄區內的裝飾裝修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環境保護、公安消防、工商、規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管執法、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第五條 裝飾裝修應當遵守城市規劃、建築節能、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採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市主城區內的新建住宅工程提倡全裝修交付使用。具體裝修驗收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在本市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備相應資質等級,並在其資質等級證書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業務。
從事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應當持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以及專業人員的相關資料向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備案。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活動的個體從業者,必須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格審查手續,取得資格證書。
第七條 裝飾裝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培訓,技術工種的施工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其資格等級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業;從事特殊工種的施工技術人員還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八條 裝飾裝修工程不得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裝飾裝修工程勞務作業應當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單位實施。承包方不得將工程非法轉包。
第九條 本市實行裝飾裝修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公示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市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契約法的規定製定裝飾裝修工程契約示範文本,並向社會公示。
裝飾裝修契約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二)裝飾裝修項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間數、建築面積;
(三)裝飾裝修的內容、方式、規格、質量要求及驗收方式;
(四)開工、竣工時間;
(五)項目的保修內容、期限;
(六)價格、計價標準和支付方式、時間;
(七)安全責任的分擔;
(八)契約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十)契約的生效時間;
(十一)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環保節能標準的材料、設備。裝飾裝修材料、設備,應當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家名稱等產品標識。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節能環保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
裝修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方使用不符合節能環保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應當保證建築物的質量和結構安全,並執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行業標準。
(二)涉及建築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應當在施工前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或房屋鑑定機構鑑定符合安全要求的,並編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編制結構變動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並報送審圖機構審查。沒有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圖機構審查的,不得施工。
(三)未經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建築物的外立面;未經供電、供水、供熱、燃氣等相關部門同意,不得拆改相關的管線和設施;改動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
(四)不得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拆除連線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
(五)不得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
(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七)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設施,不得侵占公共空間或者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八)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並按照規定堆放、清運、處置;施工的材料、工具、設備進出場時,不得污染公共環境。
第十三條 造價在五十萬元以上,依法應當實行招標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不得將項目肢解,規避招標管理。
第十四條 造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應當在開工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備案手續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依法應當實行監理的,裝修人應當委託裝飾裝修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監理。
第十六條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在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施工現場掛牌,公示單位的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繫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和投訴電話。
(二)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保障工程質量。
(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保障裝飾裝修施工安全,並依法承擔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四)嚴格執行裝飾裝修有關規範要求,不得偷工減料、粗製濫造、野蠻施工,危及建築物自身的安全;
(五)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廢氣、廢水、粉塵、振動、噪聲、固體廢棄物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六)在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時至次日七時之間,不得在居民住宅區使用產生噪聲或者振動的工具進行施工作業。
第十七條 裝飾裝修工程實行保修制度,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期為五年。保修期自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後,施工方應當向裝修人移交水、電、暖等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並按有關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八條 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雙方協商、民事調解或者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投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契約中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十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完工後,裝修人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檢測不合格的,施工方應當整改,並按照契約的約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經檢測合格後,裝修人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室內環境質量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備案。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裝修人在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相鄰權益人。裝飾裝修造成相鄰權益人的牆體損壞、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的,施工方和裝修人應當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由責任人予以賠償;損失由施工方造成的,裝修人應先行賠償後向施工方追償。
第二十二條 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裝飾裝修的行業管理和市場管理;
(二)實施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三)實施裝飾裝修單位和個人的資質、資格以及信用管理;
(四)負責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管理;
(五)負責裝飾裝修行業的宣傳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管理;
(六)查處裝飾裝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在接到當事人的投訴後,應當調查處理,十五個工作日內答覆投訴人;對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 裝飾裝修管理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檢查;
(三)發現裝飾裝修工程責任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河北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邯鄲市主城區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擅自承攬裝飾裝修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四、五、七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分別由建設、消防和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規辦事的,由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