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邯鄲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2003年2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2月17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 地區:邯鄲市
  • 內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 時間:2003年2月11日
邯鄲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2003年2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2月17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強化政府質量監督管理職能,保證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額在20萬元或建築面積在500m2及其以上的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均應遵守本規定。
學校、幼稚園、文化活動場所等建設工程,不受投資額和建築面積限制,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政府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市主城區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各縣(市)、峰峰礦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市主城區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各縣(市)、峰峰礦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
第四條 政府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對工程質量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建設工程應當予以獎勵。
第五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的保修由建設單位組織協調,各相關責任主體具體負責,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章 質量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質量的總負責方。並履行以下質量責任:
(一)嚴格依法遵守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二)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應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三)應經招投標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四)勘察成果、施工圖設計檔案按規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及時組織技術交底、圖紙會審;
(五)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隨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肢解工程;
(六)建設單位按契約約定自行採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必須符合質量要求,並對其質量負責;
(七)組織隱蔽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竣工工程驗收;
(八)按照有關規定委託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並派駐工地代表;
(九)自行管理的項目,應配備相應專業人員,並符合下列要求:
6層以下、跨徑15米以內、工程造價300萬元以內的建設工程,至少有1名取得土建類助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人員;12層以下、跨徑21米以內、工程造價1000萬元以內的建設工程,至少有1名取得土建類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人員;12層以上、跨徑21米以上、工程造價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至少有2名取得土建類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人員。
第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交建設單位的勘察、設計檔案的科學性、安全性負責。並履行以下質量責任:
(一)承攬的工程勘察、設計任務與本單位資質相符,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二)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應當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體系,執行勘察、設計檔案的逐級會簽和審核制度,明確相應的執業責任;
(三)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大型建設工程項目按規定派設計代表進駐現場;
(五)參加圖紙會審、技術交底;參加重點部位隱蔽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工程竣工驗收;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提出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六)不得明示或暗示、非法指定建築材料、設備生產廠和供應商。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承擔建設工程監理質量責任。並履行以下質量責任:
(一)承擔的監理任務與本單位資質相符,不得非法轉讓、越級、超範圍承攬業務;
(二)監理工程應有完整的監理契約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現場監理機構人員配套齊全,定員定崗、持證上崗,從業資格符合規定,質量責任制落實到位;
(四)建設項目實施監理前,應根據工程特點制定完整的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並負責實施;
(五)現場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進行監理,對重點部位的施工和隱蔽必須實行旁站監理。配合建設單位組織隱蔽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工程竣工驗收;
(六)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構配件及不合格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應及時制止,督促責任方改正。發生質量事故時,應配合責任單位和有關單位調查處理;
(七)建設項目監理資料齊全、準確,歸檔完整及時;
(八)不得明示或暗示、非法指定建築材料、設備生產廠和供應商。
第九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並履行以下質量責任:
(一)承擔的施工任務與本單位資質相符,無越級承包、轉包、非法分包,承包手續及契約齊全、有效;
(二)建設項目質量保證體系制度健全,各項質量責任制落實到位。項目管理人員符合有關規定,且專業配套、分工明確、持證上崗;
(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合理、完備,並組織實施;
(四)執行班組自檢、互檢、交接檢制度;分部、分項工程、檢驗批按規定程式組織自檢;隱蔽工程隱蔽前應通知建設、監理單位進行隱蔽驗收,並通知質量監督機構;
(五)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制度,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原材料、構配件、半成品、商品混凝土等按規定進行檢驗。對不合格的原材料、構配件、半成品、商品混凝土禁止和有權拒絕使用;
(六)工程技術檔案真實完整,質量資料齊全、準確;
(七)發生質量事故應按有關程式及時上報,不得漏報、遲報、瞞報。
第十條 檢測機構應具備相應的檢測資格,試驗檢測單位應按有關標準、規程進行試驗檢測,並對試驗檢測結果負責。
第三章 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被檢查實物質量有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及工程質量檔案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設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第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式、驗評標準的執行情況及評定結果進行現場監督,對工程項目完成情況、契約履約情況等進行監督抽查,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備案機關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備案機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非破損抽樣檢驗和檢測。抽測結果與設計要求不符或對質量產生懷疑時,由建設單位委託法定檢測單位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檢測報告責令有關責任方對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涉及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質量隱患,應責令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六條 實行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信用檔案制度。建立工程建設責任主體、責任人質量行為信用檔案且定期發布,並作為工程建設責任主體、責任人資質年檢、任職資格、晉級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站長負責制,建設工程項目實行質量監督工程師責任制。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監督檔案,確保監督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
第四章 質量監督管理程式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時,應按規定繳納監督費,並填報下列檔案資料:
工程建設質量監督註冊登記表;建設單位現場代表資格審查登記表;施工、監理單位現場質量保證體系審查登記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監理中標通知書;施工、監理契約及單位資質證書;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檔案及相關人員資格證件;施工圖設計審查批准檔案及完整的施工圖和勘察報告;其他規定需要的檔案資料。
第十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完畢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後,應確定負責該工程的質量監督工程師或質量監督小組,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工程師應依據建設工程特點、施工圖設計檔案,各方責任主體質量管理狀況等,編制質量監督工作計畫(方案),並按監督計畫(方案)執行監督任務。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後施工。樁基工程施工、地基驗槽前,建設單位應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施工許可證,並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對相關建築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質量進行檢查確認。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人員資格及施工組織等進行現場審查,符合要求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樁基工程的原材料、成孔、打樁、鋼筋、混凝土分項、有見證取樣試驗、隱蔽驗收、驗評進行重點抽查,並隨機抽樣檢測。
第二十三條 樁基工程完工後,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驗收合格,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查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條 基礎鋼筋工程完成後,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對鋼筋工程質量進行檢驗,並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查符合要求,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在地基基礎工程完工後及土方工程回填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對地基基礎工程進行驗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現場監督,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六條 主體分部隱蔽工程隱蔽前,應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施工單位檢查驗收符合要求後,將相關質量檔案及相關質量資料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查。
第二十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主體工程混凝土施工中強度、配比、計量、鋼筋和砌體的抽查、巡查及抽樣檢測。
第二十八條 主體結構抽測合格及施工單位自檢完成後,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進行驗收,並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主體結構抽測報告、見證取樣匯總表及相關質量資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主體結構工程驗收進行現場監督,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高層建築的主體工程可分段驗收。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在完成全部設計和契約約定內容、達到使用要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建設單位已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並按有關程式完成規劃等專項驗收後,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提前七個工作日將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並提交下列資料: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檢查報告;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竣工設計審查報告;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報告;發、承包雙方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驗收會簽表;監理(建設)單位的竣工質量驗收報告;規劃部門的驗收檔案;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許可檔案或準許使用檔案;建設工程竣工質量驗收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竣工質量驗收通知書和有關資料後,核查驗收條件,並在三日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核查意見。符合驗收條件的,指派質量監督工程師及專業人員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現場監督。
第三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或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並在竣工驗收後五個工作日內簽發重新組織竣工驗收通知書。
建設單位接到重新組織竣工驗收通知書後應立即整改,整改後按程式重新組織竣工驗收,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三條 對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通的,建設單位可向負責該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裁定,建設單位依據裁定結果填寫竣工驗收結論。
第三十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五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十五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備案機關進行竣工驗收備案,並提交有關資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備案機關在收齊、驗證備案材料後,應在十五日內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在六個月之內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設檔案。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行為和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依法採取責令改正、局部暫停施工等措施,直至問題得到改正。對出具虛假試驗報告的試驗、檢測單位,依法追究其質量責任。
第三十八條 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性質惡劣、問題嚴重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質量監督工程師發生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直至取消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築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軍事設施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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