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邯鄲市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邯鄲市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規範和發展地產市場,加強土地管理,促進邯鄲市經濟穩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邯鄲市實際情況,制定邯鄲市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 發文單位: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4-5-31
  • 執行日期:1994-5-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全文,

基本介紹

【法規標題】邯鄲市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1994-5-31
【失效時間】
執行日期】1994-5-31

全文

(1994年5月3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規範和發展地產市場,加強土地管理,促進我市經濟穩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以下簡稱五統一)。市城市規劃區內和叢台、邯山、復興、礦區四區範圍內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實行五統一,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不含城市規劃內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實行五統一。
第三條建設用地管理實行五統一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在土地管理部門設立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統一規劃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超前編制城市發展的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應能為土地出讓提供充分依據,包括各項建設用地的具體範圍、建設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和豎向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年度非農業建設用地計畫,制定出讓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出讓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土地供應計畫、建設項目的性質、功能審核安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建設都要服從統一規劃。
第五條統一征地按下列規定辦法:
(一)市城市規劃區內及叢台邯山復興礦區四區範圍內集體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建設需要統一徵用,區或者縣人民政府要積極配合做好征地工作,縣(市)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建設需要統一,徵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直接徵用集體所有土地。
(二)市城市規劃區內及叢台、邯山、復興、礦區四區範圍內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國家、省、市的規定核定;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費標準,由縣(市)政府核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不得突破,不得附加其他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統一征地。
(四)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用地,可實行預批和適度預征。
(五)人均耕地二分以下村的土地,嚴格控制徵用。
第六條統一開發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統一徵用後的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共同制定開發計畫,統一組織開發,達到建設條件。
(二)舊城改造需開發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制定開發方案,向社會公開招標。
第七條統一出讓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限期、可流動的使用制度。
(二)統一徵用開發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出讓。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城鎮國有土地提前做好定級估價工作,為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提供合理的地價。
(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採取不同的出讓方式。黨政軍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福利性住宅及市政公共設施、公共事業建設用地可繼續實行行政劃撥,以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工業用地採取協定方式出讓,商業、金融、娛樂、旅遊、房地產開發、涉外工程等用地,不論在城鎮內外,均採取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
(五)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在投入占總投資30%以上的建設資金後,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契約規定的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或抵押。
(六)原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補交出讓金並簽訂出讓契約後,方可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七)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按照《邯鄲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八)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後,土地使用者需改變土地出讓契約規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建築要求時,應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城市規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批准,重新簽訂出讓契約,調整出讓金,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統一管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土地權屬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組織查處違法行為,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超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罰收荒蕪費,超過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建設單位進行舊城改造或開闢新區,必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才能辦理施工許可證,對強行開發和建設的,按違法占地論處。
第九條建設用地管理實行五統一後,建設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時,應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用地計畫,確定供地方式。屬於行政劃撥或協定方式出讓的,應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屬於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的,取得土地使用資格後,再申領《建設用地許可證》,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條本暫行規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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