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合理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建立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規範我市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工作,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冀政〔2010〕46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2011〕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過多種形式建設或籌集,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實行定向銷售,用於解決城鎮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籌集、申請準入、銷售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籌集和銷售管理工作應遵循政府主導、屬地負責,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自願申請、逐級審核,限制交易、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住房保障機關是本轄區限價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負責主城區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籌集、銷售等管理工作。市、縣(市、區)發展改革、監察、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公安、物價、金融、稅務、工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限價商品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和建設管理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根據我市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限價商品住房需求情況,組織編制本市限價商品住房房源籌集年度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其建設用地作為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在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中單獨列出,優先供應。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規劃及年度籌集計畫應根據本市住房需求變化情況,適時調整供應規模。
第七條 新建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應選擇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規劃區域進行建設,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就醫、就學。應根據限價商品住房需求對象的分布,結合各地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合理安排限價商品住房項目。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劃建設標準。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條 鼓勵採取多種形式籌集限價商品住房房源。
限價商品住房房源籌集形式包括:新建限價商品住房,將符合限價商品住房套型面積要求的經濟適用住房、市場閒置商品住房和其他住房轉為限價商品住房。
新建限價商品住房可以單獨選址集中建設;可以在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中混合建設;也可以在商品住宅項目、城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中配建。
第九條 集中新建、商品房項目配建限價商品住房應當採取 “招、拍、掛”方式供應建設用地,以“限房價、競地價”的方式建設。由國土資源會同住房保障、規劃等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具體組織實施,確定其建設單位。
此類建設用地實行附加條件方式出讓。建設用地出讓前,應確定平均銷售價格、最高銷售價格、規劃設計指標、建設標準、套型面積及比例等內容,並列入土地出讓契約附加條款。相關條件應由當地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擬定。
中標的建設單位在中標後20日內,與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契約》,其中應包括規劃設計指標、建設標準、套型面積及比例、價格、銷售限制等內容,住房保障、國土資源、規劃、發展改革、物價等部門按照職責進行監督。
第十條 在保障性住房項目中混合建設限價商品住房、或將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住房轉化為限價商品住房的,須按照政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並按照建設規模比例補交土地出讓費用。
第十一條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必須符合節能、省地、環保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家庭人口及構成等要素,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滿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十二條 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應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做到戶型合理、配套設施齊全、功能完備。
第十三條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規定,合理控制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利潤和管理費用,降低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成本。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制定認真落實現行稅費優惠政策的具體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限價商品住房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
印花稅、營業稅、房產稅等依法予以減免。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按相關標準的下限收費或者給予減免收費。
搭配建設限價商品住房的商品住房項目,按限價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占項目住房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享受政策優惠。
第十五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應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依法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 供應對象
第十六條 限價商品住房供應對象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
第十七條 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城鎮居民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並在當地工作、居住;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離異家庭提出申請的,離婚時間須滿三周年以上;
(二)申請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縣(市、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1.0倍以下(含1.0倍);
(三)申請人及家庭人員無自有住房(轉讓住房及其他房屋超過3年的,視為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並且住房總建築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四)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面積應合併計算。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的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儲蓄存款利息等財產性收入。
第十九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申購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後不得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在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後退出保障。
第四章 申請和準入
第二十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備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 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應當推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到戶口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上年度收入證明、財產狀況證明;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
(五)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六)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承諾其提交的《申請表》和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無誤,並配合有關部門核查相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限價商品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公示等工作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參照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程式的有關規定進行。
市、縣(市、區)監察、審計、物價等部門應加強對限價商品住房申購及後續管理工作的監督。
限價商品住房申購家庭收入、住房、戶籍以及所涉及的資格、對象的認定由當地民政、房產、公安、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並提供便捷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經市、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公示無異議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購家庭辦理購房資格登記和備案,申請資料錄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並向其發放準予購買資格證,申購家庭按照項目銷售公告持證報名並參加搖號。
第五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五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平均銷售價格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來確定,原則上按照不高於同時期、同地段、同類型、同品質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80%的比例,並綜合考慮項目用地整理成本、規劃設計指標、建設標準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六條 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限價商品住房,其平均銷售價格由當地住房保障、國土資源、規劃、物價等部門按第二十五條的原則確定,並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列入土地出讓契約。限價商品住房以項目為單位,分別由當地政府批准最高銷售價格。
第二十七條 在保障性住房項目劃撥土地中配建的、或將存量經濟適用住房轉化為限價商品住房的,其平均銷售價格、最高銷售價格由市、縣(市、區)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項目辦理預銷售手續前確定,並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此類項目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不得高於約定的平均銷售價格、最高銷售價格。
單套住房的銷售價格,應當以平均銷售價格為基礎,由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單位根據樓層、朝向等因素擬定。樓層、朝向差價增減的代數和應當為零。
第二十九條 限價商品住房銷售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單套住房的銷售價格不得超過當地政府批准的項目最高銷售價格。物價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銷售限價商品住房須嚴格執行國家商品房預銷售許可的規定,並制定包括房源情況(包括棟號、房號、戶型、面積、數量等)及銷售價格明細表、銷售時間安排等在內的銷售方案,報當地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項目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後,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應通過報紙和網站等媒體公布項目信息、銷售價格和銷售方案,並公布申購的條件和時間限制。
第三十二條 限價商品住房以公開搖號方式進行銷售分配。公開搖號前由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房源情況、申購情況、分批次制定搖號銷售實施方案,報當地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公開搖號應當在監察、人大、政協、民眾代表、公證部門監督下進行,並由公證部門對相關信息、搖號過程和搖號結果進行公證。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組織銷售限價商品住房時,必須按照市、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搖號確定的購房人名單及順序進行銷售。購房人(含候補人)應當按購房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選房,與建設單位簽訂《限價商品住房買賣契約》。
第三十四條 購房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選房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購房資格 ,取消本批次購房資格;以後購買其他批次房源時,應重新提出申請。
購房人(含候補人)全部選購完畢,本批次房源仍有剩餘時,應按照剩餘房源數量重新組織搖號。首次搖號未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可直接參加本批次房源的二次搖號。
第三十五條 本批次房源選購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項目銷售情況等信息上報市、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六章 權屬登記與交易限制
第三十六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辦理限價商品住房房地產權屬登記時,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簿及《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限價商品住房”字樣。
第三十七條 購房人購買的限價商品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
限價商品住房轉讓後,原購房人不得再申請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區域內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審批、銷售、管理等環節實施有效監管。
第三十九條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建設單位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繳納地價款,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建設規模和建設時限的。
(二)建設單位超過經批准的最高銷售價格進行銷售的。
(三)建設單位擅自向未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的購房人出售限價住房的,由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向相關主管部門補交同地段限價商品住房與普通商品住房的差價款,並對建設單位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在申請時騙取或者已騙購限價商品住房保障的,按照《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限價商品住房籌集、建設、審核、銷售、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方式取得購房資格的,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購房資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終生不得再申購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責令其退出已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不退回已購住房或不補交相關費用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