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湖南省工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規範招投標行為,保證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工業領域(含能源)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招投標活動(不包含房屋建築工程)。
依法必須履行審批、核准手續的工業項目,其招標事項(含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範圍)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經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審批、核准。
第三條 工業項目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全省工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並對省本級立項以及國家部委立項的在湘工業項目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管理層級分別對市(州)、縣(市區)級立項的工業項目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內的招標項目應當進入集中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其中省本級立項以及國家部委立項的在湘工業項目招投標活動應當進入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工業項目的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業項目,招標人可以採用自行招標或者委託招標的組織形式,採用自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項目管理許可權經相應的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核准。
第九條 採用委託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使用中央投資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質的代理機構。
第十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在國家或省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路上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
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將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在發售日的3個工作日前,報相應的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發售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時不得變相進行資格性審查,不得要求提供資質證書或資格性證明材料。自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日。
第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檔案,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標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招標人根據項目招標內容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中應當規定招標項目的實質性要求、條件以及具體明確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十四條 招標檔案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契約。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項目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對於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檔案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人是回響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諮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第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屬於必須審批、核准的項目,報經原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不得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二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四條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依法否決其投標:
(一)無單位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檔案,或在一份投標檔案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檔案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四)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六)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定的。
第二十五條 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評標方法可以採用最低價中標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等。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檔案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第二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個工作日。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契約,或者招標檔案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契約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條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其利息。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發展改革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對於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契約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契約,並報請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查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是工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對工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執法;
(三)依法審批、核准工業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範圍和招標組織形式;
(四)依法受理工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舉報和投訴,並作出處理決定;
(五)依法查處工業項目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並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行政監督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對招標人提交的招標檔案進行備案;
(二)派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
(三)對招標人提交的招投標書面情況進行備案;
(四)受理招投標的投訴和舉報。
行政監督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招標人是否按照核准的招標事項依法進行招標;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工業項目是否以化整為零或者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三)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具有相應代理資格,是否在規定的範圍內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四)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中標候選人;
(五)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是否違法限制和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六)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是否設立專門的招標機構和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
(七)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投標活動中是否依法履行備案手續,是否按法定程式和要求實施招投標活動;
(八)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是否合法;
(九)是否依法確定中標人;
(十)招標人和中標人是否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契約;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範圍。
第三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工業項目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業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條件和程式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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