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縣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範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檔案,人人必須遵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縣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株洲縣
  • 條數:七十二條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區域範圍內進行的工程建設、貨物採購、服務、國有產權交易等招標投標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全縣招標投標活動應嚴格遵循“集中進場、統一監管”的“同城合一”原則,本縣範圍內所有建設工程項目、專業工程項目、國有產權交易等招標投標活動均應在縣政務中心公共交易大廳內進行。
第四條 縣政府成立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縣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全縣招標投標的綜合性政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內),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是指導和協調本縣招投標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
第六條 縣招標投標管理局負責對全縣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縣水利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財政局、縣國土局、縣國資局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會同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共同做好相關行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審計局負責對國有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九條 縣監察局負責對全縣與招標投標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負責對有關行政部門違法違紀行為查處工作。
第十條 加快推進電子招投標,逐步實現網上報名、網上下載招標檔案、網上質疑答疑、網上審核資質、網上評標等招投標工作,減少人為干擾,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隨意增減招標投標工作程式,不得違法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二章 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十三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 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四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一) 煤炭天然氣電力礦產森林水利等能源項目;
(二) 公路、管道、水運、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 郵政電信通信信息網路、廣電傳媒等通訊項目;
(四) 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 道路、橋樑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城鎮設施項目;
(六) 生態環境項目;
(七) 其他公用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五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 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五) 衛生、防疫、社會福利等項目;
(六) 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
(七) 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六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一) 使用各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的項目;
(二) 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 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 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 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 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 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 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 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八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 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 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招標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按規定程式進行招標:
(一) 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均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下同)以上的;
(二) 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三) 園林綠化、裝修裝飾工程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四)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五) 招標代理服務,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的。
第二十條 凡符合下列範圍或規模標準之一政府投資項目,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後,面向株洲縣內具備相關資質的企業進行招標。沒有達到下列規模標準的,由各項目單位集體研究依法自行組織發包,且必須向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報告。
(一) 房屋建築、市政工程等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二) 園林綠化、裝修裝飾工程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當株洲縣內具備相關資質的企業不足3家時,面向社會公開招標。
第二十一條 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貨物採購和服務項目的招標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的規模標準,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章 招 標
第二十二條 凡屬使用公共財政資金、各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國有資產擔保的抵押貸款資金的工程建設、貨物設備採購、服務、國有資產及產權交易等招標活動,概預算須先經過縣財政評審中心審計、制定招標方案方可進入招標投標程式。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經批准立項後,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到縣發展和改革局辦理招標事項核准手續。
第二十四條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其招標公告在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株洲日報》和株洲縣政府門戶網發布。
招標公告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公告規定的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發售期不得少於五日。
第二十五條 因特殊原因申請邀請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人提出邀請招標理由及原因報請縣招標投標領導小組組長批准後到縣發展和改革局辦理核准手續。
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必須邀請縣內符合資質條件的3家以上具有項目能力和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競標。縣內企業達不到資質要求的則面向社會招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方式經縣發展和改革局核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的,應按照程式向縣發展和改革局申請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二十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和招標事項核准手續,具備相應招標條件,方可組織招標。
招標條件落實情況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如實載明。
第二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招標或者委託招標。招標人自行招標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經縣發展和改革局核准。
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以上的工程項目,採用委託招標的,須採用招標代理比選方式確定代理機構,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以下(含3000萬)的工程項目,採用委託招標的,招標人可自行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凡與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不得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與被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該投標人的投標無效。
第三十條 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由縣招標投標管理局負責。從事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按下列規定確定評標辦法,並在招標檔案及招標公告中載明:
(一) 最低投標價法:適用於土石方、園林綠化等簡易工程;
(二) 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適用於契約估算價100萬-500萬,且具有通用技術的一般性工程;
(三)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合理低價評審抽取法:適用於契約估算價500萬-1000萬的且具有通用技術的一般性工程;
(四) 綜合評估法(1):適用於契約估算價在1000萬以上的工程;
(五) 綜合評估法(2):適用於契約估算價在1000萬以上的工程且需二級資質才能承擔的工程,或工程複雜、技術難度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程。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投標申請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對投標申請人資格依法進行審查。招標人根據審查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入圍投標人,並向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並於發售前3日內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查備案。招標檔案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招標人應重新修訂其招標檔案。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有必要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集體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三十七條 招標項目一般不設標底。需要設標底的,只能設一個標底。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編制或者審查確定標底。
標底必須嚴格保密,在開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四章 投 標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經資格預審合格後,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領取或者購買招標檔案。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第四十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后送達投標地點,由招標人簽收保存,投標檔案在開標前不得開啟。
第四十一條 招標檔案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的交納應當採取銀行轉賬方式,由相應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入指定的賬戶。投標保證金由縣招標投標管理局統一管理,統一辦理交、退手續,嚴禁以現金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和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自主報價,但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投標。
第四十三條 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投標項目負責人必須參加所有招標投標活動,一般不得委派其他人員代替參加。工程招標控制價在300萬(含300萬)以上的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原則上要同時參加開標會議。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有圍標串標行為:
(一) 由同一人或分別由幾個有利害關係人攜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的企業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標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參加招標答疑會、繳納或退還投標保證金、開標的;
(二) 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等人員有在同一個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
(三) 通過資格審查且購買了招標檔案的投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標或不按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導致本次招標失敗的;
(四) 遞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開始至評標結束,投標人撤回投標檔案的;
(五) 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的;
(六) 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的;
(七) 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八) 在資格審查或開標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的;
(九) 中標公示的第一中標候選人或收到中標通知書的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不按規定與招標人簽定契約的;
(十) 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不能提供其屬於投標企業正式在職人員的有效證明的(如:社會保險等資料);
(十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圍標串標行為。
第四十五條對投標人有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圍標串標行為的認定處理,分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在收到書面的有效的舉報投訴後調查核實和在招標活動中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現後向縣招標投標管理局提出書面情況說明兩種方式。
經調查核實認定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投標人,應取消其投標資格,已經中標或簽定契約的,應取消其中標資格或廢止契約。
由於投標人的圍標串標行為導致重新招標的,在重新招標時不得再參加本項目投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並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確定的地點。
第四十七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八條 開標時,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 未按規定密封的;
(二) 投標檔案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三) 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四) 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不合格投標人條件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一般在開標前1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一般由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進入評標委員的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相應的或者類似的條件和水平,其餘專家評審成員原則上從規定的評標專家庫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原則上不派招標人代表作為評審。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益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招標人、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它利益。
評標專家有依法應當迴避情形的,應主動迴避。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
第五十二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有圍標串標行為:
(一)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有兩處以上(含兩處)的一致錯、漏或雷同的;
(二)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相近且各分項報價、綜合單價分析表內容混亂不能相互對應、亂調亂壓或亂抬的,而在詢標時沒有作出合理的解釋或者不能提供計算依據和報價依據的;
(三)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各項報價存在異常一致或者呈規律性變化的;
(四)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五)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或項目班子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六)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電腦編制或同一台附屬設備列印,或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體密碼鎖製作或出自同一電子文檔的;
(七)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企業或同一賬戶資金繳納的;
(八) 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個人或註冊在同一家企業的註冊人員或同一家企業為其投標提供投標諮詢、商務報價、技術諮詢(招標工程本身要求採用專有技術的除外)等服務的;
(九) 評標委員會依法認定的有其他明顯違規行為情形的。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圍標串標行為的,應由評標委員會採用詢標等方式進行核查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集體表決作出認定,並告知投標人。
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應作廢標處理,且在評標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五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一) 所有投標人均未回響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二)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性的。
第五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推薦三名以上(含三名)中標候選人,並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須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和推薦候選人名單之日起,在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媒介上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日。
第五十七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應當在報送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發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並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報送縣招標投標管理局。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轉讓。
第六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審批部門和縣招標投標管理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六章 投訴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或投訴,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照七部委11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受理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
第六十二條 縣監察局應當加強監督,及時查處招標單位和有關行政部門在招標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標後管理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為標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須辦理好中標通知書備案手續,憑中標通知書到相關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六十五條 建立健全制度,制止建設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
(一) 上崗人員實名制。中標企業現場管理人員必須是本企業在職在崗人員,並與其簽訂勞動契約,為其連續交納一年以上社會養老保險。
(二) 企業基本賬戶制。投標保證金必須從投標企業基本賬戶匯出,並退回到投標企業的基本賬戶;工程款支付只與中標企業基本賬戶發生關係。
(三) 業主反饋問責制。招標單位應加強對中標企業現場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督促中標企業整改,情節嚴重的,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標監管部門舉報,隱瞞不報的,視同默許中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監察局對招標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並由監察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 招標方式未經縣發展和改革局核准擅自實施招標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標方式進行招標的;
(二) 違法擅自招標的。
第六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招標代理行為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 從事與其代理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代理和諮詢服務的;
(二) 未取得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
第六十八條 投標單位違反本規定六十五條第(一)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管理部門依法處罰,並暫停其參加株洲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一至三年,同時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契約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一) 以行賄謀取中標;
(二) 三年內二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 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 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預招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違紀的,移送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十一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8日發布的株縣政發〔2009〕3號《株洲縣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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