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廣州市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檔案類型是管理辦法,施行地點是廣州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檔案類型:管理辦法
  • 施行地點:廣州市
  • 施行時間:2005年9月4日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強化全市路橋建設項目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通過招標投標確定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企業法人的,適用本辦法。但國家或省直接組織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企業法人招標投標活動的除外。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是指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有經營性收費權的路橋建設項目。包括經營性公路、橋樑、隧道及其相關的安全設施、防護設施、監控設施、通信設施、收費設施、綠化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等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工程。
第三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的投資者必須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依法核准後, 由招標投標方式確定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依法成立或者明確公路企業法人。
經營性公路項目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也可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具備法人資格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行項目管理。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係,將其或者其委託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有關情況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企業法人招標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符合本辦法招投標條件的企業法人或企業聯合體都可以參加投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市交通委員會負責組織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招標投標活動,市監察局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市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綜合業務監督,市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項目收費方式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項目經國家或省、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
第八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標。
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以傳送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標。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自行組織招標:
(一)擁有與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相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二)具有編制招標檔案的能力;
(三)具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選擇企業法人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會同市交通委員會核准後,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要求複雜,或者有特殊專業要求的;
(二)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三) 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的;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提供貸款方要求進行邀請招標的;
(五)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
第十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招標人確定招標方式。採用邀請招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報批。
(二)招標人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報市交通委員會備案。
(三)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檔案。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可直接發出投標邀請函,發售招標檔案。
(四)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將資格預審結果報市交通委員會備案。
(五) 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
(六)組織投標人考察項目沿線,召開標前會。
(七)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檔案,公開開標。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招標人確定中標人,並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按管理許可權報市交通委員會備案。
(十)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契約。
第十一條 投標資格預審檔案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和技術要求、經營性收費年限;
(二)資格標準和審查辦法;
(三)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書的時間、地點。
投標資格預審檔案不得針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潛在投標人及其它潛在投標人設定不同的審查標準。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檔案,可以參照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檔案範本》的格式和內容進行編制,並可以適當簡化。
招標檔案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
(三)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意向書主要條款;
(四)招標項目適用的技術規範;
(五)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檔案;
(六)省人民政府關於項目收費方式的批覆;
(七)交通部或省交通廳關於工程可行性報告的批覆;
(八)投標檔案格式,包括投標書格式及投標書附錄格式、投標書附表格式、投標擔保檔案格式、投資意向書格式等。
投標須知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評標標準和方法;
(二)建設年限要求;
(三)提交投標檔案的起止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三條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技術標準、規模、工期、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獲取投標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辦法、時間和地點;
(四)對投標人的要求;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招標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備條件的潛在投標人購買投標資格預審檔案的內容。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和投標檔案的編制時間。
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自開始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檔案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止,不得少於14個工作日。
編制投標檔案的時間,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止不少於28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招標人如需對已出售的招標檔案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或者局部修正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並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報市交通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或者局部修正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發布後,招標人應當根據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採用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出後,招標人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檔案,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潛在投標人應當按照投標資格預審檔案的要求,向招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
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營業執照;
(二)資信、財務能力的證明檔案;
(三)資產構成情況及投標人投資參股關聯企業的情況;
(四)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證明;
(五)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資金(須出具銀行證明資料);
(六)公司成立來的類似工程投資經營業績情況;
(七)近3年來財務平衡表及財務審計情況;
(八)目前正在經營和正在參加投標項目的情況;
(九)招標人要求的其他相關檔案。
第十九條 屬於以下情況之一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無效:
(一)未按期送達;
(二)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未加蓋投標人印章;
(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
(四)內容虛假;
(五)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由投資參股招標項目的投資單位提交。
第二十條 招標人審查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應當嚴格按照投標資格預審檔案的規定進行,不得採用抽籤、搖號等博彩性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資格預審取得投標資格,方可參加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標。
(一)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具有投融資能力的公司;
(二)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具有投融資能力的多個公司組成的聯合體;
(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具有投融資能力的公司與在境外註冊的有大型基礎設施融資能力的投資公司組成的聯合體。
境外經濟組織和企業實體投標資格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法人可以組成1個聯合體,以1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企業法人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企業法人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定,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定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契約,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按時參加招標人主持召開的標前會並勘察現場。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必須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提交投標檔案。投標方案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一)資歷材料。
1.投標人的簡介、營業執照及資信證書;
2.近3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3.近5年承擔的主要投資項目概況;
4.近3年在經營活動中涉及的債務、債權簡況及其信用評價;
5.履約行為情況表。
(二)資金保障方案。
1.投標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資金保障方案;
2.投標保函;
3.首期資本金到位保證函;
4.項目資本金按工程進度到位計畫表;
5。銀行省級分行對投標人出具的授信總額和項目貸款承諾書。
(三)回響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投標檔案應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投標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進行投標的,須附具法律效力的授權書。
投標檔案應當由投標人密封,並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送達招標人。
第二十六條 投標檔案按要求送達後,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標檔案,應當以正式函件提出並作出說明。
修改投標檔案的函件是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其形式、密封方式、送達時間,適用對投標檔案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對投標人按時送達並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標檔案,應當簽收,並妥善保存。
招標人不得接受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標檔案。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與其他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不得採取賄賂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時間應當與招標檔案中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一致。
開標地點應當是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條 開標應當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省、市交通主管部門和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參加。
第三十一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予以公證。
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後,應噹噹眾拆封,並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對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開標之日起2日內將開標情況報省、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評標由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及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所在區、縣級市政府的代表若干人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由地市級以上交通、建設、財政等部門的專家庫中抽取組成,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市政府批准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八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招標的評標將採用綜合評分法。
採用綜合評分法評標,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複合標底計算公式和各項評價內容取分權重。
採用綜合評分法評標,應當對投標人的融資能力與資金籌措方案、經營年限、建設業績與實施方案、運營目標與運營措施等四個方面按不同權重分別進行打分,按得分高低進行排序,推薦得分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工作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標記錄情況;
(三)評標採用的標準和方法;
(四)對投標人的評價;
(五)符合要求的投標人情況;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後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按排序先後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二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檔案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者未加蓋投標人公章;
(二)投標檔案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三)投標人對同一招標段提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檔案,未書面聲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標人承諾的建設工期超過招標檔案規定的期限或者對契約的重要條款有保留;
(五)投標人以不正當手段進行投標或干預評標工作;
(六)投標人未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擔保;
(七)投標檔案不符合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一個項目少於3個投標人的;
(二)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所有投標均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
(三) 由於招標人、招標代理人或投標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中標無效;
(四)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均未與招標人簽訂公路工程投資意向書。
重新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重新招標方案報市交通委員會備案,招標檔案有修改的,應當將修改後的招標檔案一併備案。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報市交通委員會備案。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之日起7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投標人退還投標擔保。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意向書。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意向書應當按照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訂立。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四十六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投標收費,其項目、標準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5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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