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5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財發〔2013〕22號印發《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經費管理職責、項目預算審批程式、項目經費開支範圍、項目預算執行、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附則7章3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13年6月25日
- 發布單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 文號:國測財發〔2013〕22號
基本信息,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經費管理職責,第三章 項目預算審批程式,第四章 項目經費開支範圍,第五章 項目預算執行,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測財發〔2013〕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局所屬各單位,機關各司室:
為規範和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做好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試點工作,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畫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測繪地理信息發展“十二五”總體規劃綱要》、《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發展“十二五”規劃》和測繪地理信息科研業務特點,我局制定了《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2013年6月25日
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和《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畫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等有關規定,為規範和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以下簡稱“專項”)的經費管理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實施的目的是充分調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的力量,解決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中的應急性、培育性、基礎性科技問題,全面提升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的自主創新水平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主要包括:
(一)行業套用基礎研究;
(二)行業重大公益性技術前期預研;
(三)行業實用技術研究開發;
(四)國家標準和行業重要技術標準研究;
(五)計量、檢驗檢測技術研究。
第三條 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明確職責,嚴格管理。專項經費管理各方應權責明確、各負其責。要建立嚴格的經費管理制度,強化對經費預算、撥付、使用、監督、決算等環節的規範管理。
(二)科學安排,整合協調。嚴格按照專項項目目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項目預算,杜絕隨意性。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經費的統籌協調和有效整合。
(三)專款專用,追蹤問效。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專項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並建立面向科研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根據專項項目類型特點,一般採取招標或擇優委託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一般為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測繪地理信息生產單位、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
第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外的單位承擔專項項目的財政資金應占專項經費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確定後報送財政部備案。
第六條 專項的業務管理按照《測繪地理信息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章 經費管理職責
第七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在專項經費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專項經費管理相關辦法;
(二)組建並負責管理專項管理諮詢委員會;
(三)組織專項項目預算評審;
(四)提出專項項目預算及年度預算安排建議;
(五)監督檢查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協調處理出現的重大財務問題;
(六)組織對項目的財務驗收、績效評價和後評估工作等。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經費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專項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義務;
(二)按照要求編制項目預算;
(三)按照簽訂的項目任務書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落實約定的自籌經費和其它配套條件;
(四)接受並配合監督檢查、財務驗收、績效評價、後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預算審批程式
第九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根據專項管理諮詢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採取擇優委託或者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並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預算和實施方案。
第十條 項目預算編制的要求是: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任務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編制項目預算的同時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或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於該項目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依據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要分別編制列示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項目預算由項目負責人協助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項目預算時,需要同時申明項目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並針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或建議。
第十一條 項目預算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基本情況和項目工作量;
(二)項目參加人員基本情況;
(三)項目明細預算及測算依據;
(四)自籌經費來源證明;
(五)承諾書。
第十二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建立預算評審專家庫,制定預算評審細則,建立和完善預算評審專家的遴選、迴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第十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組織專家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根據預算評審結果,提出專項項目預算安排建議,並按照優先順序排序後及時報送財政部。
第十四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根據財政部批覆的項目總預算,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下達項目總預算。
第十五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根據財政部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和批覆的項目總預算,在部門預算中報送年度項目預算。批覆預算的項目應當納入全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資料庫統一管理,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十六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項目,按照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專項經費預算安排可以探索實行“項目先啟動、依據成果後補助”等方式。
第四章 項目經費開支範圍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項目研究開發活動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其他支出等。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或項目驗收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與項目直接相關的、需要項目研究人員出國或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與項目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時,應當事先報經測繪地信局審核同意。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專家諮詢費的開支標準按照《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規定執行。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二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開發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間接費用及績效支出的比例按照《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畫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規定執行。
間接費用按項目統一核定,多個單位共同參與的項目由各單位共同協商提出分解方案,在項目預算中明確,並分別納入各自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其中績效支出,由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各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五章 項目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經費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隨意向其他單位轉撥資金。確因項目需要,必須與其他單位合作完成並安排相應經費的,原則上在項目承擔單位實行報賬制;特殊情況必須撥付資金的,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簽訂委託契約,明確責任與權利;
(二)按照項目預算格式編制明細支出預算,支出結構應與承擔單位預算書相符;
(三)將委託契約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並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式審批:
(一)項目預算、項目年度預算的調整和項目承擔單位的變更應當經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審核後,報財政部批准。
(二)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畫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等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批准。
(三)項目預算和項目年度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項目組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實施過程中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在中期財務檢查或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設備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式調劑用於項目其他方面支出。間接費用不得調整。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強化項目預算調整審批程式,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規範支出。嚴禁使用專項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牟取私利。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經費年度財務決算。項目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3個月的,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財務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財務決算中反映。項目財務決算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編制,於每年的4月20日前將上年度財務決算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審核匯總後,於每年的5月20日前將專項經費財務決算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七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和資產清單,按程式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組織清查工作,收回剩餘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並按照財政部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專項經費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實施中所需的儀器設備應當儘量採取共享方式取得。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減少重複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加強對項目經費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驗收審計和績效考評,配合財政部、科技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提出驗收申請。項目驗收分為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兩個階段,財務驗收是進行業務驗收的前提。
第三十一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須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餘,須及時全額上繳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按照財政部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結合項目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工作,逐步建立對專項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四條 對於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項目承擔單位,將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視情節予以暫停或核減撥款、終止項目、取消承擔專項資格等處理。
對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及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年度檢查、財務審計、財務驗收和績效考評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承擔單位專項經費預算及未來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細則,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