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 相關: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目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 作用:為規範環境保護公益性行業管理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檔案,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三章 項目申報,第四章 項目評審和立項,第五章 項目實施,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績效考評,第七章 資產與智慧財產權管理,第八章 監督管理,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檔案

環辦〔2007〕53號
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支持開展公益性行業科研工作,中央財政設立了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環境保護是其重點支持的行業之一。為規範和加強國家環境保護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我局在廣泛徵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現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附屬檔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支持開展公益性行業科研工作,中央財政設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環境保護是其重點支持的行業。為規範和加強國家環境保護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以下簡稱“環保科研專項”)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環保科研專項主要支持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圍繞《規劃綱要》和《國家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以下簡稱《環保科技規劃》)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開展環保行業的應急性、培育性、基礎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環保行業套用基礎研究;
(二)重大環境技術前期預研;
(三)環境管理和環境治理實用技術及應急處理技術開發;
(四)國家標準和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研究;
(五)環境監測監理技術研究。
第三條 環保科研專項面向國家環保需求,直接為環境管理服務,為環境科技的發展服務。環保科研專項突出環保工作的重點和特點,著重環保工作中急需解決的一些科研問題,並與國家科技計畫支持的項目合理區分層次,與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實現有機銜接。環保科研專項下只設項目層次,專項經費使用要避免分散。
第四條 根據專項經費項目類型特點,一般採取招標或者擇優委託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一般為中國大陸境內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
第五條 環保科研專項的實施要面向建立環保“統一戰線”的要求,充分發揮全社會環保科技力量的作用。國家環保總局系統外的單位承擔專項經費項目的財政資金應當占環保科研專項經費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家環保總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後報送財政部備案。
第六條 環保科研專項項目管理包括項目申報、項目評審和立項、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項目支出和預算執行、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等環節。具體經費的申報、執行、管理等嚴格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國家環保總局成立國家環境保護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項諮詢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和規劃與財務司依據其職能,開展環保科研專項實施的組織和監督工作。
第八條 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
(二)負責徵集環保科技需求,受理項目建議,建立項目庫;
(三)建立項目評審專家庫,建立和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迴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四)負責專項諮詢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五)確定項目承擔單位,與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六)組織項目實施方案和預算的評審和協作攻關;
(七)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監督檢查、財務審計、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
第九條 國家環保總局規劃與財務司的主要職責是:
(一)核批環保科研專項經費總預算及年度預算;
(二)組織對項目經費的財務監督檢查、決算和績效考評等,配合審計機關、內審機構開展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
第十條 專項諮詢委員會依託國家環保總局科學技術委員會成立,成員包括教育、農業、水利、林業、氣象等相關部門的管理代表和來自行業協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經濟等領域的專家,以及國家環保總局有關業務司(局)代表和地方環保部門的專家。專項經費項目組成員和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人員,不得擔任專項諮詢委員會成員。專項諮詢委員會主任由總局領導擔任。根據研究的重點領域(如水環境、大氣環境、固體廢物、生態環境、環境管理等),專項諮詢委員會下設立若干專家組。
第十一條 專項諮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環保科技規劃》,審議提出專項經費項目建議;
(二)審議提出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
(三)對項目執行的全過程發揮諮詢評議作用。
第十二條 專項諮詢委員會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專項項目建議和承擔單位選擇方式的初步建議;
(二)完成專項諮詢委員會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
(二)按照簽訂的項目任務書具體實施項目,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自籌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三)接受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考評。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四條 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根據《規劃綱要》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緊密圍繞環保工作重點和環保科技發展的實際需要,在國家五年規劃期第一年制定《環保科技規劃》,報送科技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 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根據《規劃綱要》和《環保科技規劃》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向社會徵集科技需求和組織項目申報,建立項目庫。項目庫可根據新的項目建議動態更新。徵求科技需求和組織項目申報的對象應包括:地方環保部門、國家環保總局各直屬單位、國家環保總局各司(局、辦),以及全社會,包括有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點企業、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等。
第十六條 專項諮詢委員會專家組根據環保科研專項的定位和總體布局,每年從項目庫中遴選項目,並對內容相近的項目進行凝練,提出初步的專項項目建議。專項項目建議的主要內容包括立項依據、立項原則、研究目標、主要任務和項目、項目優先順序建議,以及具體的項目建議等。專項經費項目建議的要求是:
(一)圍繞《規劃綱要》和《環保科技規劃》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
(二)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增強環境科技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環發〔2006〕97號);
(三)體現公益性行業項目特點和內容要求以及財政部的立項要求;
(四)結合環境管理科技需求;
(五)項目應分輕重緩急,確定優先次序;
(六)具有明確的目標和考核指標;
(七)完成後能夠直接投入套用或具有較強套用前景;
(八)注重與國家科技計畫等其他科研計畫項目協調,避免重複;
(九)積極發揮各地方、各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參與環保科研的積極性,形成最廣泛的環保“統一戰線”。
具體的項目建議內容包括項目立項的必要性、項目目標和考核指標、項目任務和擬解決的關鍵技術、項目研究基礎與承擔單位選擇、項目實施計畫、經費概算等。
第十七條 專項諮詢委員會針對項目的重要性、目標設定的科學性、任務設定的針對性等,對初步的項目建議進行綜合諮詢論證,提出專項經費項目建議。
第十八條 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對專項經費項目建議進行審核後,每年4月底前報送科技部、財政部。
第十九條 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根據科技部的審核、查重反饋意見,委託專項諮詢委員會專家組對項目進行調整,提出調整的專項項目建議和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並報送專項諮詢委員會審議。專項諮詢委員會對專家組提出的專項項目建議和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進行審議。

第四章 項目評審和立項

第二十條 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根據專項諮詢委員會提出的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結合項目性質、實施地點、成果套用等特點,採取擇優委託或者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承擔單位,並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條件如下:
(一)國內具有法人資格、有獨立承擔相應國家級科研項目的綜合能力;
(二)以項目為單元進行申報。單獨和聯合申報單位要明確項目實施的組織方式、負責單位,提供保證項目實施完成的承諾書,並保證落實配套資金;
(三)鼓勵承擔單位與國內科研、業務、教育部門優勢研究力量或相關企業聯合攻關。
(四)項目負責人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齡原則上在60歲以下(按簽訂課題任務書時計算);具有高級職稱;每年(含跨年度連續)離職或出國的時間不超過三個月;同期只能主持一個環保科研專項項目,同時可參加另一個項目;過去三年沒有國家科技計畫信用管理不良記錄。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立項依據;
(二)項目總體目標、年度目標;
(三)研究任務、技術路線和組織實施方式;
(四)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五)項目承擔單位已有科研條件。
第二十三條 項目預算編制應根據項目任務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具體要求見《試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原則上從環保科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項目,按照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建立環保科研專家庫,建立和完善專家的遴選、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專家,應當迴避:
(一)項目承擔單位是專家所在工作單位;
(二)項目承擔單位與專家所在單位有利益關係;
(三)在兩年內與項目承擔單位有合作成果;
(四)與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在研究生或博士後階段存在師生關係;
(五)與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存在直系親屬關係;
(六)與項目承擔單位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關係。
第二十六條 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專項經費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按照優先順序排序後,於每年7月底前一併報送財政部,由財政部組織評審。
第二十七條 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根據財政部批覆的項目總預算,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批覆預算的項目應當納入全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資料庫統一管理,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二十八條 國家環保總局規劃與財務司根據財政部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和批覆的項目總預算,在部門預算“一上”時報送年度項目預算。
第二十九條 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對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國家利益的項目做好保密工作;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科技保密協定並監督實施。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與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簽訂的項目任務書開展項目研究開發工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於每年2月底前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和經費執行情況。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畫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批准。
第三十二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專項諮詢委員會的諮詢評議作用。
第三十三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調整或撤銷:
(一)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動,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項目依託的工程已不能繼續實施;
(三)項目的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第三十四條 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核准後執行。必要時,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可根據實施情況及專家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 環保科研專項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同時報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核查備案。
第三十六條 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要加強項目實施的信用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等在環保科研專項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客觀記錄,並作為其參與國家科技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項目經費開支和預算執行按《試行辦法》執行。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績效考評

第三十八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驗收分為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兩個階段,財務驗收是進行業務驗收的前提。
第三十九條 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的具體要求,參見《試行辦法》。
第四十條 財務驗收完成後,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會同相關業務司(局)組織業務驗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業務驗收:
(一)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三)未經申請或批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四)超過下達的項目任務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並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第四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執行期結束後三個月內仍未提出驗收申請的,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視情形嚴重程度,可對有關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通報。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前三個月申請延期,經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批准後按新方案執行;如未能批准,項目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
第四十二條 驗收工作可採取組織專家或委託經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認可、具有相應資質的科技服務機構進行。業務驗收專家由不少於7名專家組成。專家從環保科研專家庫的相同及相關領域中隨機選取。
第四十三條 驗收專家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實地考察、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的基礎上,獨立提出意見,並在結論意見中總結項目對環境科技管理的支撐作用,提出成果或產品今後的套用推廣建議。
第四十四條 存在因提供檔案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項目的成果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歸檔整理,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等情況的項目,需要複議。需要複議的項目,應在首次驗收後半年內,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改進或補充材料,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未再提出申請或未按要求改進或補充材料,視為不通過驗收。
第四十五條 項目驗收結論由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書面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可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六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需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餘,應當及時全額上繳國家環保總局,按照規定經批准後,繼續用於專項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結合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逐步建立對項目經費績效考評制度。績效考評的具體工作可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績效考評可與驗收、中期評估等工作結合,同步進行。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後確定立項、選擇承擔單位、確定預算、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 探索建立對項目的後評估機制。在項目驗收一年或更長時間後,對其成果套用狀況,特別是對環境管理的支撐作用和效益進行綜合評價。後評估過程中,應吸納國家環保總局相關業務司(局)參加。

第七章 資產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四十九條 加強環保科研專項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與保護。環保科研專項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涉及國家機密的,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產生、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五十條 鼓勵環保科研專項科研成果的轉讓和轉化。成果轉讓和轉化過程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及相應權益等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於合作研究的項目,在項目啟動前,項目承擔單位應與各參與單位約定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權益分配,不得有惡意壟斷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等行為。項目承擔單位違反成果和智慧財產權權益分配約定,在五年內不得參與環保科研專項項目。
第五十二條 項目結束後,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形成的固定資產,由承擔單位代表國家負責管理和使用,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維護運轉費用由使用人承擔。專項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按照國家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執行。專利權的歸屬與實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執行。論文及專著須標註“環保科研XXXXXXXX專項經費資助”字樣。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項目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承擔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建立評審專家信用問責制度,如發現信用不良,進行公示並解聘,五年內不再具有聘任資格。
第五十五條 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採取緩撥、減撥、停撥經費等措施,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項目,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其參與環保科研專項資格等處理。
第五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經查出,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並向社會公開,取消其承擔或參與環保科研專項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其中,因違反有關政策法規和環保科研專項管理制度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其五年內承擔環保科研專項項目的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在項目申報、審批過程中,一切接觸申報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負有對申報項目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國家環保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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