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珠海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是珠海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11年12月1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2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1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行業行政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規劃的指導、協調與平衡,建築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的制定以及規劃實施的管理工作。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收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與道路連線的停車場出入口設定、道路停車泊位設定及停車秩序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法設定和使用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加大對公共停車場的用地供給和資金投入,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培育和扶植本市停車場產業發展。
  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停車場,或利用自有土地經營停車場。
  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
第五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推廣套用智慧型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場,對公共停車信息系統運行實施監督和管理。
  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交通需求狀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停車場發展規劃、發展政策和年度建設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本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遵循以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路內停車場為必要補充的原則。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擴建應當根據遠期發展的需要,堅持規劃超前、配套到位、分步實施的原則,同步規劃、建設停車場。
  在口岸、商業中心、行政中心、公共服務場所等區域應當重點配套建設停車場。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商業街區、住宅小區、商品交易市場、旅遊景點等,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增建停車場。
  新建、改建、擴建衛生、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及綠地,有條件的,應當統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但不得影響綠地、廣場、道路以及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停車場或者留有專門的場地,供車輛停放。
第九條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城市建設及交通需求狀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各類功能的建設用地配建停車位標準,協調和平衡城鄉規劃編制中的停車設施規劃,落實並安排停車設施用地。
第十條 城市規劃確定為停車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式批准,不得改變用途。
  建築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的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後的配建停車泊位標準的,應當按改變功能後的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經批准建成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建設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等設施,並按照停車場設定標準和設計規範設定標誌、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三條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驗收涉及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建設時,應當將驗收意見抄送市市政、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
第三章 經營與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開辦經營性停車場的,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土地使用權證明。
  (三)停車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四)停車場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五)停車場設計方案。
  (六)停車場平面布置圖。
  (七)停車場內設施清單。
  (八)停車場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人員名單。
  (九)申請立體機械式停車場的,需提交立體機械式停車設備的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證。
  (十)法律、法規規定須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有償停車服務。
第十五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經營性停車場前應當徵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停車場設計方案進行核查。
  停車場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設計規範和本市停車場的設定標準。
第十六條 本市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場的建設、經營和管理實行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的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場(利用非市政道路設定的路內停車場除外)應當繳納特許經營權費,並按照本市有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定價形式。
  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製定。
  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自主制定。
第十八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收取停車服務費應當實行明碼標價。
  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向車輛停放者開具稅務部門規定的發票。不開具發票的,機動車駕駛人可拒絕支付停車服務費,並可向稅務部門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收取停車服務費。
第四章 公共停車場和配建停車場
第十九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標示統一的停車場標誌牌、標價牌、停車場管理制度和投訴監督電話。
  (二)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立體機械式停車設備的操作人員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三)對進出車輛進行查驗登記,引導車輛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四)保持場內交通標誌、標線清晰和完整,場地整潔,通道暢通。
  (五)確保停車收費設施、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信息化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維護。
  (六)根據需要安裝或建設照明、通風、消防、排水、防盜、監控等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轉。
  (七)採取必要措施控制機動車停放過程中廢氣、噪聲對附近居民的影響。
  (八)購買停車場責任保險。
  (九)禁止停放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十)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場內交通標誌、標線有序停車。
  (二)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三)停車後及時關閉車輛發動機。
  (四)正確使用和愛護場內設備。
  (五)按規定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用。
  (六)不得利用停放車輛從事非法活動和經營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配建停車場按照物業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實行停車收費的,應當執行價格管理的規定。
  鼓勵配建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開放提供免費或經營性停車服務。
  配建停車場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申請。
  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提供免費或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市舉行重大活動期間,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周邊停車場臨時向社會公眾開放。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章 路內停車場
第二十三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制定路內停車場設定方案。
  路內停車場設定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路內停車場設定方案編制應當遵循以下準則:
  (一)符合本市停車場發展規劃和發展政策。
  (二)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和城市停車泊位總量控制要求。
  (三)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四)區別不同時段、不同用途的停車需求。
  路內停車場設定方案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定路內停車場:
  (一)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學校出入口、公共運輸站點附近十五米範圍內。
  (三)其他不宜設定路內停車場的區域和路段。
第二十六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路內停車場設定方案在道路上設定停車泊位。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上設定停車泊位。
第二十七條 路內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路內停車場設定方案的要求和標準,劃設停車泊位標線及設定相關設施。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撤除、侵占停車泊位,不得設定障礙物影響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路內停車場停車泊位的設定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車需求變化,及時調整路內停車場設定方案,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 路內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由路內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根據區域及地段停車需求情況,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停車費。
  路內停車收費屬城市道路停車占道費,不包含車輛保管費。路內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定必要的標識進行提示。
第三十條 路內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管理人員佩戴統一服務牌證。
  (二)指揮車輛有序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三)不得將停車泊位出租給單位和個人作為專用停車泊位。
  (四)在設立的路內停車場同側設定包含路段名稱、停車泊位數、收費標準及投訴監督電話等信息的公示牌。
  (五)根據需求配備專業管理人員或者自動收費系統。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路內停車場停放車輛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準停車型在停車位線內按標示停車方向停放,按規定繳交停車費,並遵守停車場管理有關制度。
第三十二條 因城市重大活動、節假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疏導交通等需要臨時占用、暫停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臨時處置措施,並通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管理單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將已經批准建成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自責令改正之日起,對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按被挪用的停車位數予以處罰,一個停車位一日罰款二百元。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設立經營性停車場或者設定停車泊位的,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定停放車輛或者在路內停車場停車泊位停放車輛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第三十條規定,不按照規定經營和管理停車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路內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路內停車場設定方案的要求和標準,劃設停車泊位標線及設定相關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撤除、侵占停車泊位或者設定障礙物影響停車泊位使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價格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配建停車場和路內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城市規劃獨立選址建設,為社會公眾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配建停車場,是指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配套建設的機動車停放場所,包括向社會開放的和供本單位、本居住區居民專用的場所。
  路內停車場,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臨時設定,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經營性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機動車提供有償停放服務的停車場。
  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停車場管理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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