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道路橋樑橋下空間合理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為推進道路橋樑橋下空間資源的集約利用,加強橋下空間合理利用和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珠海市城市道路與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道路橋樑橋下空間合理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4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交通運輸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珠海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橋樑和公路橋樑(含高速公路橋樑,不含鐵路橋樑)橋下空間使用、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道路橋樑是指立交橋、高架橋、道路的跨江河橋樑。
  本辦法所稱橋下空間是指橋樑垂直投影範圍內的空間以及橋樑規劃紅線內的陸域用地(不含基本農田、河道及其堤防)。
  第三條【制定目標】 以“安全、有序、整潔、規範、美觀”為目標,對橋下空間進行科學、合理利用,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保障橋樑完好、安全,有序利用橋下空間。
  第四條【基本原則】 橋下空間的利用應當遵循安全第一、公益優先、合理利用、兼顧現狀、整體協調的原則。
  (一)安全第一。橋下空間依附於橋樑結構而產生,在確保橋樑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可對橋下空間進行利用。
  (二)公益優先。橋下空間具有較強公共屬性,應當在滿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進一步發揮其實用價值。
  (三)合理利用。應當科學規劃,集約利用橋下空間資源,改變現有粗放式管理方式,適當配套城市基礎設施。
  (四)兼顧現狀。對於現狀利用符合周邊規劃和安全規定的橋下空間,應允許其按照目前利用方式繼續利用。
  (五)整體協調。橋下空間利用應與城市整體市容達成和諧,使用用途和周邊景觀相融合。
  第五條【主管部門及職責】 市交通運輸局是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城市道路管養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橋下空間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檢查監督職責】 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所轄區域內管養的橋下空間利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轄區相關部門加強橋樑橋下空間利用管理的日常檢查和監督工作。
  市公路事務中心和其他高速公路業主單位負責所管橋樑的橋下空間利用狀況的日常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七條【其他部門職責】 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橋下空間整體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使用範圍】 橋下空間應當用於城市綠化建設、公共活動場地和橋下公園等城市公共服務配套項目以及公共運輸(含計程車)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可用於市政環衛及道路養護的設施、設備停放。在滿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可作為小汽車臨時停車場。
  第九條【使用要求】 橋下空間的利用和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橋下空間,應當預留橋樑檢修作業空間和安全通道,並設定保護橋樑墩柱、排水管道等的設施,不得影響橋樑安全、檢測、養護維修和使用功能,並符合救急、搶修、防汛、消防等要求。
  (二)利用橋下空間,要配套照明、綠化、消防、交通安全、標誌、標線、安防監控等設施。
  (三)橋下空間敷設水、電等管線,應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損壞橋樑設施。
  (四)橋下若有路線交叉的,橋下所建設施不應遮擋路線交叉處各種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應確保過往車輛和行人通視良好,保障正常通行。
  (五)用於綠化的,綠化應符合道路建設管理和技術規範要求,不得覆蓋、腐蝕橋樑結構和影響橋樑安全。
  (六)用於市政環衛及道路養護的設施、設備使用的,場地內應整潔、平整、防滑,並滿足排水要求;場內建設材料應當滿足輕質、牢固、阻燃、耐用等要求;設施、設備停放應劃分固定區域,並採取防塵措施;場內應當設定滅火器,醒目處設定“嚴禁火種”禁令標誌。
  (七)用於停車場的,停車場應平整、防滑,並滿足排水強度要求;出入口須設定限高防撞設施標誌;場內應示明通道、車輛走向路線、停車車位等交通標誌標線;橋柱周邊應設定防撞設施;禁止停放化學危險品車輛和其他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公交站(場)的設定應按照國家相關規範實施。
  (八)橋下空間利用施工作業時,施工機具設備和臨時堆積物(堆土)不得影響橋身、橋墩(台)的安全,施工完畢後應及時清除。
  (九)禁止利用橋樑(含橋下空間)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如確需穿越橋下空間的應當埋地敷設,其埋深應符合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十)在屬於河道管理範圍的橋下空間區域,建設永久或臨時實施應符合我市河道開發利用規劃,滿足河道行洪、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等要求,並按照河道管理審批許可權辦理涉河項目許可手續。
  (十一)橋下空間有涉及易澇點的,不建議使用,如確需利用,需有防汛應急預案並確保實施。
  第十條 【管理要求】 橋下空間利用必須符合安全和政府規劃及相關行業法律法規,實行分類管理。
  橋下空間利用涉及公路路政、城市道路開設路口、河道管理範圍、管線、消防等,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需辦理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組織實施】 橋下空間使用者擬使用橋下空間的,提供利用的具體設定方案、維護管理方案、安全搶險應急方案、安全評價報告等資料,符合安全和政府規劃的前提下,經橋樑業主單位或管養單位同意並簽訂橋樑安全保護協定和法律責任承擔協定,依法辦理相關施工手續後組織實施。
  橋下空間利用涉及開挖基坑、結構載入等可能危及橋樑安全的項目,應由使用者組織專家評審,並報橋樑業主單位或管養單位同意後實施。
  道路橋樑業主單位或管養單位可與橋下空間使用者協商,合理確定使用費用。
  第十二條【備案要求】 橋下空間利用具體設定方案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利用城市道路橋樑橋下空間的,由使用者向區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利用公路橋樑橋下空間的,由公路橋樑業主單位或管養單位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體設定方案、維護管理方案、安全搶險應急方案、安全評價報告、專家評審意見等。
  (二)業主單位或管養單位的意見。
  (三)與橋樑業主單位或管養單位簽訂的橋樑安全保護協定和法律責任承擔協定。
  (四)依照法律法規應取得的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使用規定】 橋下空間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並編制應急搶險預案,落實交通、機電、消防、治安等安全責任。
  (二)對橋樑結構設定相應的安全設施,保證橋樑結構安全,並保證橋下通行車輛、行人的安全。
  (三)按照與業主單位或管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定約定的期限、面積和用途使用橋下空間。
  (四)無條件配合行政主管部門、橋樑管養單位進行橋樑檢查、養護和檢測。
  (五)遵守規劃、管線、供電、消防、市容環境、環保等法律法規規定,並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六)在橋下空間內安裝照明、給排水、護欄等臨時設施時,其設計方案嚴格按照安全有序原則執行。
  (七)定期對橋下空間使用情況進行自查,發現橋樑受損或者其他異常、緊急情況,應當停止橋下空間的一切活動,並通知相應的業主單位或管養單位。
  (八)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橋下空間的,應當無條件騰退。
  (九)使用協定期滿或協定因故終止,應按規定和協定要求,文明有序退場。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橋下空間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橋樑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橋樑安全的施工作業。
  (二)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場所、設施,或者停(堆)放、裝(卸)載危險物品。
  (三)用於生產、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氣、電爐及明火。
  (四)擅自對交通安全、通訊、監控、收費、供電、防護構築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等橋樑附屬設施設備進行拆改或者填塞,損壞排水管(溝),以及其他任何有損橋樑附屬設施設備的行為。
  (五)損壞、騎壓、占用各類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和附屬物。
  (六)亂搭建、亂開挖、亂堆倒、亂塗貼、亂擺賣等。
  (七)擅自改變橋下空間的用途或將占用的橋下空間以任何方式轉讓給第三方。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等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未利用空間管理】 對不宜利用和可利用但暫未利用的橋下空間,業主單位或管養單位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因地制宜設定護欄、種植綠化,或進行封閉隔離,加強巡查,做好道路橋樑保護工作。
  第十六條【日常管理】 各區政府(管委會)、橋樑業主單位和管養單位應加強日常巡查,發現有道路橋樑橋下空間違規利用、占用情況的,及時抄告有關執法部門,危及公眾安全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投訴處理】 多渠道加強對橋下空間管理利用的政策宣傳,鼓勵廣大民眾積極舉報違規占用橋下空間的行為。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有關橋下空間的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4日起實施,至2023年12月3日止。

印發的通知

珠交字〔2020〕615號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公路事務中心,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斗門區交通運輸局、金灣區交通運輸局,各高速公路業主單位:
  為推進道路橋樑橋下空間資源的集約利用,加強橋下空間合理利用和安全管理,我局牽頭制定《珠海市道路橋樑橋下空間合理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本辦法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12月4日起實施,至2023年12月3日止。
  珠海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11月4日

政策解讀

 為推進我市道路橋樑橋下空間資源的集約利用,加強橋下空間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珠海市道路橋樑橋下空間合理利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辦法》出台背景
  隨著珠海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格局的迅速擴大,珠海交通基礎設施也得到了快速發展,高架橋和立交橋也在城市建設中得到廣泛套用,道路橋樑橋下空間作為一種新型的城市空間已進入百姓的視野。橋下空間作為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一個城市的精神面貌和管理水平。上海、浙江、佛山、東莞、崑山等地的先進經驗為我市道路橋樑橋下空間合理利用管理提供了寶貴經驗,出台我市管理辦法恰逢其時。
  二、論證和評估
  (一)制定《辦法》的論證過程
  1.必要性。安全、有序、整潔、美觀、人性化地做好橋下空間利用和管理工作,是建設美麗珠海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給予充分重視,儘快出台相關政策制度,以指導全市道路橋樑橋下空間建設、利用和管養維護工作。因珠海市尚未出台統一的橋下空間利用和管理辦法,致使我市橋下空間利用和管理處於混亂無序狀態,主要表現為空間形象差、利用效率低、使用管理混亂等。我局牽頭開展現場實地調研並召開座談會,考察了香海大橋支線人民路西互通橋下空間(因未完成驗收,雖然有硬底化,但存在建築垃圾未清理及積水情況)、前山立交橋下(作為環衛車輛停車場使用,有保全亭、監控、橋柱防護欄、限高標誌等,管理規範、環境整潔),結合考察情況,座談會上與會人員均認為確有制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2.可行性。根據了解,目前,珠海市可利用的高架橋橋下空間日益增長,主要分布在港珠澳大橋西沿線、廣珠西線高速珠海延長線、洪灣互通立交橋、金琴快線、金灣立交、香海大橋及支線、洪鶴大橋、鶴港高速、金海大橋、橫琴二橋、前山立交等20多個項目中。因此,儘快制定規範性檔案,依法開展橋下空間安全、規範、合理利用和合法有序的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對促進公共資源的有效使用,提升路域環境水平,提升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方面有著重要的意義。制定橋下空間利用管理辦法已有上海、浙江、佛山、東莞、崑山等地的先進經驗作為參考,通過制定規範性檔案重申法律法規規定、強化管理、明確責任,具有可行性。
  3.合法性。《辦法》制定過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珠海市城市道路與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佛山市、東莞市管理辦法內容為骨幹,參考上海、浙江、崑山等地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市管理實際情況而制定。《辦法》制定主體、許可權、程式、主要內容和形式合法,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未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事項。
  (二)預期效果和影響評估
  《辦法》實施後,預期可實現以“安全、有序、整潔、規範、美觀”為目標,對橋樑橋下空間進行科學、合理利用,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保障橋樑完好、安全,有序利用橋下空間。目前,前山立交橋橋下空間已用於市政環衛的設施、設備停放,管理規範,場地內整潔、平整、防滑,並滿足了排水要求;出入口設定限高防撞設施標誌;場內示明通道、車輛走向路線、停車車位等交通標誌標線;橋柱周邊設定防撞設施。《辦法》實施後,我市道路橋樑橋下空間使用和監督管理將有章可循。在符合安全第一、公益優先、合理利用、兼顧現狀、整體協調的原則下,橋下空間有效利用起來,將有助於改善城市形象,規範合理利用。
  三、起草依據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3.《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4.《城市橋樑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5.《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
  6.《珠海市城市道路與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二)參考依據
  1.《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交通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橋樑橋下空間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2.《高速公路橋下空間合理利用管理試行辦法》(浙交〔2017〕93號)
  3.《佛山市公路橋樑橋下空間安全管理利用辦法》(佛府辦〔2019〕7 號)
  4.《東莞市道路橋樑橋下空間利用和管理辦法(試行)》(東交〔2020〕64 號)
  5.《崑山市道路橋樑橋下空間管理辦法(試行)》(昆政辦發〔2018〕214號)
  6.《城市橋樑養護技術標準》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九條,分為適用範圍、利用原則和利用範圍、職責分工、辦理程式、使用規定和禁止行為等內容。下面就幾點內容進一步說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於珠海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橋樑和公路橋樑(含高速公路橋樑,不含鐵路橋樑)橋下空間使用、監督管理等活動。
  《辦法》所稱道路橋樑是指立交橋、高架橋、道路的跨江河橋樑。
  《辦法》所稱橋下空間是指橋樑垂直投影範圍內的空間以及橋樑規劃紅線內的陸域用地(不含基本農田、河道及其堤防)。
  (二)關於利用原則和利用範圍
  橋下空間利用應堅持“安全第一、公益優先、合理利用、兼顧現狀、整體協調”的原則,只有在確保橋樑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對橋樑橋下空間進行安全、合理、合法利用。橋下空間應當用於城市綠化建設、公共活動場地和橋下公園等城市公共服務配套項目以及公共運輸(含計程車)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可用於市政環衛及道路養護的設施、設備停放。在滿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可作為小汽車臨時停車場。
  (三)關於職責分工
  明確了市交通運輸局是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城市道路管養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橋下空間的行政執法工作。
  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所轄區域內管養的橋樑橋下空間利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轄區相關部門加強橋樑橋下空間利用管理的組織實施、日常檢查和監督工作。
  市公路事務中心和其他高速公路業主單位負責所管橋樑的橋下空間利用狀況的日常檢查和監督工作。
  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橋下空間整體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四)關於辦理程式
  明確了橋下空間利用必須符合安全和政府規劃及相關行業法律法規,實行分類管理。橋下空間利用涉及公路路政、城市道路開設路口、河道管理範圍、管線、消防等,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需辦理手續的,從其規定。
  橋下空間使用者擬使用橋下空間的,提供利用的具體設定方案、維護管理方案、安全搶險應急方案、安全評價報告等資料,符合安全和政府規劃的前提下,經橋樑業主單位或管養單位同意並簽訂橋樑安全保護協定和法律責任承擔協定,依法辦理相關施工手續後組織實施。
  橋下空間利用涉及開挖基坑、結構載入等可能危及橋樑安全的項目,應由使用者組織專家評審,並報橋樑業主單位或管養單位同意後實施。
  橋下空間利用具體設定方案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利用城市道路橋樑橋下空間的,由使用者向區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利用公路橋樑橋下空間的,由公路橋樑業主單位或管養單位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五)關於使用規定和禁止行為
  為保護道路橋樑安全和橋下空間利用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橋下空間橋下空間使用者應遵守相應的規定並禁止相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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