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珠海市各級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平公正,珠海市科技創新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珠海市實際,研究制定了《珠海市防震減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現印發,自2022年2月13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防震減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3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科技創新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的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五條 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經濟綜合巨觀調控、建設、民政、衛生、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地震監測設施遭到破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確保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
(二)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三)處罰等級劃分
1、不予處罰 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觀測活動造成輕微危害,屬於初犯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後,能夠立即停止上述活動,限期內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並完全消除影響的,不予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從輕處罰 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觀測活動造成輕微危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後,限期內沒有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的,對個人處六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一般處罰 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觀測活動造成監測儀器和裝置無法正常運轉,監測數據不準確,經修復,監測設施可以正常運轉的,對個人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七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從重處罰 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造成監測儀器和裝置損毀,監測數據中斷,監測設施功能喪失的,必須重建和搬遷的,對個人處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二十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地震監測設施遭到破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確保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
(二)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三)處罰等級劃分
1、不予處罰 危害地震觀測環境情節輕微的並屬於初犯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能夠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的,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免予罰款。
2、從輕處罰 危害地震觀測環境情節輕微,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後,限期內沒有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的,對個人處六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一般處罰 違法行為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的危害較為嚴重,採取措施尚能補救的。或雖未造成危害後果,但違法行為被發現後,責令期限內沒有改正的,對個人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七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從重處罰 違法行為造成地震觀測環境嚴重破壞以及重大經濟損失,導致台站正常觀測活動無法繼續進行或失去觀測意義,必須重建和搬遷的情況下,對個人處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蹟的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六十九條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典型地震遺址、遺蹟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民族特色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範圍和措施。
(二)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蹟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三)處罰等級劃分
1、不予處罰 違法行為對典型地震遺址、遺蹟造成的破壞輕微(地震遺留的地形地貌、破損的建構築物等遺址、遺蹟沒有消失,仍然具有地震科研價值和紀念意義,不需要進行改造和修復的,對地震遺址、遺蹟的影響危害為短期的,停止違法活動之後影響不再加劇的),屬於初犯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後,能夠立即停止上述活動,限期內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地震遺址和遺蹟的原狀,並完全消除影響的,不予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從輕處罰 違法行為對典型地震遺址、遺蹟造成危害,影響部分典型地震遺址、遺蹟的,且沒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或造成典型地震遺址、遺蹟局部不可修復性破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後,限期內沒有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的,對個人處六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一般處罰 違法行為對典型地震遺址、遺蹟造成的破壞較為嚴重(地震遺留的地形地貌、破損的建構築物等遺址、遺蹟需要進行改造和修復才能恢復其地震科研價值和紀念意義,對地震遺址、遺蹟的影響危害為短期的,停止違法活動之後影響不再加劇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後,能夠立即停止上述活動,限期內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的,對個人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七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從重處罰 違法行為對典型地震遺址、遺蹟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地震遺留的地形地貌、破損的建構築物等遺址、遺蹟消失導致其地震科研價值和紀念、示範意義喪失,無法進行修復的),對個人處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二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不能增建抗干擾設施的,應當新建地震監測設施。
(二)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處罰等級劃分
1、不予處罰 責令改正後,限期內增建了抗干擾設施,地震監測設施的觀測環境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要求;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達到地震台站建設要求、地震觀測環境要求以及觀測數據入網要求的,不予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從輕處罰 責令改正後,限期內雖然增建了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了地震監測設施,但周圍環境對地震監測設施的正常觀測仍然造成輕微危害的,處二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一般處罰 責令改正後,限期內雖然增建了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了地震監測設施,但周圍環境對地震監測設施的正常觀測仍然造成較為嚴重危害的,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所採用的設備質量達不到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處七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從重處罰 責令改正後,限期內未完成抗干擾設施或者地震監測設施的增建,拒不配合執法工作,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五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二)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七條 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等級劃分
1、不予處罰 責令改正後,限期內能夠按要求及時補做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對擬建工程進行抗震設防的;或立即停止在建工程的施工,限期內按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對在建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進行相應修正的;或限期內採取加固改造措施使已建工程達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標準的,不予罰款。
2、從輕處罰 責令改正後,雖然及時補做地震安全性評價,但限期內沒有按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對擬建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進行相應修正的;或者雖然對已建工程採取加固改造措施,但仍然達不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標準的,處三萬元以上十一萬元以下罰款。
3、一般處罰 責令改正後,限期內沒有對擬建、在建或者已建工程及時補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限期內及時補做地震安全性評價,但未對已建工程採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處十一萬元以上二十二萬元以下罰款;
4、從重處罰 責令改正的限期過後,在多次督促下,仍然拒不補做地震安全性評價,拒強行組織擬建工程或者在建工程的施工,阻撓執法和調查的,處二十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一)法律依據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第七條 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二)處罰依據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二)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三)處罰等級劃分
1、從輕處罰 違法行為屬於初犯的,具體承攬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尚未完成,責令改正後,能夠及時主動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處罰 違反法律規定,三次以內(包含三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責令改正後,能夠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3、從重處罰 違反法律規定,三次以上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或責令改正後,仍然繼續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處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七、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一)法律依據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第七條 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二)處罰依據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二)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三)處罰等級劃分
1、從輕處罰 違法行為屬於初犯的,所允許的單位具體承攬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尚未完成,責令改正後,能夠及時主動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處罰 違反法律規定,三次以內(包含三次)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責令改正後,能夠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3、從重處罰 違反法律規定,三次以上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或責令改正後,仍然繼續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處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八、經過地震動參數覆核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沒有按照地震動參數覆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一)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經過地震動參數覆核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地震動參數覆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二)處罰依據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等級劃分
1、從輕處罰 充分認識到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能夠配合執法和調查,責令改正後,限期內按照地震動參數覆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對擬建工程進行抗震設防的;或限期內採取補救措施,使在建或已竣工的工程達到按照地震動參數覆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處罰 責令改正後,限期內沒有按照地震動參數覆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對擬建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進行相應的修正,工程還沒有組織施工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從重處罰 責令改正後,限期內沒有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使在建或已竣工的工程達到按照地震動參數覆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或責令改正後,仍然不予改正,拒不採取補救措施的,或擬建、在建的工程仍然強行組織施工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九、占用、拆除、損壞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的
(一)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一)地震監測儀器、設備、裝置;
(二)處罰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處罰等級劃分
1 、從輕處罰 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和改正違法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處罰 造成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不超過48小時的,或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但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不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重處罰 造成嚴重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超過48小時,並嚴重影響地震預測環境、應急救災,對社會安全危害嚴重的,或妨礙、逃避、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占用、拆除、損壞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的
(一)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二)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
(二)處罰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處罰等級劃分
1 、從輕處罰 沒有對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以及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和改正違法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處罰 造成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過大破壞,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不超過48小時的,或沒有對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以及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但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不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重處罰 造成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過大破壞,嚴重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超過48小時,並嚴重影響地震預測環境、應急救災,對社會安全危害嚴重,或妨礙、逃避、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占用、拆除、損壞地震監測台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用房的
(一)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三)地震監測台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
(二)處罰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處罰等級劃分
1 、從輕處罰 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和改正違法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處罰 造成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不超過48小時的,或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但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不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重處罰 造成嚴重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超過48小時,嚴重影響地震預測環境、應急救災,對社會安全危害嚴重,或妨礙、逃避、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占用、拆除、損壞地震監測標誌的
(一)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四)地震監測標誌;
(二)處罰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處罰等級劃分
1 、從輕處罰 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和改正違法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處罰 造成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不超過48小時的,或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但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不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重處罰 造成嚴重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超過48小時,並嚴重影響地震預測環境、應急救災,對社會安全危害嚴重,或妨礙、逃避、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占用、拆除、損壞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電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的
(一)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五)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電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
(二)處罰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處罰等級劃分
1 、從輕處罰 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和改正違法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處罰 造成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不超過48小時的,或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但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不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重處罰 造成嚴重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超過48小時,並嚴重影響地震預測環境、應急救災,對社會安全危害嚴重,或妨礙、逃避、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占用、拆除、損壞用於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的
(一)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六)用於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二)處罰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處罰等級劃分
1 、從輕處罰 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和改正違法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處罰造成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不超過48小時的,或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但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不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重處罰 造成嚴重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超過48小時,並嚴重影響地震預測環境、應急救災,對社會安全危害嚴重,或妨礙、逃避、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採礦、採石、鑽井、抽水、注水的
(一)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一)爆破、採礦、採石、鑽井、抽水、注水;
(二)處罰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處罰等級劃分
1 、從輕處罰 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和改正違法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處罰造成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不超過48小時的,或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但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不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重處罰 造成嚴重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超過48小時,並嚴重影響地震預測環境、應急救災,對社會安全危害嚴重,或妨礙、逃避、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定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的
(一)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二)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定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二)處罰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處罰等級劃分
1 、從輕處罰 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和改正違法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處罰造成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不超過48小時的,或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但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不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重處罰 造成嚴重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超過48小時,並嚴重影響地震預測環境、應急救災,對社會安全危害嚴重,或妨礙、逃避、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定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的
(一)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三)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定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二)處罰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處罰等級劃分
1 、從輕處罰 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和改正違法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處罰造成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不超過48小時的,或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但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不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重處罰 造成嚴重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超過48小時,並嚴重影響地震預測環境、應急救災,對社會安全危害嚴重,或妨礙、逃避、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振動作業的
(一)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四)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二)處罰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處罰等級劃分
1 、從輕處罰 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和改正違法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處罰造成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不超過48小時的,或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但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不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重處罰 造成嚴重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超過48小時,並嚴重影響地震預測環境、應急救災,對社會安全危害嚴重,或妨礙、逃避、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的
(一)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五)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二)處罰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處罰等級劃分
1 、從輕處罰 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和改正違法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處罰造成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不超過48小時的,或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但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不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重處罰 造成嚴重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超過48小時,並嚴重影響地震預測環境、應急救災,對社會安全危害嚴重,或妨礙、逃避、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在觀測線和觀測標誌周圍設定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誌的
(一)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六)在觀測線和觀測標誌周圍設定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誌;
(二)處罰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處罰等級劃分
1 、從輕處罰 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和改正違法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處罰造成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不超過48小時的,或沒有對地震監測設儀器、設備、裝置造成過大影響,未造成監測中斷,但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不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重處罰 造成嚴重影響地震監測、信號中斷超過48小時,並嚴重影響地震預測環境、應急救災,對社會安全危害嚴重,或妨礙、逃避、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策解讀
一、檔案的修訂背景
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辦對《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範指標體系》(2019年版)的部分指標作出修改、調整和最佳化,修訂形成了《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範指標體系》(2021年版),作為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指引,使法治政府建設更加可量化、可證明、可比較並與時俱進。其中第四項“行政執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第2點“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中提出了“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對外公布本地區各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等基準並切實遵循”的要求。
為認真貫徹落實該項要求,規範全市防震減災工作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版)》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同時對照國家和省頒布的一系列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各類防震減災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起草了《珠海市防震減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送審稿)》。
二、法律法規政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4號)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3號)
(三)《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中國地震局令第7號)
(四)《地震監測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09號)
三、制定說明
《珠海市防震減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送審稿)》(以下簡稱“標準”)的主要制定目的是規範全市防震減災工作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標準》在在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違法次數、補救情況、影響結果等細分因素,對各類處罰事項設定了多個裁量階次,包括:不予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較重處罰和從重處罰,並針對不同階次對應劃定不同程度的處罰標準,便於執法人員實際工作中細化量化。
(一)制定原則
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使行政處罰規範化,本標準相關法律法規中的行政處罰幅度依法進行了明確,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範圍;(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主觀過錯、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程度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不同的等級;(四)堅持同案同罰,同類情況相同對待,防止出現不同違法行為相同對待與相同違法行為不同對待等隨意處罰現象。
(二)制定理念
本標準在制定中始終貫徹“以規範行為為目的,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基本理念,對初犯、主動停止違法活動、未造成損失、主動配合執法及時消除影響等適用從輕處罰標準情形,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採取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對影響不大但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等適用一般處罰標準情形,罰款的數額設定為上位法規定的處罰幅度內約30%至70%的數額部分,這也遵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六條關於“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