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有關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引導、推動公共服務平台規範管理,提升我市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和《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管理辦法》(粵工信規字〔2019〕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 珠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以下簡稱示範平台)是指在我市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珠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信局)認定,具有開放性、資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徵,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技術檢測、人才培訓、創業創新、市場管理、法律財稅、融資擔保等公共服務,管理規範、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台。
  第三條 市工信局負責示範平台的認定、指導和管理工作。珠海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承擔示範平台的日常業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示範平台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原則,對認定的示範平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示範平台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珠海市註冊並運營兩年以上,財務狀況良好,上年末資產總額不低於100萬元,上年度服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每家法人單位可申請一家示範平台。
  (二)服務業績突出。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上年服務中小企業數量不少於50家(從事培訓服務的不少於200家),其中服務小型微型企業數量占比不低於60%,用戶滿意度85%以上。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辦公場所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於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五)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專職從業人數不少於1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第六條 示範平台除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一種或多種服務功能:
  (一)技術檢測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技術研發、工業設計、智慧型製造、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共享、標準化等各類服務。
  (二)人才培訓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人力資源及培訓等各類服務。
  (三)創業創新服務:為初創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創新輔導、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和創新成果轉化等各類服務。
  (四)市場管理諮詢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戰略規劃、精益生產、品牌培育、人力資源、供應鏈管理、商業模式設計、拓寬市場渠道、參與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等各類服務。
  (五)法律財稅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契約風險防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維權與援助(不含訴訟服務)、財務稅務諮詢和代理等各類服務。
  (六)融資促進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風險補償、信用徵集與評價、上市培育、融資信息與輔導、受託資產管理等各類服務。
  (七)創新帶動服務:對本行業或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共享生產能力、共享創新能力、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人才支持等各類服務。
  (八)中小微企業所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申請報告;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營業執照印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可免交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如審計報告中未包含服務收支情況審計,則需另附服務收支情況專項審計報告;
  (四)企業人員社保清單(社保局自助列印)及主要服務人員學歷證明;
  (五)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複印件(房產證、租賃契約);
  (六)主要服務設施情況(含軟體、儀器設備等);
  (七)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證明(合作協定);
  (八)開展相關服務活動的證明材料,其中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於總服務量的20%。(通知、照片、簽到表等);
  (九)開展相關服務的資格(資質、體系認證)、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複印件);
  (十)獲得國家、省、市有關政府部門頒發榮譽證書及政府資助證明(證書、批覆檔案);
  (十一)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八條市工信局發布申報通知,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報單位的辦公場所、服務設施現場核查,並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第九條 市工信局根據現場核查、專家評審結果,結合我市產業發展和中小微企業需求進行綜合評定,擇優確定擬認定名單,向社會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文公布。
第四章認定管理
  第十條 對審定合格的示範平台授予“珠海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牌匾,擇優推薦申請省、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第十一條 市工信局負責對示範平台的監督指導,對示範平台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負責對示範平台日常業務進行管理,建立示範平台信息資料庫,方便企業查詢。
  第十二條 示範平台應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為中小微企業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發展動態和企業服務情況。示範平台應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服務工作總結。
  第十三條 示範平台每年認定一次,認定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後,可在當年再次申請認定。
  第十四條 如存在以下情況之一,對示範平台認定申報不予受理,對已獲得的示範平台稱號予以撤銷:
  (一)在申請認定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近三年受到過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罰或納入信用評價黑名單的。
  (三)受到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行業組織處分的。
  (四)在專項資金使用和承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中弄虛作假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報送年度服務總結,經提示逾期不改正的。
  (六)在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的。
  第十五條 被撤銷示範平台稱號的,三年內不得再申報示範平台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實施前認定的示範平台,按照本辦法管理。《珠海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珠中小企〔2011〕48號)、《珠海市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範基地暫行管理辦法》(珠中小企〔2011〕45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珠工信〔2020〕117號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富山工業園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管理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珠海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珠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0日

政策解讀

一、什麼是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具有開放性、資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徵,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技術檢測、人才培訓、創業創新、市場管理、法律財稅、融資擔保等公共服務,管理規範、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台。
  二、修改後的管理辦法有什麼新特點
  (一)明確了認定申報需要提交的材料內容。
  (二)建立了示範平台退出機制,取消資格覆核,期滿需重新申報。
  三、申報條件
序號
條件
申報要求
1
資產及服務收入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珠海市註冊並運營兩年以上,財務狀況良好,上年末資產總額不低於100萬元,上年度服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2
服務業績
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上年服務中小企業數量不少於50家(從事培訓服務的不少於200家),其中服務小型微型企業數量占比不低於60%,用戶滿意度85%以上。
3
經營場所
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辦公場所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
4
管理和服務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於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5
人員
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專職從業人數不少於1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6
具備一種或多種服務功能
技術檢測服務、人才培訓服務、創業創新服務、市場管理諮詢服務、法律財稅服務、融資促進服務、創新帶動服務、中小微企業所需要的其他服務。
  四、認定程式
  根據申報通知準備申報材料並報送→市工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現場核查並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確定擬認定名單並公示7天→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單位認定為示範平台並發文公布
  五、認定管理
  (一)對審定合格的示範平台授予“珠海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牌匾,擇優推薦申請省、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二)市工信局負責對示範平台的監督指導,對示範平台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負責對示範平台日常業務進行管理,建立示範平台信息資料庫,方便企業查詢。
  六、注意事項
  (一)每家法人單位可申請一家示範平台。
  (二)示範平台每年認定一次,認定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可在當年再次申請認定。
  (三)示範平台應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為中小微企業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發展動態和企業服務情況。示範平台應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服務工作總結。
  (四)如存在以下情況之一,對示範平台認定申報不予受理,對已獲得的示範平台稱號予以撤銷
  1.1.在申請認定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2.2.近三年受到過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罰或納入信用評價黑名單的。
  3.3.受到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行業組織處分的。
  4.4.在專項資金使用和承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中弄虛作假的。
  5.5.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報送年度服務總結,經提示逾期不改正的。
  6.6.在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的。
  (五)被撤銷示範平台稱號的,三年內不得再申報示範平台認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