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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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政策解讀,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
  3.《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
  4.《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
  三、主要內容
  《獎勵辦法》共八條,圍繞城市節水管理工作,明確了獎勵依據、獎勵範圍、資金來源、獎勵標準和獎勵程式等,實際可操作性強,為節水激勵行為提供制度保障,有效地鼓勵社會各方自發採取多種措施,積極開展節水工作,進一步提升節水成效。
  (一)明確獎勵範圍。節水獎勵適用於對在本市節約用水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企業)、居民小區和個人,但不包括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
  (二)明確獎勵資金來源。由節水載體創建牽頭部門和節水先進個人評選部門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列支。各區創建的載體由各區根據本區的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三)明確獎勵標準。對於節水型單位(企業)和節水型居民小區給予一次性10000元獎金,並頒發榮譽證書;對於同時取得節水載體和水效領跑者兩項榮譽的,給予20000元獎金;同一事項已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或獎勵的,不重複獎勵。對於節水先進個人給予一次性最高2000元獎金,並頒發榮譽證書。
  (四)明確獎勵程式。
  1.節水載體獎勵金由牽頭創建部門依據省級部門節水載體認定檔案和節水先進個人認定檔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向財政申請獎勵資金。
  2.節約用水獎金由創建部門和節水先進個人評選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一次性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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