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

《深圳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由深圳市水務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於2017年3月22日印發,共二十一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
  • 發布機構:深圳市水務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7年3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7年3月2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深圳市水務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充分調動各單位和個人節約用水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全社會關注、支持和參與節水的良好氛圍,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深圳市水務局會同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根據《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對2011年9月開始施行的《深圳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深圳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水務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7年3月22日

辦法全文

深圳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節約用水,根據《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深圳市建設項目用水節水管理辦法》、《深圳市計畫用水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深圳市節約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成效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按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三條 獎勵資金來源為節水專項資金。
第四條 節約用水獎勵分為節水先進單位獎、節水先進個人獎、節水建設獎、節水效益獎等四個獎項,對獲獎的單位或個人發放由市水務主管部門授予的榮譽證書,給予規定數額獎金。
第五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按照當年的節約用水獎勵申報通知中規定的時限向市水務主管部門申報獎勵。
第六條 獎勵標準如下:
(一)節水先進單位獎:按照最高20000元/個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節水先進個人獎:按照最高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
(三)節水建設獎:按照單位用戶實際投入節水設施建設資金的50%給予獎勵,其中獲得節水型企業(單位)稱號的,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50萬元,其他單位用戶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四)節水效益獎:按照單位用戶的節約效益水量確定,每1立方米節約效益水量獎勵金額為3元,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節約效益水量是指單位用戶在相同生產生活規模條件下,首次取得節水型企業稱號後3個月的實際自來水取水量比達標前一年同期3個月的實際自來水取水量減少值。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授予節水先進單位獎:
(一)重點單位用戶實際用水量連續12個月低於單位用戶用水計畫的。
(二)供水企業嚴格按照《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及配套規定推行節約用水工作,供水損耗明顯低於國家標準的。
(三)積極開展節水宣傳、節水技術推廣工作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授予節水先進個人獎: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非傳統水資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有突出貢獻的。
(三)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四)對嚴重浪費用水和擅自取水行為予以舉報和制止,經查證屬實的。
第九條 單位用戶根據有關節水規定和規劃,積極投入資金建設節水設施,對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設施的建設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減少或替代自來水使用的,授予節水建設獎。
已經被授予節水建設獎的單位不得再次申報此獎項。
第十條 單位用戶因日常節約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顯著節水效益並獲得節水型企業稱號的,授予節水效益獎。
第十一條 申報節水先進單位獎需提供以下至少一項材料:
(一)最近12個月的水費單據和單位用戶用水計畫通知書。
(二)積極開展節水宣傳、節水技術推廣以及其他配合水務主管部門開展節水工作的文字材料,由單位加蓋公章。
(三)申報單位為供水企業的,需提供供水損耗及依據。
第十二條 申報節水先進個人獎,需提供滿足第八條中所列舉任一條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貢獻或成績的文字說明材料、實物、舉報材料等。僅有文字說明材料的,需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在文字材料上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申報節水建設獎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節水設施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證明檔案,包括設計和竣工驗收證明、竣工決算審計檔案、與節水設施有關的圖紙、竣工資料、技術檔案。
(二)水費單據以及用於證明生產、生活規模的納稅材料。
(三)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單位分別簽署的合格檔案。
(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建築、安裝)評定意見。
(五)項目驗收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申報節水效益獎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取得節水型企業(單位)稱號的證明。
(二)水量平衡測試合格報告。
(三)節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說明。
(四)水費單據以及用於證明生產、生活規模的納稅材料。
(五)節水管理先進事跡和經驗材料
第十五條 申報人必須確保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市水務主管部門將對申報單位或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
對弄虛作假騙取節水獎勵的,水務主管部門將取消其5年內的評選資格,已獲得節水獎勵的,將收回榮譽證書和獎勵金。
第十六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設立由政府代表和專家組成的節約用水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確定當年的獎勵項目、名額及標準,並根據申報單位(個人)提供的資料對獎項進行評審,確定入選的單位、個人。
第十七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將在評審委員會確定入選的單位、個人後,按以下程式組織評選:
(一)現場核實:市水務主管部門將組織人員對入選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申報資料進行現場核實,確定初步的獲獎名單。
(二)公示:市水務主管部門將初步的獲獎名單在報刊或網站上進行公示,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三)公布:市水務主管部門將最終獲獎名單在報刊或網站上公布。
(四)領獎:市水務主管部門通知獲獎單位和個人於指定地點、指定時間領取榮譽證書。給個人的獎勵金在市財政部門將獎勵金劃入節水專項賬戶後,在發放榮譽證書的同時發放。給單位的獎勵金由市財政部門直接劃入單位賬戶。
第十八條 因生產、生活用水規模縮減或轉產等非節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屬於本辦法的獎勵範圍。存在私采地下水等違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評獎資格。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水務主管部門給予解釋。
第二十條 各區水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節水獎勵政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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