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

《廣州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是廣州市水務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通知

廣州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水務局(水資源與供水管理處)反映。
  廣州市水務局
   2022年8月29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州市節約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成效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按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三條 獎勵資金來源為納入廣州市水務局預算管理的節水專項經費。
  第四條 用水戶因日常節約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顯著節水效益,達到省級節水型企業、單位、居民小區標準要求,通過相關申報、評審、核准程式,經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為廣東省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的,由廣州市水務局授予節水先進單位榮譽證書,給予規定數額獎金。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授予節水先進個人獎:
  (一)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推動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創建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 獎勵標準如下:
  (一)節水先進單位獎:按照上年度用水規模分檔獎勵。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下(含一萬立方米)的單位,按10000元/個的標準給予獎勵;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按20000元/個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節水先進個人獎:按照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
  廣州市水務局每年3月在官方網站發布當年節約用水獎勵申報通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按通知所列時限向廣州市水務局申報獎勵。
  第七條 申報先進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節水獎勵申報書,列明本單位經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所獲得的榮譽稱號、上一年度用水總量、本單位節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說明、本單位節水管理先進事跡或經驗。
  (二)上一年度水費單據複印件。
  第八條 申報節水先進個人獎,需提供滿足第五條中所列任一條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貢獻或成績的文字說明材料、實物、證書或批覆檔案複印件等。僅有文字說明材料的,需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在文字材料上加蓋公章。
  第九條 申報人必須確保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廣州市水務局將對申報單位或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對弄虛作假騙取節水獎勵的,廣州市水務局將取消其5年內的評選資格;已獲得節水獎勵的,將收回榮譽證書和獎勵金;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失信信息將報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按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的規定實施懲戒。
  第十條 廣州市水務局成立節約用水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研究和確定年度節約用水獎勵項目、名額與標準,並根據申報主體提供的材料進行評審,確定入選名單。
  第十一條 廣州市水務局在評審委員會確定入選名單後,按以下程式組織評選:
  (一)現場核實:廣州市水務局對入選單位或個人所提供的申報資料進行現場核實,確定初步的獲獎名單。
  (二)公示:廣州市水務局將初步獲獎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長10日。
  (三)異議及覆核: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信息如有異議,可進行舉報。舉報單位應加蓋公章,個人舉報應署真實姓名和聯繫電話,舉報應附詳細證明材料,以便核查。廣州市水務局自收到舉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書面告知舉報單位或舉報人。覆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覆核期間。
  (四)審定:公示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後,廣州市水務局對結果進行審定,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五)公布:廣州市水務局將最終獲獎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布。
  (六)領獎:廣州市水務局通知獲獎單位或者個人於指定地點、指定時間領取榮譽證書。廣州市水務局按第(五)項公布的最終獲獎名單制定年度節水獎勵金預算,報廣州市財政局納入下一年度廣州市水務局財政經費預算。發給個人的獎勵金在廣州市財政局將獎勵金劃入節水專項經費賬戶後,與榮譽證書同時發放。發給單位的獎勵金由廣州市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發放。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水務局組織實施。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廣州市水務局給予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 “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新時代水利工作方針,落實節水型城市建設標準,鼓勵支持節約用水的單位和個人,規範開展節水獎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我局起草了《廣州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水價體系已比較完備,居民實行了階梯水價,桑拿、洗車等高耗水行業實行了較高的特種水價,社會單位實行了非居民超計畫累進加價,均具有促進節水的價格槓桿作用。隨著社會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為體現“節獎超罰”的公平原則,探索建立節水獎勵機制已成為我市節水管理工作的重要議題。
  節水成效的評估和激勵是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的重要政策支撐。建立以獎促節機制,有利於完善節水法規體系,為節水行為激勵提供制度保障,從而使節水管理更科學化、精細化, 有效地鼓勵社會各方自發採取多種措施,積極開展節水工作,進一步提升節水成效。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一條“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二)《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
  1.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政策,建立節水激勵機制,加強財政保障,推進全社會節約用水”。
  2.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並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下列節約用水項目:(一)採用農業節水灌溉和水肥一體化等技術的推廣項目;(二)採用節水灌溉技術的連片種植、規模經營項目;(三)生產列入節水產品和設備推廣目錄的項目;(四)再生水、雨水、海水利用等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五)創建節水型城市、企業、單位的項目”。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及修訂情況
  《辦法》立足我市,借鑑其它城市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分別對節水先進單位和個人作出獎勵規定,共有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目的依據、適用範圍、資金來源、獲獎條件、獎勵標準、申報要求、評審主體與程式、執行部門與解釋權等。
  《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實施期間《辦法》執行順暢,因此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實施但不涉及主體內容修改。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獲獎條件
  由於我市節水獎勵機制的建立仍處於探索階段,獎勵範圍適宜漸進擴展。同時為體現客觀、公平、公正的獎勵原則,《辦法》將節水先進單位的獎勵條件確定為:獲得廣東省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榮譽稱號的非居民用水戶。本市水務部門主要負責核實單位用水戶的申報資格,避免在獎項評審過程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節水先進個人的獎勵條件確定為有下列行為的個人: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有突出貢獻的;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在推動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創建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獎勵對象主要是從事節水科研、管理、宣傳等具體實務工作的個人,這是與《辦法》推動節水型城市、節水載體建設等主要立法目的相適應的。獎勵對象未包括“舉報和制止嚴重浪費用水和擅自取水行為”的個人,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是嚴重浪費用水行為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難,此前也未有這方面的工作實踐,故暫不列入獎勵範圍;二是廣州市自來水公司等供水企業已實行違章用水行為舉報獎勵,其中包括舉報私拆消防栓等擅自取水行為,其與《辦法》以財政經費為獎勵資金來源相比,具有獎勵及時、激勵效果顯著、公眾參與性強等優勢,更適合作為該類獎勵的主要形式。
  (二)關於獲獎標準
  根據調研結果,其它城市的節水獎勵標準從數千至數萬元不等,條件也不盡相同。為體現“重在鼓勵”,《辦法》確定我市獎勵標準為:節水先進單位最高獎勵2萬元;節水先進個人最高獎勵2000元;並對節水先進單位獎項分檔,按照上年度用水規模分為兩檔: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下(含一萬立方米)的單位,按10000元/個的標準給予獎勵;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按20000元/個的標準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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