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節約用水獎勵辦法

《黃埔區節約用水獎勵辦法》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同意,廣州市黃埔區水務局於2023年12月29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埔區節約用水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黃埔區水務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州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黃埔區節約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成效的,同時符合信用管理、節水辦法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因生產、生活用水規模縮減或者轉產等非節水因素節約用水的,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第三條 獎勵資金來源為納入黃埔區水務部門預算安排的經費。
  第四條 用水戶因日常節約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顯著節水效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黃埔區水務部門授予“節水工作優秀單位”稱號:
  (一)工業生產用水單位上年單位產品取水量優於現行廣東省定額領跑值的。
  (二)工業生產用水單位上年單位產品取水量或單位產值取水量至少同比減少20%。
  (三)使用非財政資金進行節水改造和積極創建節水型載體,並獲評市級及以上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小區、節水標桿、水效領跑者的。
  (四)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有突出貢獻的單位。
  (五)利用市政水質淨化廠再生水用於生產的。
  (六)開展契約節水項目並取得顯著成效的。
  第五條 個人推動節約用水工作取得顯著節水效益,有突出貢獻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授予“節水優秀貢獻個人”稱號:
  (一)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推動契約節水、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小區、節水標桿、水效領跑者創建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
  (四)舉報或者制止擅自取市政供水管網水的行為,且查證屬實,節約水量超過500噸的。
  (五)在市政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第六條 獎勵標準如下:
  (一)節水工作優秀單位獎:獲獎單位按最高10000元/個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部分或全部使用區級以上財政資金的單位不予獎勵,僅通報表揚。
  (二)節水優秀貢獻個人獎:獲獎個人按照最高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公務員及事業編制的公職人員不予獎勵,僅通報表揚。
  (三)本辦法的獎勵可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穗埔發改規字〔2021〕1號)第四條第七項補貼重複獲得。
  (四)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獎勵的企業,需符合上年月均用水量大於5000m的條件。單位滿足第四條(一)、(二)、(四)、(五)、(六)項的,只能按本辦法申請一次,不得多年申報。申請第四條第(三)項獎勵的,節水稱號需於本辦法印發之日起獲評,獲評不同稱號可重複申報獎項。
  第七條 申報節水工作優秀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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