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計畫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廣州市城市計畫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是一部廣東省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12月1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計畫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92]134號
  • 發布日期:1992-12-12
  • 生效日期:1992-12-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134號
【發布日期】1992-12-12
【生效日期】1992-12-12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廣州市城市計畫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穗府(1992)134號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條為加強市城市計畫供水和節約用水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批准頒發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使用本市城市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廣州市公用事業局是本市城市計畫供水和節約用水的主管部門,廣州市計畫供水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實行計畫供水,厲行節約用水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制定城市規劃控制區內節約用水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各類用水定額;
(三)根據城市供水能力,審批下達用水計畫,執行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收費;
(四)建設項目節水設施的審批和竣工驗收;
(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工作,組織交流節約用水的先進經驗,推廣使用節水型設備、器具,表彰獎勵節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市屬縣(含番禺市,以下同)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縣轄區範圍內的城市計畫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受市節水辦指導。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的節約用水工作,受市節水辦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計畫用水單位,應明確指定節水管理部門和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並健全本部門、本單位用水管理制度。
第六條各用水單位應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計量管理規定,配備必要的用水計量器具,加強用水的計量管理。城市供水部門應加強入戶總水錶的管理。
第七條各級統計部門,應協同市節水辦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統計工作。各用水單位應建立用水台賬和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報送《用水情況季報表》。
第八條市節水辦應會同各用水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水平衡測試,進行合理用水評價;並根據建設部、國家計委《城市用水定額管理辦法》,組織編制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
第九條用水單位應採用節約用水先進技術和使用節水型設備、器具,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降低用水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十條凡使用本市城市自來水,上年度各水錶平均月用水總量達一千立方米的用戶(居民、住宅大樓獨立裝表的生活用水戶除外),均需由市節水辦核定列入計畫供水管理。
第十一條列入計畫供水管理的單位,必須以前三年同季平均月用水量為基數,根據用水增長的因素,擬出年度水量增長的百分率和按季分月用水計畫申請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節水辦審批。
市節水辦應按當年城市自來水綜合供水能力的增長率、各單位水錶負荷和節水潛力,按季下達月度用水計畫,按月進行考核。全市用水總需求量超過供水能力時,市節水辦可適當調低用水計畫。
第十二條計畫用水單位在計畫執行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調整增加用水計畫的,應持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填寫《調整用水計畫申請表》,送市節水辦審批。
第十三條列入計畫供水的單位,每月按現行制度由供水部門抄表,按實用水量計收水費。市節水辦在供水部門收水費後,將用水單位當月實用水量與下達的用水計畫對比,超計畫部分由市節水辦按如下標準另行加價收費:
超計畫10%以內的,按標準水價加價一倍收費;超計畫20%以內的,按標準水價加價二倍收費;超計畫30%以內的,按標準水價加價三倍收費;超計畫40%以內的,按標準水價加價四倍收費;超計畫40%以上的,按標準水價加價五倍收費。
第十四條計畫用水單位接到市節水辦《超計畫用水加價收費通知》後,必須在通知的時間內繳交(委託收費的單位由銀行劃撥),逾期不交的,每超過一天按應交金額的5‰計收滯納金。對拒絕繳納或逾期九十天內不繳納的,由市節水辦通知供水部門停止供水。
第十五條超計畫用水加價收費,用於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補助城市供水建設、城市節水技改措施和貨款基金。市節水辦應將每年收支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凡新建、改建和擴建使用自來水項目,應把節約用水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建設項目不得選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器具。
第十七條凡申請使用城市自來水月用水量達一千立方米的用水項目(居民、住宅大樓獨立裝表的生活用水戶除外),必須先經市節水辦審核,發給《節水措施審查意見書》,供水部門方可受理。供水項目竣工後,用水單位應報市節水辦驗收列入計畫供水管理。否則,超出一千立方米的用水量部分,作超計畫用水水量,由市節水辦加價收費。
第十八條取消生活用水包費制,職工宿舍、住宅大樓生活用水、應由產權單位按戶安裝分表後,供水部門才給予裝總表供水。
第十九條實行節約用水獎勵,浪費用水處罰的原則。
對節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節水辦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有如下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給予警告、限期整治、處以所浪費水量總價三至五倍的罰款,直至暫停供水的處罰:
(一)新建用水項目不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
(二)新建用水項目採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器具的;
(三)設備冷卻水未重複使用的;
(四)用水設備、器具損壞漏水不及時維修、更換的;
(五)不關閉用水器具造成長流水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在本辦法實施一百八十天后仍實行用水包費制的,比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處罰。
第二十二條浪費用水罰款不得列入成本或從當年預算中支出。
第二十三條市節水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市節水辦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公用事業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節水辦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市屬各縣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可依照本辦法,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廣州市實行計畫供水和節約用水的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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