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實行計畫供水和節約用水的試行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實行計畫供水和節約用水的試行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實行計畫供水和節約用水的試行辦法》是由廣州市人民政府1981年11月09日發布的,1982年01月01日生效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為穗府[1981]2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實行計畫供水和節約用水的試行辦法
  • 外文名: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to implement the plan of water supply and water conservation pilot approach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81]29號
  • 發布日期:1981-11-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方針:堅持“開源節流”並舉
  • 施行時間: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
內容簡介,出台背景,規章目錄,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內容簡介

為了解決水資源匱乏,和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廣州市人民政府實行計畫供水和節約用水的試行辦法。節約用水,妥善處理廢水緩解用水緊張,堅持開源節流對本地經濟的運作很社會的穩定起了一定的作用。
為了貫徹城市用水必須堅持“開源節流”並舉的方針,加強用水管理,搞好節約用水和合理用水,根據國家經委、計委、城建總局關於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出台背景

為了貫徹城市用水必須堅持“開源節流”並舉的方針,加強用水管理,搞好節約用水和合理用水,根據國家經委、計委、城建總局關於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規章目錄

第一條

城市水源是重要的寶貴的資源,城市供水是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節約用水是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是各單位、各部門和全市人民共同的責任。

第二條

企業、事業、服務業及用水量大的單位都要逐步實行計畫供水。計畫用水單位要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節約用水工作,並採取積極措施,搞好循環用水,廢水回收利用,做到一水多用,降低用水量。

第三條

實行計畫供水的單位必須提出年度、月度的用水計畫,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會同用水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核平衡,下達執行。各主管局應按實際情況測定其所屬單位的合理耗水定額,並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便逐步實行按耗水定額下達用水指標。凡每月超過計畫用水部分,由市自來水公司按如下標準計收水費:超計畫10%以內者,加價一倍收費;超20%以內者;加價二倍收費;超計畫30%以內者,加價三倍收費;超計畫40%以內者,加價四倍收費;超計畫41%以上者,加價五倍收費。凡連續三個月用水超計畫20%以上又不認真採取節水措施者,實行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待落實改進措施後,才恢復正常供水

第四條

各用水單位需增加供水量時,應向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提出申請(擴建單位應附有上級批准的檔案),經批准後方可增加。

第五條

凡新建、改建和擴建工廠、企業、事業單位,應把節約用水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六條

各單位宿舍大樓,都要成立民眾性的用水管理小組,抓好節約用水工作。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實行一戶一分表制。用水計量,按量收費。凡同一建築內,自來水公司只裝一個總水錶作為繳納水費的依據。

第七條

凡新建住宅,其產權管理部門要按戶裝分表。不按戶安裝分表的,自來水公司不予安裝總表接駁供水。

第八條

郊區農村社隊公用水站,應由生產隊設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負責管理維護水錶及設備,並訂出用水制度,杜絕浪費,達到正確計量。

第九條

對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具體辦法另訂。

第十條

本辦法自日一九八二年一月一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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