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的通知

《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的通知》發布於2001年6月19日。該通知目的旨在效緩解山東省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全社會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2001-06-19
  • 生效日期:2001-06-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6-19
【生效日期】2001-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水是人類生存的生命線,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保證,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我省是一個水資源嚴重貧乏的省份,隨著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全社會對水資源的需求將進一步增加,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瓶頸”。為有效緩解我省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全社會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我省水資源短缺的嚴峻形勢,把建設節水型社會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來抓
(一)我省屬資源性缺水地區,水資源人均占有量低且時空分布極不均衡。水利建設投入不足造成的工程性缺水和水污染造成的水質性缺水以及水的浪費等問題的存在,使水資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解決我省水資源短缺問題,直接關係到我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區、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做好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要樹立全局觀念和整體意識,統籌兼顧,全面規劃,標本兼治,合理開發利用和高效使用水資源,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把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基本策略和根本措施,認真抓緊抓好。
(二)全面實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戰略,加強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逐步向節水型社會轉移。全省節約用水工作必須堅持開源節流並重、節流優先的原則,著力提高用水效率,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在搞好水資源開發、利用、治理的同時,重點抓好水資源的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全省各級都要依據水資源總體規劃,組織制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中長期規劃。節約用水專項規劃要在2003年前編制完成。在經濟發展和生產力配置上體現“以供定需,以水定發展”的方針,城市的發展規模和工農業發展布局必須充分考慮水資源的承受能力。通過水資源最佳化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和產業布局的調整。以建設節水型社會為目標,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科技、行政等多種手段,逐步建立完善依法管理、統籌規劃、嚴格計畫、定量供給、超用加價、浪費受罰、節約獎勵的配套管理制度。
(三)實行開源、節流並舉,強化水污染防治,努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十五”期間,全省要新增供水能力20億立方米,節水30億立方米,爭取平水年基本滿足公共用水、城鄉人畜吃水和工農業生產用水,枯水年缺水率降低到10%左右。新增有效灌溉面積400萬畝,達到7700萬畝,擴大節水灌溉面積2000萬畝,農業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達到0.6。工業水重複利用率提高到78%,5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60%以上。到2010年,要新增供水能力40億立方米,節水25億立方米,所有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60%。一般年份全省水資源供需基本平衡,枯水年保證城鄉生活用水及二、三產業用水和高效經濟作物的灌溉用水。爭取用10年左右的時間,全省大中型城市基本建成節水型城市,農業灌溉基本實現節水化。
(四)嚴格落實行政領導責任制。搞好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各級、各部門務必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涉及全局的戰略性任務認真抓好。要千方百計增加對節水工程建設的投入,落實好財政配套資金,並通過政策引導、以獎代補、貼息扶持等形式充分調動社會各方投資節水的積極性,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各級政府要從收取的水資源費、超計畫加價水費中劃出不低於30%的資金,設立節水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節水設施建設和節水關鍵技術開發、示範推廣及技術改造、項目貼息等,專款專用。節水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各級政府的主要領導要對節約用水工作負總責,水利、建設、環保、經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節水工作。新聞宣傳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宣傳、輿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增強廣大幹部民眾的水憂患意識。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節約用水機構建設,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節約用水工作。
二、依法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
(一)堅持依法治水,加強對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要認真貫徹執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山東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依法辦事,依法管理。各級政府要從有利於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出發,依法建立權威、高效、協調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調度、統一管理,實現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要加快立法步伐,按照立法程式,儘快制訂出台《山東省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使用辦法》等法規規章,逐步建立起科學、完善的水法規體系。
(二)加強水資源的統一調度。要按照“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的原則,科學確定城市、農業、工業、生態用水的規模和時序。各級政府要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對城市農村、地表水和地下水、客水和當地水實行統籌規劃、合理調配。按照先客水後當地水,先地表水後地下水的用水次序,制定切實可行的調度方案和供水計畫。2002年前,各級都要建立起枯水期及連續枯水期應急管理制度,編制應急預案,提高供水保證率。各行各業及各用水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用水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計畫用水的規定取水用水,並自覺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嚴格取水許可制度,杜絕非法取水現象。要強化取水許可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取水許可證規定的地點、方式、數量、用途和有效期限等取水用水。新建、改建和擴建大中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並同時配套建設相應的節水設施,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未進行水資源論證和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項目,不得審批立項,不予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建設取水設施和進行取水,對亂打井、亂取水、亂引濫采水資源的,要堅決封閉其水源,並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進一步強化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堅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並重的原則,認真貫徹國家和省關於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002年前完成水資源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劃定水功能區,提出水域納污能力和排污總量控制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利和有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制定全省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逐級分解下達。“十五”期間,要建立覆蓋全省的監測網路,加強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的監測。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滲坑滲井裂隙等向地下排放污水。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定排污口,應當經過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禁止新建小造紙等十五“土(小)”企業和新六小企業,現有的要依法堅決予以取締關停。“十五”期間,城市工業污染物要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違反規定造成水源污染的,要依法查處。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積極開展農業水源污染防治,特別是綜合治理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合理使用農藥、化肥及農膜。
(五)在地下水超採區、海水內侵區、地面沉降塌陷區等區域,根據情況分別劃定地下水限採區和禁採區。在上述地區嚴禁新建高耗水建設項目,已建項目要通過採取節水措施,逐步減少開採量,並有計畫地建設替代水源及回灌補源工程。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城市和海鹹水入侵嚴重的沿海城市,嚴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設施;對已有的取用地下水的水源要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並儘快提出封井計畫。“十五”期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土、城建等職能部門全面完成限採區和禁採區的劃定工作,報請省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當地飲用水源保護規劃,報省政府批准。在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破壞水源的活動。2002年底前,人口在20萬人以上的城市都要建立供水水源地水質質量旬報制度,濟南、青島、煙臺、威海等國家環保重點城市和國家環保模範城市要實施生活飲用水源環境質量公報制度。“十五”末,所有設市城市都要建立供水水源地水質質量旬報制度。
三、進一步強化節約用水管理
(一)農業是用水大戶,節水潛力最大,必須下大力氣全面推行農業綜合節水技術,強化農業節水措施,緊密結合當前農村實際,按照“高效、實用、方便、先進、效益”的原則,因地制宜,注重實效。要抓住重點,明確目標,分解任務,層層推進。井灌區要全面實現智慧卡控制灌溉,計量到戶,提高效益;河庫灌區要積極推行以節水改造為中心的渠道硬化改造,減少輸水損失;引黃灌區主幹渠道要有計畫進行防滲襯砌,力爭“十五”末引黃灌區主幹渠道襯砌率達到30%。
高科技節水技術是農業現代化和種植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支撐。大棚等保護地要全力推廣微灌技術,經濟林果區要積極穩妥地發展噴灌、微灌、小管灌等技術。大田作物要借鑑國外經驗,探索溝灌、膜上灌、雷射控制整平土地等各種行之有效的地面節水措施;經濟條件較好、種植統一或地勢起伏的山丘、沙丘地可以發展噴灌等高新節水灌溉技術。
(二)工業節水重點搞好一水多用、循環利用及污水處理回用,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各地對工業布局要全面規劃,當地工業結構應與本地區的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嚴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高污染的工業項目。2002年前,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制訂並發布節水技術導則和工業節水技術改造投資導向目錄,編制完成電力、造紙行業用水定額;“十五”期間,編制完成所有行業用水定額。對企業的用水定額、水的利用率和污水處理回用率等都要有控制性指標和要求,實行目標化管理,做到用水計畫、節水目標、節水措施、管水制度四到位。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建設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治污設施或節水驗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新批取水量;對節水設施閒置不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核減取用水計畫,直至吊銷取水許可證。2002年前要制定出限制高耗水項目目錄及淘汰落後工藝、設備目錄,並向社會公布。鼓勵沿海地區開展海水直接利用及淡化利用。要加快中水設施建設,工業及城市污廢水處理後要充分利用,逐步實現污水資源化。
(三)城鎮生活用水在首先確保基本飲用水供應安全的前提下,厲行節約,減少浪費,提倡分質供水,推廣節水器具。積極發展與節水相關的行業和社會服務業。賓館、飯店、浴室、學校、文體場所、住宅小區等,都要按不同情況制定用水定額標準和用水計畫,實行超量加價、節約有獎、浪費受罰。凡符合國家規範要求的單位和住宅小區等都要配套建設中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竣工使用。加強公共場所用水的管理和檢查,杜絕跑、冒、滴、漏,廢除公用水栓按戶或按人頭均攤的“大鍋水”制度。公共供水單位要加強供水管網維護改造,2002年前供水管網漏失率高於8%的,計畫部門不得新批供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居民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綠化、洗車、建築工地等用水要嚴加控制,防止浪費。
(四)在遭遇特大幹旱,水資源供需矛盾特別突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應急措施,制定枯水期供水政策。按照保城鄉人民生活用水、保重點企業和高效益企業生產用水、保高效作物灌溉用水的順序,制定應急供水方案。限制或者關停高耗水單位用水,對居民生活供水實行定時、限量。必要時可採取臨時經濟調節手段及其他行政手段,以確保供水安全,保持社會穩定。
四、發揮經濟槓桿作用,促進節約用水
(一)牢固樹立水商品觀念,大力進行水價改革,徹底改變過去無償或低價用水的現象,用經濟手段促進節約用水,遏制水的浪費。要按照國家《水利產業政策》和國家、省有關城鄉供水價格管理的規定,逐步提高水價。2002年前,農業供水中的糧食作物用水價格要達到保本水平,經濟作物用水價格要達到保本微利;城鎮、工業供水要按照成本、稅金加合理利潤的原則調整到位。具體水價標準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原則:經濟作物用水水價應高於糧食作物;賓館、飯店等服務業用水和居民用水水價應高於工業用水價格;缺水地區的水價要高於其他一般地區。各用水單位要嚴格執行批准的用水計畫,並按規定及時交納水費。
(二)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直接從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庫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繳納水資源費。根據各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省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省財政部門及時調整水資源費標準。水資源費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徵收。各級收取的水資源費要作為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水資源的調查評價、規劃、保護、管理、節水、補源及調水工程等,不得挪用。
(三)要全面實行計畫用水。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會同計畫部門編制下達年度用水計畫,並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大中型灌區要配套完善量水設施,全面推行“按畝配水、按方收費、節水獎勵、超用加價”制度。城市、工業用水要實行計畫管理,嚴格按計畫取水用水。對超計畫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具體加價標準按國家《城市用水定額管理辦法》和《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執行,近期可按下列原則掌握:居民生活、中國小校、託兒所、幼稚園和社會福利性單位以及公共綠地綠化用水超計畫部分,按規定標準的1倍徵收。機關、團體、部隊、醫院、大中專院校、科研單位超計畫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規定標準1倍徵收;超計畫用水20%以上部分,按規定標準2倍徵收。工廠、賓館、飯店等生產經營性企業用水超計畫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規定標準2倍徵收;超計畫20%以上不足30%的,按規定標準4倍徵收;超計畫30%以上不足40%的,按規定標準6倍徵收;超計畫40%以上的,按規定標準8倍徵收。
(四)研究建立水市場,試行水權有償轉讓制度,促進水資源最佳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在明確水資源所有權屬國家所有的前提下,試行水資源使用權有償轉讓制度,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水市場。水資源使用權的轉讓按照等效補償的原則進行。地區之間水資源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經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農業與城市、工業之間水資源使用權的轉讓,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依照《山東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及灌排設施補償費。水權有償轉讓是一項有待逐步建立完善的新制度,待國家出台有關政策之後,按國家的規定執行。
五、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節水效益
(一)加強節水灌溉、污水處理和回用等技術的研究,加快節水先進科技成果的集成、轉化和套用。要加大對節水技術和設備研究的投入,把節約用水列入重點科研計畫,組織對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製開發,不斷提高節水技術和設備水平。積極引進、消化、吸收和借鑑國內外的先進節水技術,儘快建立適合我省省情的節水設備研製、開發和生產體系,生產質優價廉的節水設備。對行之有效的節水技術、設備、器具的套用要逐步納入有關規範,予以推廣。要建立節水器具和節水設備的認證制度和市場準入制度,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不得銷售和使用。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節水技術服務體系。在搞好國家和省節水示範縣的基礎上,建設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節水增效科技園區或示範區,發揮其科技示範和輻射作用,帶動當地節水工作的深入開展。要加強對節水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基層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技術水平。城鎮和鄉村都要建立健全節水、抗旱服務組織,實行規劃設計、設備供應、施工組織和運行管理的全過程服務,走產供銷一條龍、技工貿一體化的路子,為全社會節水提供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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