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2000年11月07日發布,自2000年11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0年11月07日
- 實施日期:2000年11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污染防治
我國是水資源短缺的國家,城市缺水問題尤為突出。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當前相當部分城市水資源短缺,城市缺水範圍不斷擴大,缺水程度日趨嚴重;與此同時,水價不合理、節水措施不落實和水污染嚴重等問題也比較突出。為切實加強和改進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一)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問題,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解決城市缺水的問題,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的生活,關係到社會的穩定,關係到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這既是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也是關係現代化建設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認真做好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做好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為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環境,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統一規劃,最佳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區研究制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要優先考慮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儘快組織制定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並將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應包括水資源中長期供求、供水水源、節水、污水資源化、水資源保護等專項規劃。水資源極度短缺的城市,要在綜合考慮當地水資源挖潛、大力節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基礎上,依據流域水資源規劃實施跨流域調水。
(二)加強城市水資源的綜合規劃和管理,重點加強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管理。要科學確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後地下水,先當地水、後過境水。逐步改變過去一個水系、一個水庫、一條河道的單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採取“多庫串聯,水系聯網,地表水與地下水聯調,最佳化配置水資源”的方式。建立枯水期及連續枯水期應急管理制度,編制供水應急預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證率。嚴格控制並逐步減少地下水的開採量,建立河湖閘壩放水調控制度,保證城市河湖環境用水。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今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原則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要提高水資源費徵收額度,逐步遞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城市,嚴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設施,不再新批並逐步壓減地下水取水單位和取水量。
(三)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並納入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調配。乾旱缺水地區的城市要重視雨水、洪水和微鹹水的開發利用,沿海城市要重視海水淡化處理和直接利用。
三、堅持把節約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設節水型城市
(一)城市建設和工農業生產布局要充分考慮水資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區特別是設市城市的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水環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確定城市規模,調整最佳化城市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要以創建節水型城市為目標,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活動。城市節約用水要做到“三同時、四到位”,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節水措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單位必須做到用水計畫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有條件的城市要逐步建立行業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的參照體系,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水技術的推廣套用。缺水城市要限期關停並轉一批耗水量大的工業企業,嚴格限制高耗水型工業項目建設和農業粗放型用水,儘快形成節水型經濟結構。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低於40%的城市,在達標之前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並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項目。
(二)加大國家有關節水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力度,制定並推行節水型用水器具的強制性標準。積極推廣節水型用水器具的套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節約水資源。要制定政策,鼓勵居民家庭更換使用節水型器具,儘快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生活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築中,均不得繼續使用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凡達不到節水標準的,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單位現有房屋建築中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必須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換為節水型器具。
(三)採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網技術改造,降低管網漏失率。20萬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低前,完成對供水管網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備的供水管網技術檔案,制定管網改造計畫。對運行使用年限超過50年,以及舊城區嚴重老化的供水管網,爭取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四、堅決治理水污染,加強水環境保護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城市總體規劃的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劃分水功能區,確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實行水污染物總量控制,並分解到排污單位。各直轄市、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及重點旅遊城市的地表水水環境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十五”期間,所有設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質的計畫,並實施跨地區河流水質達標管理制度。要組織制定飲用水源保護規劃,依法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進行各項開發建設活動,禁止一切排污行為,重點保護好城市生活飲用水水源地。20萬人口以上城市應在2002年底前,建立實施供水水源地水質旬報制度,並在北京、上海等47個環保重點城市實施生活飲用水水源水環境質量公報制度。
(二)加強對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因地下水資源超采出現大範圍地面沉降或海鹹水倒灌的城市,要劃定超採區範圍,向社會公布,並規劃建設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城市綠地建設、河道砌襯和非道路覆蓋等,應兼顧自然水生態系統循環的需要。要積極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特別是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的綜合治理。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嚴禁向湖濱、河岸、水體傾倒固體廢棄物,並限期整治和清理河道。
(三)積極推行清潔生產,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對工業污染源的治理。工業污染防治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要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加快工業污染防治從以末端治理為主向生產全過程控制的轉變。進一步加大“一控雙達標”工作力度。對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停產整頓或關閉。“十五”期間,要使工業企業由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轉向全面達標排放。
(四)“十五”期間,所有設市城市都必須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到2005年,50萬以上人口的城市,污水處理率應達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應不低於60%,直轄市、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以及重點風景旅遊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今後,城市在新建供水設施的同時,要規劃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缺水地區在規劃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時,還要同時安排污水回用設施的建設;城市大型公共建築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的自備水源單位,都應當建立中水系統,並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擴大居住小區中水系統建設。要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回用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五、健全機制,加快水價改革步伐
(一)積極引入市場機制,拓展融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和外資投向城市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國家將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籌集建設資金,進一步加大建設投資力度,對小城鎮及西部地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給予資金傾斜;對各地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對城市供水和污水處理工程所購置的設備可加速折舊。各地要繼續落實好國家投資的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的配套資金;對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滾動使用,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營和建設貸款及債券本息的償還。
(二)逐步提高水價是節約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價改革步伐,儘快理順供水價格,逐步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科學、完善的水價機制。要提高地下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控制地下水開採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儘快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定額和城市水價調整方案,並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的供求情況,適時調整。在逐步提高水價的同時,可繼續實行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對超計畫和超定額用水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缺水城市,要實行高額累進加價制度。
(三)全國所有設市城市都要按照有關規定儘快開徵污水處理費。各地在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標準時,要優先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準調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滿足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需要。供水和污水處理企業也要不斷深化改革,轉換經濟機制,加強管理,降低成本。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確定回用污水的合理價格,促進和鼓勵污水的再利用。
六、加強領導,完善法規,提高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這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統籌安排,綜合部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要對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
(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水資源規劃中,要明確目標,最佳化項目,落實措施,協調行動。要把有關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等各個環節協調統一起來,統籌考慮城市防洪、排澇、供水、節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環境保護等各種水的問題,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處理好各種用水矛盾。
(三)強化取水許可和排污許可制度,建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和用水、節水評估制度。各地要加強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年審工作,嚴格取水許可審批,凡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建設項目都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今後城市新建和改擴建的工程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有用水、節水評估的內容。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許可制度,排污必須經過許可。
(四)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加快立法步伐,進一步補充、修改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儘快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的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決依法辦事,嚴格執法,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督力度,逐步將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
(五)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新聞單位要採取各種有效形式。開展廣泛、深入、持久的宣傳教育,使全體公民掌握科學的水知識,樹立正確的水觀念。加強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對水的憂患意識,使廣大民眾懂得保護水資源、水環境是每個公民的責任。轉變落後的用水觀念和用水習慣,把建設節水防污型城市目標變成廣大幹部民眾共同的自覺行動。要加強輿論監督,對浪費水、破壞水質的行為公開曝光。同時,大力宣傳和推廣科學用水、節約用水的好方法,在全社會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良好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國務院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B422--010215z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