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甘肅省政府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甘肅省政府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是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政府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發[2001]89號
  • 發布日期:2001-11-25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2001]89號
【發布日期】2001-11-25
【生效日期】2001-1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
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甘政發[2001]89號2001年11月2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我省水資源短缺,城市缺水問題尤為突出,與此同時,城市人為的水資源浪費和水環境污染問題也很嚴重。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精神,進一步做好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問題,核心是調整用水結構,提高用水效率。解決城市缺水的問題,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的生活,關係到社會的穩定,關係到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認真做好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為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環境,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統一規劃,最佳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區、各城市要依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優先考慮和安排城市用水,並結合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和各城市總體規劃,由各城市政府牽頭儘快組織制定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爭取2002年內基本完成,將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織部分,納入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應包括水資源中長期供求、供水水源、節水、污水資源化、水資源保護等專項規劃。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作為指導城市各項水事活動的重要依據,必須具有科學性、超前性,做到高起點、高標準。
(二)加強城市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做好水資源的科學配置。要科學確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後地下水,先當地水,後過境水,逐步改變單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形成“多庫串聯,水系聯網,地表水與地下水聯調,最佳化配置水資源”的綜合供水體系,提高城市供水保證率。進一步加大對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資源的勘察力度,科學評價地下水允許開採量,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城市,嚴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設施,不再新批並逐步壓減地下水取水單位和取水量。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今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原則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要提高水資源費徵收額度,逐步遞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城市自備水源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調整,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決定,報省物價部門備案。
(三)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並將其納入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調配。乾旱缺水地區的城市要重視雨水、洪水和微鹹水的開發利用,作為城市綠化用水、工業冷卻、環境用水、地面沖洗水和農田灌溉水等。新建的賓館、酒店、飯店等公共設施,要實行中水回用;已建成的這些公共設施也要在兩三年之內推行中水回用。
三、堅持把節約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設節水型城市
(一)城市建設和工農業生產布局要充分考慮水資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區特別是設市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水環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確定城市規模,調整最佳化城市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要以創建節水型城市為目標,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活動。城市節約用水要做到“三同時、四到位”,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節水措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單位必須做到用水計畫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缺水城市要限期關停並轉一批耗水量大的工業企業,嚴格限制高耗水型工業項目建設和農業粗放型用水,儘快形成節水型經濟結構。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低於40%的城市,在達標之前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並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項目。從現在起,城市公園和單位院內的綠地、樹木、花卉,要逐步採用滴灌、微灌等先進的節水灌溉方式,對繼續採取大水漫灌的,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水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積極推廣節水型用水器具的套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勵居民家庭更換使用節水型器具,儘快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生活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築中,均不得繼續使用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凡達不到節水標準的,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單位現有房屋建築中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必須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換為節水型器具。
(三)採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網技術改造,降低管網漏失率。20萬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對供水管網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備的供水管網技術檔案,制定管網改造計畫。對運行使用年限超過50年,以及舊城區嚴重老化的供水管網,爭取在2005年以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四、堅持治理水污染,加強水環境保護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質。各城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城市總體規劃的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劃分水功能區,確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實行水污染物總量控制,並分解到排污單位。蘭州、嘉峪關、天水、酒泉、敦煌、平涼等旅遊城市的地表水水環境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十五”期間,所有設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質的計畫,並實施跨地區河流水質達標管理制度。設市城市和縣鎮要在2002年底前制定和完善飲用水源保護規劃,依法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設定明顯的水資源保護標誌牌。嚴禁一級保護區內的一切排污行為,嚴禁對水源地水質有影響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嚴禁向河岸、水體傾倒固體廢棄物,並限期整治和清理河道。
(二)加強對城市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因地下水資源超采而出現大範圍水位下降的城市,要劃定超採區範圍,並規劃建設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城市綠地建設、河道砌襯和非道路覆蓋等,應兼顧自然水生態系統循環的需要。
(三)工業污染防治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要積極推行清潔生產,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加快工業污染防治從以末端治理為主向生產全過程控制的轉變。進一步加大“一控雙達標”工作力度,對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停產整頓並關閉。“十五”期間,要使工業企業由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轉向全面達標排放。
(四)提高城市污水處理能力,重視污水的再利用。“十五”期間,所有設市城市都必須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到2010年,所有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應不低於60%。今後,城市在新建供水設施的同時,要規劃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缺水地區在規劃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時,還要同時安排污水回用設施的建設。
五、健全機制,加快水價改革步伐
(一)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拓展融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和外資投向城市供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對城市供水和污水處理工程所購置的設備可按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加速折舊。對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滾動使用,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營和建設貸款的償還。
(二)逐步提高水價是節約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價改革步伐,儘快理順城市供水價格,逐步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科學、完善的水價形成機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儘快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定額和城市水價調整方案,適時調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在逐步提高水價的同時,可繼續實行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對超計畫和超定額用水要實行累進加價制度。缺水城市,要儘快推行高額累進加價制度。
(三)所有設市城市都要按照有關規定儘快開徵污水處理費。各地在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時,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分步儘快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準調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以滿足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需要。供水企業和污水處理廠也要不斷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六、加強領導,完善法規,廣泛宣傳,提高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城市要在現有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加快立法步伐,進一步補充、修改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儘快建立起符合本地情況的科學的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並嚴格執法,依法辦事,逐步將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當前,特別要強化城市取水許可和排污許可制度,建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和用水、節水評估制度。各城市要加強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年審工作,嚴格取水許可審批,凡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建設項目都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今後城市新建和改擴建的工程項目,在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有用水、節水評估的內容。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許可制度,排放污染物必須經過許可。
(二)各地區、各部門要採取各種有效形式,對廣大民眾進行深入、持久的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國情教育,使全體公民增強對水的憂患意識,掌握科學的節水用水知識,轉變落後的用水觀念和用水習慣,把建設節水防污型城市目標變成廣大幹部民眾的自覺行動。同時,要大力宣傳和推廣科學用水、節約用水的好方法,在全社會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的良性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這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統籌安排,綜合部署。各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要對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各級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設市城市可成立由市長負總責,建設、水利、環保、計畫、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城市水事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以及時協調和處理城市各種用水矛盾,加強對城市水事活動的全面規劃和管理。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各地方和各城市務必把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目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結合起來,搞好水資源合理配置,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支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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