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精神,切實加強我省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發布文號:魯政發[2001]16號
- 發布時間:2001-02-28
- 生效時間:2001-02-28
,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屬北方缺水地區,水資源極度匱乏,水已成為制約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瓶頸。城市缺水問題尤為突出。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缺水範圍不斷擴大,缺水程度逐年加重,水污染和用水浪費的問題相當突出。解決城市缺水問題,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的生活,關係到社會的穩定,關係到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各地區、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認真做好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樹立全局觀念和整體意識,統籌兼顧,全面規劃,標本兼治,綜合利用,正確處理好城市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把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工作擺在重要的位置,抓緊抓好。
(二)全省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貫徹“開源與節流並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要按照充分利用地表水、科學開採地下水、積極引用客水、加大污水處理回用和海水綜合利用的思路,努力緩解水資源供求矛盾,全面推行節約用水。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為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環境,支持和保障全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各地區研究制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要優先考慮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儘快制定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規劃,並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水資源極度短缺的城市,要在綜合考慮當地水資源挖潛、大力節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基礎上,依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實施跨流域調水。
(二)加強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重點加強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管理。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需要。要科學確定農業用水、生態用水、城市用水的規模、時序,完善河湖閘壩放水調控制度,優先保障城市各類用水。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後地下水,抓住機遇用好過境水。要進一步深化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方,要改變過去一個水系、一個水庫、一條河道的單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採取“多庫串聯,水系聯網,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最佳化配置水資源”的方式,合理調配資源,提高供水能力。各城市要建立枯水期及連續枯水期應急管理制度,編制供水應急預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證率。
嚴格控制並逐步減少地下水的開採量,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今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均不得再批准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要提高水資源費徵收額度,逐步遞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城市和地下海鹹水入侵嚴重的沿海城市,嚴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設施;對已有的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設施,要儘快提出封井計畫,逐步壓減地下水取水單位和取水量。
(三)搞好污水回用和綜合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率。各城市在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同時要配套建設回用水處理設施。具備使用回用水條件的用戶,必須進行工藝或設施的改造,使用回用水。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等建築,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規劃人口在3萬人以上(或可回用中水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的住宅小區,都要建設中水回用設施。凡中水回用設施建設資金、設計不落實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中水回用設施不同時投入使用的,不予驗收。要認真落實好國家已出台的財政補貼、減免稅收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搞好節水技術改造和廢水回用。要重視雨水和微鹹水的開發利用,與城市防洪排澇搞好銜接,加強城區內各類水體的保護,實現雨水攔、蓄、用、排的有機結合。沿海城市要加大海水利用規模,逐步擴大海水使用範圍,積極探索並擇機實施海水淡化工程。
(一)實行節約用水是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徑,是一項長期的基本策略,必須作為一項根本性措施來抓。全省城市節水工作總的目標是:城市特別是大城市新增的用水需求,一半要靠節水來解決。到2005年,全省城市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要達到80%,萬元工業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80立方米,有一批城市達到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節水型器具在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築以及各單位現有房屋建築中的使用普及率達到100%。要進一步改革傳統的農業灌溉方式,積極推廣噴灌、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大力發展節水型農業,力爭到2005年農業灌溉水有效利用率達到60%。
(二)城市建設和工農業生產布局要充分考慮水資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區特別是設市城市的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水環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確定城市發展規模,調整最佳化城市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活動,積極創建節水型企業、節水型社區、節水型城市。城市節約用水要做到“三同時、四到位”,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節水措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取水用水單位必須做到用水計畫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大中城市要建立行業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指標考核體系,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水技術的推廣套用。缺水城市要限期關停並轉一批耗水量大的工業項目,嚴格限制高耗水型工業項目建設和農業粗放灌溉,重點抓好發電、紡織、造紙、石油化工、冶金、釀酒等企業的污水治理和技術改造,儘快形成節水型經濟結構。要抓緊制定限制高耗水項目目錄及淘汰落後工藝、設備目錄,加快建立節水標準體系、節水技術推廣體系,並嚴格考核監督。要採取措施,鼓勵企業採用中水或生活污水作為生產用水。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低於40%的城市,在達標之前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不得新開工建設城市供水工程項目。城市綠化要注意綠地、灌木和林地的科學搭配,合理調整綠化結構,提高綠化效果,最大程度地節約用水、涵養水源。
(三)加大節水創新力度,大力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各種器具。城鎮生活用水在確保基本飲用水供應安全的前提下,厲行節約,減少浪費,提倡分質供水。要儘快制定政策,鼓勵居民家庭更換節水型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生活用水器具。今後,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築中,均不得繼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凡達不到節水標準的,管理部門不得辦理開工許可、竣工驗收等手續,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單位現有房屋建築中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水標準要求的用水器具,要逐步更換為節水型器具。建立節水器具和節水設備的認證制度和市場準入制度,清理整頓節水器具生產及流通市場,擴大節水產品的市場份額。
(四)加快城市供水管網技術改造,降低管網漏失率。各城市要在2002年前,完成對供水管網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備的供水管網技術檔案,制定管網改造計畫。各城市都要集中資金,對運行使用年限超過30年,以及舊城區嚴重老化、跑冒滴漏嚴重、管徑不合理、材質不合適的管網,必須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進一步加強對城市供水管網完好情況的監督、考核,對於管網漏失率居高不下、更新改造措施不得力的城市,將給予通報批評並要求限期整改。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質。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劃分水功能區,確定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並分解到排污單位。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沿線城市,要根據調水水質要求,堅決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並重,制定並實施保證措施。大中城市的地表水水環境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十五”期間,所有設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質的計畫,並實施跨地區河流水質達標管理制度。要組織制定飲用水源保護規劃,依法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嚴格限制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各項開發建設活動,禁止一切排污行為,重點保護好城市生活飲用水源地。加強污染事故應急設施建設,建立水質預警體系,確保供水水質安全。20萬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實施供水水源地水質旬報制度,並在國家環保重點城市實施生活飲用水源水環境質量公報制度。城市供水部門要搞好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監督檢查,切實防止二次污染。
(二)加強對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地下水作為戰略性儲備資源,事關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必須採取嚴格的措施,切實予以保護。在地下水超採區、海鹹水入侵區和地面沉降區,要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劃定禁采、限採區,向社會公布,限期停止開採,並有計畫地建設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補源工程。城市綠地建設、河道砌襯和非道路覆蓋等,應兼顧自然水生態系統循環的需要。要加強環保執法,嚴禁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排放污廢水,嚴禁向湖濱、河岸、水體傾倒固體廢棄物,切實保護好水資源。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積極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特別是綜合治理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合理使用農藥、化肥及農膜。
(三)積極推行清潔生產,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對工業污染源的治理。組織引導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大力推廣清潔生產技術,積極推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加快工業污染防治從以末端治理為主向生產全過程控制的轉變。進一步鞏固和提高“一控雙達標”工作成果。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停產整頓或關閉。對污染嚴重、治理仍不能達標的小造紙廠、小水泥廠、小煉油廠、小鋼鐵廠要堅決予以關閉。“十五”期間,要使工業企業由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轉向全面達標排放。
(四)“十五”期間,所有設市城市都必須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沿線的市、縣及重點鎮都要按國家和省的統一要求,積極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到2005年,5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應不低於60%,濟南、青島及各重點風景旅遊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轉情況的管理監督,保障正常運轉,充分發揮效益。
(一)積極引入市場機制,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和外資,加快水源地建設、節水技術改造,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步伐。進一步深化改革,用足用好各項政策,加大投資力度。對於重要的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設施,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各城市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按國務院規定,免徵增值稅;城市供水和污水處理工程所購置的設備可加速折舊。各城市要繼續落實好國家投資的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的配套資金;對收取的污水處理費要專款專用、滾動使用,並制定好還款計畫,確保及時還貸。各地要根據“取之於水、用之於水”的原則,從收取的水資源費、超計畫加價水費中提取不少於20%的資金,專項用於節水關鍵技術示範推廣、技術改造貼息等。
(二)加快水價改革步伐,儘快理順供水價格。逐步提高水價是節約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價改革步伐,儘快理順供水價格,逐步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科學、完善的水價機制。要提高地下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控制地下水開採量。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的供求情況,儘快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定額和水價調整方案。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的巨觀調控,嚴格實行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對超計畫和超定額用水要實行累進加價制度;缺水城市要根據水源情況及時調整計畫用水量和用水定額,適當擴大累進加收幅度。要全面推行一戶一表制和抄表到戶,徹底取消包費制;要科學劃分城市供水對象及類別,實行不同的水價,以價格槓桿促進節約用水和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三)加強污水處理費的征繳工作。要進一步強化措施,加大力度,做好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確保應收盡收。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調整污水處理後回用水的價格標準,保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需要。省物價、建設、財政、環保部門要按規定對省轄淮河、海河流域和小清河、南四湖、東平湖流域污染嚴重的城市的污水處理企業也要不斷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降低運營成本。
(一)嚴格落實行政領導負責制。搞好城市洪水、節水與水污染防治工作,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事關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這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這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把有關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治理、配置、節約和保護等各個環節協調統一起來,統籌考慮城市防洪、排澇、供水、節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環境保護等各種水的問題,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要對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各級計畫、經貿、財政、建設、水利、農業、環保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各城市政府要加強城市節水機構建設,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切實把城市節水工作落到實處。
(二)堅持依法治水,強化取水許可和排污許可制度。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依法辦事,依法管理。加快立法步伐,進一步補充、修改和完善有關法規規章,抓緊制訂山東省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等管理辦法,儘快建立起科學、完善的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和用水、節水評估制度。凡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建設項目都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今後城市新建和改擴建的工程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有用水、節水評估的內容。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許可制度,排污必須經過許可。
(三)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對水的憂患意識。要加強水資源短缺的省情、市情、縣情教育,大力宣傳和推廣科學用水、節約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好典型、好方法,教育和引導民眾轉變落後的用水觀念和用水習慣,掌握科學的水知識,自覺履行保護水資源、水環境的義務,把創建節水型農業、節水型企業、節水防污型城市目標變成廣大幹部民眾共同的自覺行動,在全省上下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