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水文管理辦法》經2015年7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7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規劃與建設、監測與預警預報、資料匯交與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7章38條,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Hydrology in Shandong Province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1號
  • 發布時間:2015年7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1日
修改決定,辦法全文,辦法解讀,相關報導,

修改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以及中央關於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經過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省政府決定對《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1號)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中的“和旱情信息”。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
(2015年7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1號公布 根據2018年1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促進水文事業發展,發揮水文工作在水資源管理、防災減災和水生態保護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規劃與建設、監測與預警預報、監測資料匯交與管理、監測環境與設施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文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水文基礎設施和基層水文服務體系建設,保障水文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水文機構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全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需要修改的,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水文事業發展規劃主要包括水文事業發展目標、水文站網建設、水文監測和情報預報設施建設、水文信息網路和業務系統建設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對水生態監測、水資源監測、水土保持監測等作出安排。
第七條 水文站網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按照統籌兼顧、布局合理、資源共享、防止重複的原則,編制水文站網建設專項規劃,經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水文站網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式組織實施。新建、改建和擴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設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測站、水文監測設施的,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投資計畫,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九條 水文測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水文測站分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分為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和一般水文測站。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一般水文測站中確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省級重要水文測站。
第十條 國家重要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准。
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設立專用水文測站,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複。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報省水文機構批准。其中,因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文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等行政管理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有關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省水文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設立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監測數據不能滿足其特定需求;
(二)符合相應的水文監測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三條 專用水文測站和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省水文機構的行業管理。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預報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監測、水文信息和洪水預警預報等系統建設,增強重點地區、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採區的水文測報能力建設,提高動態監測和應急監測能力。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水文監測,為防汛抗旱和水資源管理、水生態保護、水土保持等工作提供及時、準確的監測資料。
第十五條 從事水文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水文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和監測數據的連續性。
水文專用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水文監測所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六條 承擔水文信息採集和情報預報任務的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實時水情信息和水文情報預報,不得漏報、遲報水文監測數據,不得偽造水文監測資料。
第十七條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水質、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溫等水生態要素的監測,並對水生態現狀和變動趨勢進行分析評價,為水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區域地表水、地下水、調入水開發利用量及水功能區水質的監測,並對監測數據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評價,其結果作為確定區域用水控制指標的主要依據,並為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提供依據。
第十九條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和分布狀況等情形的監測,並對水土流失的變化趨勢及造成的危害進行分析評價,為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 水文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突發性水量變化和水體污染事件應急監測體系,編制應急監測預案。
水量發生變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或者水質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突發性水體污染事件的,水文機構應當啟動應急監測預案,進行跟蹤監測和調查,並及時將監測、調查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海事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水文信息按照下列規定發布:
(一)水情預警,由省水文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發布;其中,重大水情預警需經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
(二)雨情、水情、洪水預報,由水文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發布;其中,重大災害性的洪水預報需經同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
(三)水資源公報,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時播發、刊登水文情報預報,並標明發布機構和發布時間。
第四章 資料匯交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管理制度。匯交的水文監測資料包括按照水文技術標準獲取的原始資料和整編資料。省水文機構負責全省水文監測資料的收集、處理和彙編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專用水文測站和其他水文監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水文技術標準整編水文資料,於每年的三月底前,按照資料管理許可權將上一年度的水文監測資料向省水文機構匯交。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水戶取用水情況的監測資料,應當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向省水文機構匯交。
資料匯交單位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不得偽造、毀壞水文監測資料。
第二十五條 水文機構應當妥善管理水文監測資料,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進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監測成果,予以刊印。
省水文機構應當建立水文資料庫,實行水文監測資料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條 基本水文監測資料應當依法公開,但屬於國家秘密的除外。省水文機構應當建立水文監測資料平台,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國家機關決策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需要使用未公開的水文監測資料和成果的,應當無償予以提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水文測站的運行、維護、管理和水文站網技術改造及恢復因自然災害造成毀壞的水文監測設施。
根據工作需要,水文機構可以採取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水文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八條 水文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使用水文監測設施,不得干擾水文監測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因工程建設確需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報經對該水文測站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遷移期間,水文機構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保持水文監測工作的連續性。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並在保護範圍邊界設立地面標誌:
(一)水文監測河段周圍環境保護範圍:沿河縱向以水文基本監測斷面上下游各不小於五百米、不大於一千米為邊界;沿河橫向以水文監測過河索道兩岸固定建築物外二十米為邊界,或者根據河道管理範圍確定。
(二)水文監測設施周圍環境保護範圍:以監測場地周圍三十米、其他監測設施周圍二十米為邊界。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樹木、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築物,設定障礙物,停靠船隻;
(二)取土、挖砂、採石、淘金、爆破、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其他危害水文監測設施安全、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文監測結果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基本水尺斷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網區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工程可能影響水文監測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在徵得對該水文測站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建設:
(一)水工程;
(二)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
(三)其他可能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
因工程建設致使水文測站改建的,改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 在通航河道或者橋樑上進行水文監測作業時,應當設定警示標誌,過往船隻、車輛應當減速避讓,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四條 水文站網建設所需土地,應當依據水文測站用地標準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水文測站、水文監測設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確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權劃界,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水文監測設施安全、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文監測結果的活動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文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2015年7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5年7月21日,郭樹清省長簽發第291號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文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多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水文為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規劃建設與運行管理、水資源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水生態保護以及其他各類涉水事務,提供了大量科學的水文監測、預測預報信息和研究成果,取得了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但是,我省水文工作仍存在基礎設施落後、應急與動態監測能力不足、預警預報不夠迅速、監測環境保護不到位、行業管理薄弱等實際問題,制約了水文事業的發展。2007年,國務院頒布實施《水文條例》,為水文事業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11年,我省出台《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開始在全國率先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同時也對水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為此,有必要依據《水文條例》,結合水文事業發展中的新情況新要求,抓緊制定出台我省配套的水文管理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38條,主要規範了水文管理體制、規劃與建設、監測與預警預報、資料的匯交與管理、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一)關於水文管理體制。《水文條例》頒布實施後,我省就開始探索建立符合水文工作實際需求的管理體制,並從統一水文站網建設、監測標準、預警預報體系等要求出發,初步實現了設區的市水文機構的雙重管理,即接受省水利廳和地方政府的雙重領導。 2011年12月,省編辦專門制定了《關於調整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批覆》(魯編【2011】40號),對該體制予以明確。從這幾年的工作看,該體制對促進我省水文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辦法》第四條據此作出了相應規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設區的市水文機構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文管理工作。”
(二)關於水文監測與預警預報。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文服務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多,水文監測範圍也越來越廣。《辦法》在對水量、水質等基本監測內容作出規定的同時,還相應增加了水生態要素、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量、水功能區水質、水土流失狀況監測的內容,以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提供相關依據。在此基礎上,《辦法》又對水情預警和雨情、水情、旱情信息、洪水預報以及水資源公報的發布主體和許可權作出了專門規定,以便於操作執行。
(三)關於水文監測資料的匯交與管理。水文監測資料是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必須的基礎性公共信息資源,是編制各類規劃、建設涉水工程、加強水資源管理與保護等不可缺少的基礎性資料。為做好這項重要工作,《辦法》在明確了“省水文機構負責全省水情信息、水文監測資料的收集、處理與彙編工作”的同時,對水文監測資料匯交的主體和時間也進行了明確規定。《辦法》還對水文監測資料的整編、存儲、保管和加工以及公開利用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四)關於保障措施。為了推動和保障水文事業健康穩定發展,《辦法》主要從六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水文事業經費來源,即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重點支持水文測站的運行、維護、管理和水文站網技術改造及恢復因自然災害造成毀壞的水文設施;二是對水文監測設施保護以及水文測站的遷移程式、補救措施進行規定;三是對水文監測環境的保護範圍進行明確界定,並列明在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四是對影響水文監測的相關工程建設活動進行了規範;五是對在通航河道或者橋樑上進行水文監測作業的特殊情形明確具體要求;六是對水文站網建設用地作了原則性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辦法》依據《水文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從事危害水文設施安全或者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文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保證《辦法》的正確貫徹執行。

相關報導

《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5年7月6日經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7月21日郭樹清省長簽署省政府第291號令予以公布,並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七章三十八條,主要規範了水文管理體制、規劃與建設、監測與預警預報、資料匯交與管理、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辦法》的頒布實施,將為加強水文管理,促進水文事業發展,發揮水文工作在水資源管理、防災減災和水生態保護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務於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辦法》對水文管理體制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文機構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屬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設區的市水文機構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文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水文站網建設實行統一規劃,新建、改建和擴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設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測站、水文監測設施的,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投資計畫,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辦法》同時對水文測站的分類分級管理、基本水文測站的設立與調整程式和專用水文測站的設立程式、具體要求、基本條件等進行了規範。
針對水文服務涉及領域、水文監測範圍越來越廣的實際,《辦法》對水量、水質等水文監測與預警預報內容作出規定的同時,還相應增加了水生態要素、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量、水功能區水質、水土流失狀況監測的內容,以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提供相關依據。在此基礎上,《辦法》對水情預警和雨情、水情、旱情信息、洪水預報以及水資源公報的發布主體和許可權作出了專門規定。
《辦法》指出,水文監測資料是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必須的基礎性公共信息資源,是編制各類規劃、建設涉水工程、加強水資源管理與保護等不可缺少的基礎性資料。為此,《辦法》規定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管理制度,省水文機構負責全省水文監測資料的收集、處理與彙編工作,同時對水文監測資料匯交的主體和時間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另外,《辦法》還對水文監測資料的整編、存儲、保管和加工以及公開利用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為推動和保障水文事業健康穩定發展,《辦法》規定了幾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確了水文事業經費來源,即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重點支持水文測站的運行、維護、管理和水文站網技術改造及恢復因自然災害造成毀壞的水文設施;二是對水文監測設施保護以及水文測站的遷移程式、補救措施進行規定;三是對水文監測環境的保護範圍進行明確界定,並列明在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四是對影響水文監測的相關工程建設活動進行了規範。
關於法律責任,該《辦法》依據《水文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從事危害水文設施安全或者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文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