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批准建設部頒發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為了促進全省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開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結合雲南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
  • 檔案類別:實施辦法
  • 地點:雲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年份:1993年5月25日
  • 檔案號:雲政發[1993]122號
所屬地區,內容,

所屬地區

雲南省

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批准建設部頒發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為了促進全省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開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結合雲南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使用統一集中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取用地下水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個人。
第三條 全省城市執行開源與節流並舉解決城市供水的方針。實行計畫用水,厲行節約用水。
第四條 各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各級政府主管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的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可以授權當地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的具體實施。各地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制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同時,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畫,並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由城市統一集中供水或開採地下水的用戶,應嚴格執行節約用水計畫。節約用水計畫的制定程式和方法由省建設廳規定。超計畫用水的,必須繳納加價水費。其超用水量部分按當地水價的二至十倍實行累計加價收費。具體收取辦法,由各地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六條 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限期繳納外,並按日加收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及滯納金,由用戶所在市、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納入城市財政收入,用於城市供水水源保護、供水和節水設施的建設、管理科研等項支出。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年度用款計畫,財政部門監督檢查。
企業超計畫用水的加價水費,應從留利經費中支出,不得計入成本。
第七條 經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核准的計畫用水量開採。
第八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建立健全行業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技改措施項目的設計審批及驗收制度;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
第九條 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必須配備設計,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新建的公共建築及民用住宅的給排水用水器具,應當採用國家推薦的節水型器具;不符合節水要求的給排水用水器具,應予更換。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第十條 生活用水實行按戶計量收費。新建住宅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錶,現有住戶未裝分戶計量水錶的,應當限期安裝。
第十一條 各生產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錶,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並在保證用水水質標準的前提下,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十二條 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以及公共建築和住宅給排水設施未採用國家推薦的節水型器具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在限期內完善節約用水措施,逾期仍不完善節約用水措施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許可權制其用水量,並可處100-5000元罰款。
第十三條 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錶,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可限制其用水量直至停止供水,並可處50-500元罰款。
所收罰款按規定上繳市、縣財政。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和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執行本辦法,在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方面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城市節約用水獎勵暫行辦法》給予獎勵表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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