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

《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於201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
  • 發布部門:雲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11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3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水資源
發文字號,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條例(草案)的說明,節水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論證過程,規範重點和體例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關於管理主體的規定,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關於實施辦法的規定,關於供水、用水單位搶修受損管網義務的規定,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關於施行時間的規定,

發文字號

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1號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厲行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利用、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服務業,推行節水措施,開展節水宣傳,提高節水意識,創建節水型城市,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節約用水工作,建立節約用水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和協調解決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統一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有關節約用水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責任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用水效率指標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節約用水責任制考核及核定用水指標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浪費水資源或者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制止和舉報。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和報刊等公共媒體應當開展水情和節水公益宣傳,傳播先進節水技術和居民節水常識,推動全民節水。

第八條

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下列突出貢獻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研究和推廣節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有重大成果的;
(二)開展節水公益宣傳其效果社會公認的;
(三)利用再生水或者雨水蓄集成績突出的;
(四)實施節水技術改造效果顯著的;
(五)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單位起節水示範作用的;
(六)舉報或者制止嚴重浪費水資源或者破壞水環境行為查證屬實的;
(七)其他節約用水取得顯著效果的行為。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包括生產節水、生活節水以及再生水和雨水的蓄集利用等內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對城鎮規模、高耗水產業及項目加以限制。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水和用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水和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求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和地下水禁採區內的建設項目的取水申請,不予批准。

第十二條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使用城鎮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達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

第十三條

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單位應當根據條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或者用水效率評價。經測試或者評價不符合節水規定的應當及時整改。用水單位的產品結構或者生產用水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進行水平衡複測或者複評。用水效率評價、水平衡測試、複測或者複評結果應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編制、調整和下達用水計畫的主要依據。
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單位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畫申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用水計畫、相應的用水定額、用水實際進行核定後,於次年1月底前將當年的用水指標下達到用水單位。未報送年度用水計畫申請或者用水計畫未獲批准而擅自用水以及超計畫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一年度用水計畫核減其用水指標。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行業用水定額由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標準制定,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執行。
用水定額應當體現地區差別和行業差別,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技術條件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五條

使用水工程供給的水,水價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價格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按照下列標準制定:
(一)城鎮居民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農村居民用水根據條件逐步推行階梯式水價;
(二)非居民用水在用水計畫或者用水定額基礎上,對超計畫或者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
(三)屬於國家產業政策逐步淘汰的企業、高污染和高耗水行業用水,對超計畫或者超定額用水實行高於累進加價的差別水價;
(四)由水工程供給的農業灌溉用水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農業灌溉用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且水價標準應當低於其他用水的水價標準;
(五)再生水價格實行有利於培育再生水市場的鼓勵性水價。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業節水技術進行指導,組織節水技術培訓和推廣。
鼓勵科研院所、大專院校開展節水政策、技術、標準的套用研究,並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對效果顯著的節水專利技術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方式推廣套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水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按規定將不少於20%的留成水資源費、超基本水價的階梯水費、累進加價水費和差別加價水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下列用途:
(一)節水宣傳;
(二)節水技術研究;
(三)節約用水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建設;
(四)節水獎勵;
(五)節水示範項目和推廣套用試點工程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六)生產和生活用水的重大節水技術改造和推廣;
(七)再生水和雨水的蓄集利用設施建設;
(八)供水管網改造;
(九)節水專利技術購買及推廣套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和從事再生水經營活動。在市政集中式再生水管網覆蓋區域外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並驗收合格的,給予其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總投資10%的補助。

第十九條

城鎮進行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應當推廣建設滲水地面和雨水蓄集利用工程。
鼓勵城鄉居民和單位合理利用各類房屋等建築物建設雨水蓄集利用設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業灌溉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節水技術推廣資金的投入,根據農業產業布局、水資源條件,推廣套用農業節水技術,遏制農業粗放用水,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以獎代補資金,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企業和社會力量採取多種形式投資建設水窖、水池、壩塘、泵站、溝渠和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滴灌等節水項目。
列入農業生產重點建設項目的農業節水灌溉工程,應當優先立項,並給予有關資金和貸款貼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農業、環境保護、財政、稅務等同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推廣並公布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名錄,制定支持工業節水政策。
工業用水應當採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設備冷卻水應當循環使用,設備間接冷卻水循環使用率不得低於95%,不得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冷卻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其工藝設計最大排放量削減用水指標。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應當納入主體工程投資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建設資金未納入主體工程投資總概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項目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自備取水設施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取水許可;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正式立戶掛表供水。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項目審批和設計審查部門在對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將節水設施的建設標準列入項目審查內容,並通知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節水設施建設標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類制定並公布。
項目審批和設計審查部門未將節水設施建設標準列入項目審查內容,水行政主管部門未審查節水設施或者對不符合節水設施建設標準的項目簽署審查同意意見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經營洗浴、游泳、水上娛樂和洗車等特殊用水行業的建設項目,應當採取節水措施,並對排放水進行綜合利用。未採取節水措施和對排放水未綜合利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削減其用水指標。

第二十五條

城鎮公共園林綠化、生態景觀、環境衛生和洗車業、建築業等有自建再生水設施或者能夠就近利用再生水的,應當使用再生水或者先用再生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而將公共飲用水等潔淨水用於上述用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水單位按其行業最高水價計收水費。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日均用水量達到15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具備建設再生水設施條件的現有建築,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或者就近利用市政集中式再生水管網建設單位內部的再生水管網及加壓設施。違反前述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削減其用水指標。
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保持正常運轉。擅自停止運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用水應當計量收費。
未安裝計量設施或者實行包費用水的(農業灌溉用水除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計量設施,並按照日最大取水量或者用水量計征水資源費或者水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自備取水設施取水的,吊銷取水許可證;使用公共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削減其用水指標。
納入基本建設程式管理的新建城鎮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供水抄表結算到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已建住宅未實行一戶一表、供水抄表結算到戶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供水企業按照政府、供水企業、用水戶公平負擔的原則有計畫地組織改造。

第二十八條

供水、用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漏損量,發現供水、用水設施損壞造成跑、冒、滴、漏的,應當及時維修。公共供水單位和自備水源單位的供水管網漏失率應當控制在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內。超過標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過失造成供水管網損壞的,由損害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處流失的水量價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再生水和雨水蓄集管道禁止與公共自來水和地下水管網連線,在其出水口和水龍頭處應當設定明顯的水源性質標誌。違反前述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的,由產權人承擔危害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依法取得取水權的單位和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並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取水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 年 3月1 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主任會議關於提請審議《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的議案,我受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的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說明。

節水立法的必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帶領全省人民開展了氣壯山河的水利建設,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居樂業做出了重大貢獻。但我省水資源形勢仍然嚴峻。一是我省水資源總體上處於雨水留不住,江水夠不著,庫塘水不夠用,再生水難利用的局面。一方面“水多”,我省水資源總量達到2210億立方米,居全國第三位,僅次於西藏和四川。水能資源儲量1.04億千瓦時,居全國第二位。年平均降水量1278毫米,人均水資源量4835立方米,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一倍多。另一方面又“水少”,主要是受省內地形地貌和季風氣候影響,地區性、季節性缺水突出,山高谷深的地形條件使水資源開發利用成本高,目前全省水資源開發利用率僅為7%,人均供水量只有348立方米,遠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全省總缺水量高達40億立方米,滇池流域處於極度缺水狀態。更為嚴峻的是“水髒”。地表水、地下水污染較重,九大高原湖泊中有5個水質處於劣V類,城市河流普遍受污染。二是水資源條件與發展目標之間存在較大的供需矛盾。據測算,我省202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量總需求將達到290.7億立方米,按2009年現狀水利工程供水能力173.77億立方米計算,到2020年將缺水116.93億立方米。三是全省範圍常有嚴重旱災侵襲。2009年以來連續乾旱,庫塘蓄水驟減,許多大型水庫蓄水不到總庫容的三分之一,今年降水時間短、範圍小、形成有效徑流少,昆明地區庫塘蓄水比去年同期偏少64%,據氣象部門預計,明年再旱的可能性很大。缺水已經嚴重影響人民生產生活,長期存在的水資源供需矛盾是我省可持續發展的瓶頸之一。四是我省節水發展不平衡而且地區間行業間差距較大。主要是供水管網陳舊、再生水和雨水蓄集管網不配套,加上一些地方用水觀念陳舊、節水意識淡薄,不願用再生水或者有再生水也難利用。五是水資源管理職能交叉、多頭管理。良性水價機制尚未建立,水價水平與水資源緊缺狀況不相適應,節水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管理體制機制方面的障礙很大程度上加劇了水資源的供需矛盾。
因此,在科學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同時,必須把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作為解決我省水資源問題的根本性、戰略性措施。為了落實中央關於“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的要求,保障我省“十二五”規劃及今後發展目標和“兩強一堡”三大戰略目標的實現,制定一部我省節約用水的地方性法規,將節約用水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厲行節約用水,已刻不容緩。

起草論證過程

去年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第四次會議上,文山州代表團付加興等13名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制定《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的議案,大會主席團將該議案交由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委辦理。省人大常委會將該立法項目列入了去年和今年的立法計畫。去年4月27日第四十四次主任會議決定將該立法項目交由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委牽頭起草。之後,環資委抓緊開展工作。一是成立了由省政府法制辦、發改委、水利廳、住建廳、工信委、財政廳等10個部門分管負責人參加的起草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二是擴大徵求意見範圍,先後召開了昆鋼集團、雲天化集團、雲安會都、盛高大城、滇池水務等用水大戶及行業代表和專家座談會,聽取節水立法建議。在組織省內調研和赴省外學習先進節水經驗的同時,將徵求意見稿印發了全省16個州(市)和129個縣(市、區)書面徵求了意見,並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徵求了意見。三是高度重視政府行政職能部門的意見。今年5月30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徵求意見稿函送省政府徵求了意見,根據省政府辦公廳7月2日反饋的意見修改後,召開了部分在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論證會進行了論證和完善。
在經過廣泛調研、協調和反覆論證的基礎上,今年8月20日環資委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了審議,形成了《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經9月12日第65次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將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規範重點和體例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29條,採取行為模式後面直接規定法律責任的體例表述。規範的重點是管理體制和節水措施。
(一)管理體制。在條例草案起草、論證以及省政府反饋的意見中,比較集中的意見是,建議在條例中明確規定具體負責節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和節水管理機構。
關於節水主管部門,節約用水目前沒有直接的上位法,中編辦〔2011〕25號檔案對國務院各部門的節水職能作了劃分,但對地方只作了授權性規定。特別是從與節水工作有密切關係的上位法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7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來看,目前沒有哪一個部門對取水用水、供水排水、用水計畫、用水定額、監管處罰等具有全部的行政主體地位,即由一個部門統一管理還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如取水許可和制定取水計畫的主體為水行政部門,制定用水計畫的職能又在發展改革部門;城鎮供水排水、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及其運營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部門承擔等等。另外,城市供排水設施建設和更新改造的投入,主要是從“城市建設維護費”和“土地出讓金”中安排,並由建設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提出計畫。而水利系統的資金,因沒有供水排水的財政科目,無法投向這個領域。因此,水資源多部門交叉管理,是法律規定和具體運行的實際狀態。
關於設立節水機構,根據中辦、國辦〔2007〕2號檔案關於“黨政機關副廳(局)以上機構設定的審批許可權在中央,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設立行政機構”和“除專項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外,各地區各部門擬定法規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確需增加和調整機構編制的,必須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由編制機構部門專項辦理”的規定,條例草案對設立節水管理機構不應作具體規定,需要設立時,應當由省政府按照上述規定辦理。據了解,在省一級設立水務統一管理機構的目前有上海、北京市和海南省。我省有11個州(市)和96個縣(市、區)實行水務統一管理。
環資委認為,水務實行統一管理處於探索階段,按照國家法制統一原則,通過地方立法,特別是從節約用水這個層面來徹底理順行業節水工作關係和突破國家現行的水資源管理體制不現實。因此,條例草案一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節水工作負責,並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和協調解決節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按照水法關於水行政主管部門具有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職能的規定,條例草案突出了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節水工作中的行政主體地位,在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了水行政部門統一負責節水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履行有關節水職責;三是根據水法關於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表述,條例草案中,共有17項節水管理的行政主體表述為“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是特指水利和住房城鄉建設兩個部門,其具體職責歸屬可根據節水工作實踐和行業分工確定。這樣規定既符合上位法精神,又考慮了現實需要,也為今後改革留下了空間。
(二)節水措施。根據中央關於“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把節約用水貫穿於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全過程”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重點規定了7個方面的節水措施:1、建立各級城鎮體系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和從嚴審批新增取水制度,從源頭上控制用水規模;2、推行差別水價機制,探索水權交易,運用市場和價格手段配置水資源,促進用水效率和效益的提高;3、實行用水定額管理、水量平衡測試和用水效率評價制度,提高行業用水的管理水平;4、鼓勵使用再生水和雨水的蓄集利用,突出管網配套建設,為今後將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管理和配置打下基礎;5、建立以獎代補等資金支持五小水利和農業節水灌溉項目建設,遏制農業粗放用水;6、推廣節水設備和產品,重視節水專利技術的套用和推廣,加大循環用水監督,降低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7、建立用水大戶監控制度,持續開展節水宣傳,節水獎勵與違法處罰並重等制度,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三)體例結構。條例草案採用了把行為模式與法律責任放在同一條款合併表述的體例。起草論證中普遍認為,相對於國家立法的系統性和完整性,作為國家立法補充和延伸的地方立法,其體例和結構應當服從內容需要,不應貪大求全。使用目前的體例,一是有利於突出地方立法的特色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有利於實事求是、科學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三是有利於突破節水所要規範的內容在不同行業、不同節水類別上有重複、有交叉的局限,解決難以按章節分類歸併表述的問題。四是有利於表達不同行為模式在法律約束性上的差別,更好地細化和釐清法律責任,做到違法行為與違法後果的對應和統一。條例草案從體例改變前的48條簡化為現在的29條,更好地做到簡潔明了,方便實用。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9月,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與環資工委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建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法制委、法工委有針對性地開展了二審立法調研;召開了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會。會上,與會人員著重就節約用水管理主體不明確等六個方面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法制委、法工委會同環資工委、省水利廳對所提的意見建議進行了逐條研究。11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關於管理主體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政府法制辦提出,草案中多次提到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指代不明確,如不明確具體的責任主體和管理機構,將會形成多部門管理而管不好的情況,導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難以落到實處,建議在草案中明確規定具體負責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的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節水管理機構。鑒於目前我省節水工作的管理職權並未統一集中於某一部門,水務管理一體化改革正在逐步推行的實際,對管理主體的規定,既要考慮到現實的管理需要,又要為以後的改革預留空間。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參照水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將草案中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沒有規定適用範圍,不利於條例的施行。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了“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關於實施辦法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雖然我省水務一體化改革正在推行中,但目前節水管理工作涉及到多個部門的職責交叉和相互的協調配合,為保證條例的順利實施,建議由省政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了“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

關於供水、用水單位搶修受損管網義務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現實生產生活中,毀損的供水管網、用水設施搶修不及時的問題較為突出,建議草案增加這方面的內容予以規範。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中增加了“供水、用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漏損量,發現供水、用水設施損壞造成跑、冒、滴、漏的,應當及時維修”的內容。

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較輕,達不到處罰目的。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關於供水管網漏失率超過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行為和過失造成供水管網損壞的行為提高了罰款幅度。

關於施行時間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按草案規定,條例如順利通過,從公布到施行只有一個月左右,其準備時間較為倉促,建議推遲施行時間,以保障條例的實施效果。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草案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環資工委以及調研收集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完善,對一些條款的邏輯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環資工委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環資工委和有關部門進行了協商,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