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1991年6月1日青政發〔1991〕12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1年6月1日
- 發文編號:青政發〔1991〕128號
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是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節約用水的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各行業主管部門及用水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行業、本單位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關於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二)草擬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用水定額,審定、下達用水計畫;
(三)組織和指導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開發套用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和督促落實用水單位的節約用水措施;
(五)監督、檢查各單位節約用水工作,組織交流和推廣城市節約用水先進經驗。
在全市用水總需求量超過供水能力時,應確保居民生活用水。
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應為城市居民利用井水和人防幹道水提供條件。
居民生活用水應單獨裝表計量,禁止實行包費制。
(一)用水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生活需要,每月向其主管部門提報次月的用水計畫;
(二)用水單位的主管部門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用水計畫匯總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三)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依據水資源統籌規劃、水長期供求計畫及用水定額,於每月下旬審定次月的用水計畫並下達到用水單位的主管部門。其中,工交各系統的用水計畫下達到市經濟委員會。
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統一負責對用水單位執行用水計畫考核。
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可根據生活、生產需要和供水的可能,調整用水計畫。
用水單位應建立健全用水統計制度。
嚴禁加價倒賣自來水。
鼓勵有條件取用海水的單位開發、利用海水。
用水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後新增加用水量的,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增容費。
(一)月用水量低於月用水計畫,產量單耗不超定額;
(二)水錶準確,用水記錄完整,統計資料齊全;
(三)節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實。
節約用水獎金按所節約水量總值的40%提取,經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審核、財政部門批准後,列入成本。
(一)月用水量超過計畫10%以內的部分,按現行水費的二倍繳納;
(二)月用水量超過計畫10%至20%的部分,按現行水費的三至五倍繳納;
(三)月用水量超過計畫20%以上的部分,按現行水費的六至十倍繳納。
加價水費及滯納金,從單位自有資金或者預算包乾經費結餘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或從預算中列支。
(一)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包費制的,責令其改正,並可按其所包費的戶數每戶十元處以罰款;
(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所建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月以其實際用水量,比照現行水費的十倍處以罰款。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當事人對復儀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理決定書後,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